论文摘要 公诉法律文书不说理客观存在于司法实践活动中,有其深刻的原因和弊端,应当通过意识、能力的提高、机制的建设以及监督、激励措施的实施来予以改进,实现公诉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论文关键词 公诉法律文书 说理 应对之策
受传统的司法神秘主义思维的影响,法律文书一直都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公诉法律文书同样如此。现实中,公诉部门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抗诉决定以及诉讼程序上的驳回取保候审申请等法律文书,往往不说理或者说理过于简单,使得案件的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无法了解形成相关法律决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的真正原因,引发各种猜测甚至质疑,这是与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大力开展检务公开,努力倡导“阳光检务”背道而驰的,也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必须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公诉法律文书的说理工作。
一、公诉法律文书不说理的现状
1.根本不说理,该理不理。实际工作中,不少公诉人对于应当说理的不起诉决定书等文书,仅引用相关的法条规定,对说理部分则该理不理,只字不提,无视说理的要求。
2.说了也白说,强词夺理。也有部分公诉法律文书似乎注意到了说理的要求,但往往只给出结论性的理据,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抗诉不当”等,缺乏对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的详细论证,这实际上是强词夺理,说了等于没说。
3.随便说一说,似理非理。也有的公诉法律文书对说理部分展开了一定的分析论证,但由于说理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制约,往往语焉不详、欲说还羞,仍然起不到答疑解惑的目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公诉法律文书不说理的原因
1.缺乏说理意识,不知说理。部分公诉人在执法办案中未能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欠缺对法律文书进行说理的意识,认为只要依法办案,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说不说理无所谓。这是对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的表现。
2.欠缺说理能力,不会说理。公诉工作是通过审查证据来区分和认定犯罪的思维活动,不少公诉人善于内心的思考和判断,但欠缺将思维过程转化成法律文书说理的能力;也有的公诉人进行的说理论证过于专业,大量使用艰深晦涩的法律术语和法学理论,让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难以理解,这都是不会说理的具体表现。
3.缺乏说理机制,无需说理。实践中,由于对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重视不够,长期以来形成了想说就说,不想说就不说,说多说少一个样,说好说坏一个样,甚至说与不说一个样的尴尬局面。这导致部分公诉人认为说理工作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形同“鸡肋”,影响了公诉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良性开展。
4.案多人少矛盾,难以说理。随着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超负荷的办案压力下,公诉人往往更关注如何消化案件,完成办案任务,对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常常有心无力,徒叹奈何。
三、公诉法律文书不说理的弊端
公诉法律文书作为检察机关具有决定意义甚至终止诉讼程序的重要文书,由于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不利于公诉人健康成长,影响公诉队伍整体素质。如前所述,公诉人对于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鸡肋”心态,严重影响公诉人的健康成长。一方面,导致公诉人欠缺说理能力,成为只会做不懂说的“哑巴”公诉人;另一方面,无视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文书说理工作的强烈诉求,疏远了公诉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容易导致公诉人执法办案理念上的偏差,形成错误的执法理念。这些都将对我们提高公诉人队伍的整体素质产生不良影响。
2.不利于公诉人公正执法,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需要说理的公诉法律文书,往往都是具有一定的终结诉讼程序性质的文书,如不起诉决定书一经作出,则犯罪嫌疑人将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抗诉理由说明书一经作出,一审判决就可能很快生效,判决就成了既定的事实。制作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果不加强说理工作,就给执法不公、“暗箱操作”留下了可趁之机。而由于人民群众不明所以,没有看到充分的说理、论证,则有可能产生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质疑,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3.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古语有云:“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人命关天,笔下有是非荣辱,笔下有毁誉忠奸”。这句话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司法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财产、荣誉、自由甚至生命,与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稍有处理不慎,则可能诱发或者激化社会矛盾。公诉法律文书一经作出,往往关乎案件当事人的各项权益和诉求,如果不加强说理工作,则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及其亲属乃至社会公众的不满和质疑,诱发或者激化社会矛盾。作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护航者的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大局观和核心价值观,极力避免社会矛盾的发生,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做好公诉法律文书的说理工作,显然是应有之义。
四、引入“五束阳光”,大力强化公诉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加强公诉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检务公开,公诉部门实行“阳光公诉”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应着力引入以下“五束阳光”,使公诉法律文书沐浴在说理的阳光之下。
1.树立主动说理的“阳光意识”。意识决定着实践的正确方向。作为公诉人,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切实在实际工作中树立起主动说理、充分说理的意识。这既是实现检察工作阳光、透明的需要,也是我们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不断加强检察政策、理论的学习,摈弃旧的、错误的思想的束缚,把文书说理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坚决落实。
2.提高充分说理的“阳光能力”。从公诉工作的具体实践来看,有些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开展的不尽如人意的原因是“非不为也,是不能也”。长期对说理工作缺乏明确要求以及长期不开展说理工作,使得相当多的公诉人欠缺依法说理、充分说理以及说得清道理的能力。这就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将文书说理工作的专项培训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中,应着力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提高公诉人对这文书说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公诉人掌握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充分说理的技能;二是要避免文书说理变成空洞的法理论证,把说理当成撰写法学论文。应要求公诉人掌握深入浅出、容易被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接受的说理方法。
3.健全要求说理的“阳光机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工作要想持续、有效开展,都离不开良好的工作机制、制度作为保障。实践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建立健全对公诉法律文书进行充分说理的工作制度,明确要求。对于具体法律文书的说理,要进一步明晰说理工作如何开展,文书送达的对象,送达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等。对于说理的内容,应区分不同的公诉法律文书提出具体要求,如事实如何描述,法理如何分析,法律如何适用,甚至情理上、道义上及社会效果上如何兼顾等等。只有确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以制度管人,靠制度保障,文书说理工作才能长效开展。
4.引入文书说理的“阳光监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树立监督者首先应自觉接受监督的监督意识。工作中,应当将公诉法律文书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向新闻媒体公开、向法律专家、学者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由于外部监督力量的介入,必然促使公诉人更加审慎地处理案件,更加细致认真地对文书进行说理,这是促使公诉人强化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外部动力之一。
5.确立文书说理的“阳光奖惩”。奖优惩劣一直以来都是提高工作积极性,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公诉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也不例外。实践中,应当通过评比、竞赛或者日常抽查等方式,对公诉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进行奖惩。对于说理工作好,文书质量高的公诉人,应予以表彰;而对于说理工作敷衍了事,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引发舆论批评或者激化社会矛盾的,应当予以训诫批评,情节严重的应调离公诉岗位,以实现对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激励,提高公诉人说理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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