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司法实践中处理流动人口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4-04-26 09:27:5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在适用“严打”政策对流动人口犯罪打击和预防的有效性、有限性并存的情形下,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宽则宽”具有现实必要性。在流动人口所犯的犯罪情节较轻且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属于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等轻罪的情形下,要从维护行为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多种措施促进轻罪流动人口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更加有效的化解和避免次生社会矛盾。

  论文关键词 刑事犯罪 流动人口犯罪 “严打”

  一、流动人口范围界定、犯罪现状及成因

  (一)本文中流动人口的界定

  本文对刑事犯罪中所指向的流动人口并不下一个精确的定义,而是将限制为在异地犯罪之人,或在犯罪发生地无固定住所或固定职业的人。在这个范围指向下,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属于流动人口,首先需要判断其户籍所在,如果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离开户籍所在地而在其他地方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发生地没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职业,均可成为本文所说的“流动人口犯罪”。

  (二)流动人口犯罪成因及现状

  随着社会的开放性、人财物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大量流动人口长期工作、生活在城市,但城市在户籍、教育、就业、医疗、社保待遇上将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差别化对待,使得流动人口参与城市共建而不能共享城市的发展成果。同时,流动人口文化素质、职业素养、收入水平、消费能力较低导致其在城市中境遇不佳,但是随着80后、90后不断加入流动人口大军中,使得流动人口具有了更加强烈的个体性需求。这样一群有着日益强烈的个体需求和求得他人认知需求的人群,因为城市对其差别对待,他们也同样对城市缺乏归属感,并缺乏向城市表明自己身份和来历的意愿。因为不可避免的价值观冲突和犯罪匿名效应?P的双重作用下,使得流动人口群体内不论是从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易发盗窃、抢劫、贩毒、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且一些侵财犯罪惯犯往往四处流窜作案,即便被抓也拒不悔罪招供;一些暴力犯罪嫌疑人在城市因无牵无挂而有恃无恐,一旦行凶即迅速千里逃亡,这些都给政法机关的工作造成极大困难。

  如前所述,各种原因导致流动人口犯罪比例较高,以密云院的司法实践为例,从2005年至2011年七年来,密云院受理的流动人口涉嫌犯罪的案件数每年均占到受案总数的30%以上,从2008年至2011年,每年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数更是占到了受案数的37%以上,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总体一直处于上升趋势。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北京市处理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刑事政策

  (一)“严打”政策——对流动人口犯罪的作用是有效性和有限性并存

  1996年“严打”时,北京市流动人口数量开始猛增,流动人口犯罪问题逐渐受到重视;2001年“严打”时,流动人口犯罪已经十分突出。每一次“严打”的重点打击对象,并没有流动人口犯罪,但是,因为流动人口犯罪主要集中在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上,而这些犯罪又历来是“严打”的重点,因此近年来,在北京“严打”刑事政策视野,打击流动人口犯罪一直是重要任务。

  据数据统计,严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犯罪率,但是对降低流动人口犯罪率作用相对小于对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在经历2001年至2002年两年严打后,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占北京市犯罪总量的比例2003年仍比2002年上升1.6%.可以推断,“严打”对流动人口犯罪具有一定作用,但是作用有限。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处理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理性选择

  在适用“严打”政策对流动人口犯罪打击和预防的有效性、有限性并存的情形下,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宽则宽”具有现实必要性。通过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分析,分析数据表明,一般而言,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生活条件、受教育程度和城市人口相比都相对较差,从而导致其较易冲动犯罪,或者对犯罪的违法性缺乏认识。二是处理流动人口问题时由于流动人口的弱势身份,较易形成舆论一边倒的情形,要么对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持极大同情,要么对流动人口犯罪深恶痛绝,若舆论引导不得法,更是直接会引起涉检舆情和次生社会矛盾。所以,在流动人口所犯的犯罪情节较轻且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属于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等轻罪的情形下,要从维护行为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多种措施促进轻罪流动人口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更加有效的化解和避免次生社会矛盾。

  三、目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流动人口犯罪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实践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流动人口犯罪的司法环节难以体现

  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对外来人员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构罪即捕,构罪即诉,构罪即判处实刑的现象。相比较而言,本地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率、不起诉率、判处缓刑率远远高于外地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对流动人口犯罪适用社区矫正?S比例偏低,由于流动人口常年流动在外,流动人口适用社区矫正时因为主观的不配合及客观的流动性,使得监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其动态,脱管现象时有发生。基于以上两点考虑,实践中对流动人口犯罪在适用社区矫正时适用比例较低,实际执行不易,社区矫正人员再社会化不尽如立法原意那么顺畅。

  (二)处理流动人口犯罪的思路和途径

  1.修改目前的逮捕制度,弥补我国逮捕制度缺陷带来的法律真空问题。使之完善、规范,更具程序法,以切实维护被逮捕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法律对异地逮捕犯罪嫌疑人和异地赔偿问题的空白,明确异地逮捕、异地赔偿的适用条件、协助义务、协助流程。

  2.平等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理外来人口犯罪是做到平等与安全并重。一方面,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外来人口实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做到及时、准确、有力的打击。一方面,对外来人口轻微刑事犯罪从宽处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分强调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对于外来人口轻微刑事案件和具备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从宽处理。对于符合和解可能性、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能性轻罪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意识地从宽处理。在慎用、少用逮捕措施的同时,制定流动人口不捕风险评估制度并合理设置风险应对方案,在处理流动人口犯罪的平等和安全上找到平衡点,既惩罚流动人口犯罪,又化解矛盾并预防此生矛盾。

  3.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流动人口犯罪适用社区矫正并做好社区矫正后续监管工作。完善流动人口在本地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若流动人口在犯罪地参加社区矫正,则应与本地社区服刑人员一样设置其活动范围。完善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机制,确保信息的衔接和共享。加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有关信息的交换和协调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做到人员衔接、文书衔接、信息衔接,保证流动人口犯罪参与社区矫正的人员资料和动态各部门共享。

  4.司法部门依法打击和查处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工作方式方法,与流动人口直接接触的单位、部门共同构建流动人口犯罪预警机制,将流动人口管理犯罪打击和预防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中重要工作之一。同时分析研判本地区流动人口犯罪情况,和易发多发流动人口犯罪的人口流出地进行资源共享,通过联席会议等多种方式明确流出地的责任并做好前科劣迹流动人口的监管工作,建立纵横交错完整的治安责任制体系,达到预防和减少流动人口犯罪发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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