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消极办案问题虽然仅在部分法官身上、部分工作领域存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当事人的不满,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应当引起各级法院的足够重视。近期,笔者专门对基层一线法官消极办案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了其表现形式、形成原因,并结合法院工作,提出了解决对策。
一、消极办案现象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懈怠症”,办案懒散拖沓。部分法官患有“职业枯竭症”,对现有岗位工作产生厌倦情绪,工作提不起精神,作风散漫,疲于应付,办案拖拉,一些案件“久审不判”、“久拖不执”;还有极个别法官官僚作风严重,“吃拿卡要”、推诿扯皮,不见好处不办事,把审判权当作牟取私利的工具。
(二)“浮躁症”,办案草率粗糙。一些基层法官急功近利,作风浮躁,对所办案件不负责任,往往草率结案、敷衍了事、不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他们所办的案件质量不高,问题较多,往往存在程序违法、实体错误及裁判文书“瑕疵”等问题,并诱发了当事人不满情绪及上诉、信访问题。
(三)“胆怯症”,办案畏首畏尾。有的办案法官存有“怕引火上身”、“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心理,面对各类“说情打招呼”,不能秉公办案,不敢动真格,委曲求全,致使一些矛盾迟迟得不到化解;还有的干警总怕担当责任,办案谨小慎微,没有主见,事无巨细都要向上汇报,把领导和上级法院作为推脱责任的“挡箭牌”。
(四)“僵化症”,能动意识不强。一些一线办案法官习惯“坐堂问案”,厌恶“出堂办案”,既不愿意走出法院到现场调查研究、研判案件,也不愿意深入社区、乡村、企业、校园“送法上门”、开庭判案;办案思路狭隘,局限于“条条框框”,执法的能动性、创造性欠缺,孤立办案、机械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原因分析
(一)少数法官群众观念、责任意识不强,产生职业麻木感。主要表现在,一些法官没有真正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和“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没有同群众建立深厚的感情,不了解群众在想什么、怨什么、盼什么,致使他们执法蛮横、服务冷淡。
(二)一线法官负荷重、压力大,助长消极应付心理。近年来,大量纠纷进入司法领域,法院受案数量大大增加。由于“案多人少”的原因,相当一部分法官每年要面对上百起甚至几百起案件,他们身心憔悴、疲于应付,办案质量大打折扣。
(三)法官面临的不当干预、利益诱惑较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心理防线削弱。面对形形色色的干预和诱惑,部分法官意志不坚,丧失立场、斗志,他们有的目标迷茫、无所事事,有的价值扭曲、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还有的沉溺于炒股、经商、玩网络游戏等。
(四)绩效考评机制不尽完善,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受挫。目前,法院内部绩效考评和用人机制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一些优秀法官的职级待遇没有得到妥当的理顺,这在一定程度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削弱了他们的进取意识。
(五)审判执行管理存在漏洞,难以及时发现制止消极办案现象。当前,各类“变相超期限”问题较为突出,部分干警利用监管漏洞,虚构法律事由,采取延长审限、中止审理(执行)、转换程序等方式掩盖非法超期限问题,使超期限合法化。
三、解决对策
(一)强化外部监督。要切实提高办案的透明度,通过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切实铲除消极办案赖以存在的外部环境。要积极推行审务公开、执行公开,将案件办理流程、各办案环节期限、案件承办人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布,让法官办案在阳光下进行。要畅通对外监督沟通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设立征求意见信箱,方便当事人随时对消极办案问题进行监督,随时提出意见建议。
(二)注重管理防范。要细化流程管理,对各个诉讼环节都要明确办案期限,通过“硬性”规定减少办案的“弹性”,并通过预警催办、责任追究等措施,强化对消极办案的内部防范力度。要进一步严格案件延期、中止、终结及程序转化的审查、审批及备案,杜绝各类“变相超期限”现象。要定期对各业务庭及每一位法官的办案数量、期限、投诉率、上诉率等办案指标进行通报,提高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三)构筑心理防线。要提高法官党性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切实增强法官的群众观念、责任意识,切实打牢法官自觉抵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心理防线、道德防线。要注重对法官的消极心理进行调节引导,多做精神鼓动,必要时可以通过开展文体活动、外出学习考察等调节法官的工作生活氛围。
(四)开展专项整治。要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及办案能手评选、“三零”竞赛、法官“五进”等活动,开展专项治理,加大对消极办案的整治力度。要突出治理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对群众反映强烈、消极办案问题严重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要加大监督、检查及惩处力度。同时,还要不断健全法官绩效考评机制,对办案积极、成绩突出的优秀干警,在理顺职级、晋升职务时予以重点考虑。
(五)落实职业保障。要坚持“从优待警”,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解决法官生活上后顾之忧;要充分保障法官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减少执法干预,维护法官的正当执法权益;要加强对法官的人身保护,落实各项安保措施,积极预防侵犯法官人身权益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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