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程序;法官;保护伞
现代司法,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律的程序要求与纠纷的实体解决之间两全其美。严格依程序办案,这句话经常挂在法官嘴边,但越是最熟悉的事物,有时却有可能看不清楚,法律程序的价值、功能也最轻易被忽视。殊不知,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程序还充当着一个重要的角色—法官的“保护伞”。
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 可减少法官违法的可能性,增加当事人服判息诉的预期。“徒法不足以自行”,程序的技术性能,可避免实体的高昂成本和复杂考量,为纠纷解决提供通用、统一的技术以及稳定的模式、可预期的秩序,并将社会矛盾纠纷转化为法律问题。纠纷转化为法律问题之后,程序所具有使得法律纠纷去实体化的功能,使得纠纷可以以程序的解决充当实体的解决。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是保护当事人权利、保障实体公正的基础,法官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以形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远离法律责任的追究。
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可增强法官裁判与民众意见的一致性,可防止裁量的自由化导致的法律确定性消弭的危险。司法程序的启动是由冲突双方引起的,法官只是被动的处理纠纷。意大利莫诺·卡佩莱蒂说:“在程序法领域中,我们迎接时代挑战的最好方式,并非坚持古老的自由放任主义的方案模式,是要力图平衡当事人个人主动性与法官适当程序控制之间的关系。”法官用职业逻辑的方法将纠纷进行处理,由于专业限制,民众很难理解,程序作为对恣意的限制,实质在于通过对程序参与者的角色定位而明确其权、责、利,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牵制,从而减少恣意发生的余地,这实际上就是对当事人绝对权利和法官绝对权力的一种限制。可以说,程序是约束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机制,严格依法定程序办案则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司法腐败。法官只有严格遵照程序,才能避免形式上的错误,增进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严格依程序办案,可提升法官的程序控制力,能够使败诉的当事人信任法官裁判的公正性。“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通过遵守法律程序实现。司法客观规律表明,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法官作为诉讼程序的指挥者和纠纷的裁判者,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自觉排除一切所谓的直觉和个人偏好,通过理性的分析与思辨,用专门化的法言法语来做出裁判,以提高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效力,这无形之中提升了法官对于程序运用的熟练度和控制力,使公正性败诉的当事人有理由相信法官审理的正当性,使其对结果的不满失去可供依赖的基础。
严格依程序办案,可强化法官的岗位职责,增强法官对当事人负责的意识。司法过程是一个严格的程序过程,法官拥有程序指挥权。法官严格依程序办案,当事人应有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案件及时审结,增强了法律在群众心中的权威。对法官来说,则是其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法定义务,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也是法官价值的实现。但有些上访案件的发生,不是因为实体上出现什么错误、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意,而是因为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且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不好,导致法官裁判的形式公正在当事人心中大打折扣。可见作为一名法官,一定要严格依程序办案,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官这个岗位负责。做到严格依程序办案,才能强化职责意识,较大程度避免对当事人不负责任情况的出现。
程序能为纠纷解决提供有条不紊的秩序,同时也是法官正确进行裁判的重要依赖路径。程序终于法官的决定,法官应清楚程序对自己的保护功能。严格依程序办案,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法官自身的一种保护。在日益增加的案件压力面前,法官应当高度重视法律程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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