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需法官保持超脱地位,法官需时刻牢记职责,坚守法律底线,排除不当因素的干扰和牵制。
从理论上讲,法官是一个超脱的也是应该超脱的职业,否则法官的中立、司法的公信便难以保持和构建。但实践中,时常有法官因被外界因素干扰左右的情况,不但造成法官被动,更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对于如何保持法官的超脱地位这个问题,在外部环境改变不大的情况下,我们要先做好自己的事,坚定自己的信念,坚持自己的原则。
一是要有职责意识。职责意识就是角色意识、法官意识。法官的责任是居中裁判。居中、公正、判断就是法官的职责与角色意识,这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法官行使的是国家权力,执行的是国家法律,应当与商业、与人情、与金钱隔绝,甚至与行政权力无涉。这是法官应有的角色意识与职责定位,法官要时刻有这个意识控制并以此指导自己的行为。在这一点上,法官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公职人员。法官当然也要有服务的意识、化解矛盾的意识,但其他的意识都不能高于居中公断这个意识,不能冲淡这个意识。如果说理念,这是法官的基本理念。如果说职业尊荣,这就是最高的职业尊荣。在这个意义上理解,法官的廉洁自律就是不必多说的了。
二是坚持法律底线。法官要依法裁判,这是不言自明的事情。但现实的语境,给了法官很高的要求,我们常常提到法官办案要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要求二者的统一,这没有问题。但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在把握两个效果之间,在作出法律结论与解决实际问题之间,法官常常处理不好,有的舍本求末,失去了这个要求的本来意义。实际上,两个效果的统一,不是要求法律效果必须服从于社会效果,而是法律效果要服务于社会效果,不是要为了好的社会效果去做法律规定的变通和改变,只是要求法官在处理个案的时间、环节上灵活掌握,以达到促进发展、维护和谐的目的。法官作为职业法律人,应当具有鲜明的法律思维,坚持法律思维是基本底线和根本前提,是法官自身立足和保护自己的生命线,也是让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基本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牺牲法律原则,没有法律效果,也就没有社会效果。
三是不迁就、不迎合当事人的无理诉求。实践中,法官遇到很多棘手的事情,来自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和当事人的压力都很大。有的时候,法官会图一时之快和暂时的平稳,说出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自身职责的话,甚至做一些实际上违背法律的事情,造成了极大的被动。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法官被当事人质问或责难的情况,特别是一些反复再审、反复鉴定、反复开庭以及当事人多次上访的情形,多是法官表态不严谨、程序不严格、意志不坚定造成的,是放弃了法律的原则违心迁就一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造成的。如某地法官的“死刑保证书”一事就是典型的例证。越是艰难的时候,越是考验法官自身法律精神和法律信仰的时候,即使遇到多大的维稳压力,即使遭到当事人的威胁,也决不迁就、不迎合当事人的无理诉求,这个原则必须坚持。
四是不被外界因素所干扰和牵制。中国是熟人社会,中国法院是现实社会之中的法院,人情排除不掉,也避免不了,某些干预排除不掉,也避免不了。在这个环境下,需要法官的智慧与勇气去面对。我们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我们可以理性面对说情,但要坚决防止被恶意的人情干扰。我们接受和欢迎公正客观的监督,但对干预、对有关领导的“办案指示”,我们一定要不能放松警惕。在坚持法律原则这一点上,要任尔东西南北风,我自岿然不动。屡屡出现的错案,如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虽然都是与外界干扰有关,但我们的法官哪个能逃脱责任的追究与社会舆论的谴责呢。
法官的超脱,当然也并不是机械的被动与中立,不是袖手旁观,不是无所作为。法官要有谨慎的态度和超然的定位,但也要有积极有为的工作。现代司法理念中消极、被动的元素,是指审判机关在大的定位和职能性质上要保持中立,防止偏袒一方。但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则要积极有为,如释法明理、驾驭程序、查清事实、主动调解,包括与当事人的沟通等等工作必须跟上,这不是不超脱,反而是法官工作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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