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监禁刑;差异;量刑均衡;对策
一、存在现状
扬州市邗江区法院通过统计非监禁刑的有关数据发现,非本地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判处比例低于本地被告人。以该院为例,在今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非本地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40左右,而本地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50%左右,本地被告人的非监禁刑适用比例高于非本地被告人,造成了在非监禁刑适用上量刑失衡的现状。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原因分析
本地被告人与外地被告人非监禁刑比例适用存在“差别对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审查帮教困难。外地被告人多为流动人口,对被告人的庭前的审查工作较为困难,且因距离等客观原因庭后矫正及帮教工作也难以真正落实;
2.赔偿能力有限。外地流动被告人多数来自贫困地区,一般靠体力工作维系生活,在发生伤害或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后,不能退赃或积极对受害人做出赔偿、缴纳罚金,因受害人本地人居多,与外地被告人难以达成谅解;
3 人员经费限制。对外地被告人判处缓刑,如果每案都事必躬亲的由法官将被告人送达至户籍所在地接受矫正,势必牵涉大量的办案人员和经费,案多人少矛盾尚未解决的今天也不尽现实。
三、对策建议
上述因素使法官在考量对外地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和较短的实体刑之间,往往会选择后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均衡。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各地的具体情况,要重点加强以下工作,以达到量刑均衡的目的。
1.严执规范量刑。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省高院相关的实施细则已经开始试行,在量刑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执行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综合量刑。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做到罚当其罪。
2.加强协调配合。
强化不同地区尤其是省际之间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在对非本地的被告人庭前审查、判后矫正等方面工作积极与被告人住所地司法机关进行衔接、沟通协调并开展合作,积极尝试异地委托调查制度,优化司法资源。
3.重视量刑均衡
在对外地被告人的量刑环节,客观全面的把握不同时期的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尽量做到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基本均衡,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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