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当今中国领导人治国理政的新理念。培育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丰富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历程中新的理性高度,是治国理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民族精神再塑和崇尚规则之治的应然之策。
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的总和,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伦理道德、法律、风俗和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通过学习而获得的任何其它能力和习惯。英国的人类学家A·R·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文化是一定的社会群体或社会阶级与他人的接触交往中习得的思想、感觉和活动的方式,是人们在相互交往中获得知识、技能、体验、观念、信仰和情操的过程。他强调,文化只有在社会结构发挥功能时才能显现出来,如果离开社会结构体系就观察不到文化。刘向在《说苑》中曾说:“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这里的“文化”显然含教化之意,则文以化人。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今天又站到了历史新起点,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选择了法治之路,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又是治国的基础和系统工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同创造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的奋斗目标。实现这个伟大而美好的愿景,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更加自觉自信地坚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牢固树立与伟大而美好的愿景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观,切实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所遇问题的能力,是执政、立法、行政、司法、社会组织及其公务人员、工作人员和一切社会志仕能人都必须深入思考的一个新课题。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更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平正义社会核心价值的体现。因此,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注重培育法治文化。在执政、立法、行政、司法、社会组织乃至最小单元化的基层组织的一切活动中,都要坚持法律原则,都要深谙法治思维,都要精通法治方式,形成浓郁的治国理政活动中的法治文化。
建设法治中国、培育法治文化,最根本的就是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12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进一步指出:“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由此可见,是国家宪法孕育和涵养了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是国家宪法奠定了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坚实基础。
建设法治中国、培育法治文化,最关键的就是在治国理政活动中传递和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是宪法先进性和核心价值,是法治文化形成、培育、发展、繁荣之源。培育法治文化,就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治国理政方式的实践。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尊重人格、公平正义,必然要求国是管理的各个层面都必须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权力行使有限的理念,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坚持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所有公务行政人员、司法官员及从事其他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都应做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自觉用法文化来熏陶灵魂和规范行为。坚持民主政治、公众参与、共同治理的社会管理制度,实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实践好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既是人民当家作主、体现社会核心价值的一个极为重要方面,也是法治文化培育的一条重要途径。坚持以建设三个公平为重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也是培育法治文化的战略和路径,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制公平,其本身就是法治文化在治国理政活动中的重要体现。进行这项方方面面的伟大实践,既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也是在治国理政进程中不断养成法治文化和大力培育法治文化。
建设法治中国、培育法治文化,司法手段具有不可替代之功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培育、倡导和引领法治文化的主力军。就司法角度而言,培育法治文化,就是要坚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用权威的司法裁判规控、约束、矫正甚至强制人们行为,使人们对国家法律自觉存有崇尚、信赖和敬畏之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就是用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行为引领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则,从而使法治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生活,改变人们的行为支配。可以说,这是法治文化的司法培育,是人民法院直接参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使命和新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我们要“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独立负责”,是人民法院对维护公平正义、对建设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职能行使和责任担当,是对法治文化培育应有的自觉自信;“协调一致”,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的复兴之路上,立足“共同创造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的愿景目标和宏伟大业,以权威、公正、正义、公信、规范、高效的司法活动和司法裁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培育法治文化卓有成效地做好工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文化之母。培育法治文化,应该说是全民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行为全面养成的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繁荣的活力所在。众所周知,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人类由于共同生活的需要才创造出文化,它所涵盖的范围内和不同的层面发挥着“一种不可忽略的伟力”。文化的整合功能对于协调群体成员的行动所发挥的作用,使之能够有效地沟通,消除隔阂、促成合作;文化的导向功能可以为人们的行动提供方向和可供选择的方式,通过共享文化,可以引起积极回应的,并倾向于选择有效的行动;文化的维持秩序功能可以让人们通过比较和选择认为是合理并被普遍接受的东西,意味着某种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被认可和被遵从,也就意味着某种秩序的形成;文化的传承传续功能能向新的时代流传并在扬弃中发展应用,使人类社会发展史得到延续、借鉴和更趋文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这就是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命题的精辟论述,我们党要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养成,同样要归依和遵循“文化”形成积淀的规律。美国文化人类学家A·L·克罗伯和K·科拉克洪在《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中说,“文化存在于各种内隐的和外显的模式之中,借助符号的运用得以学习与传播,并构成人类群体的特殊成就,这些成就包括他们制造物品的各种具体式样,文化的基本要素是传统(通过历史衍生和由选择得到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其中尤以价值观最为重要。”法治文化的培育,自然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的“内隐”、“外显”模式,集法治文化特有的精神要素、语言和符号、规范体系、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和物质产品为一体,以体现法治文化的价值与活力,满足法治文化的积淀与储存,迎合人们对法治文化的崇尚与追求,调整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培育法治文化,既要突出法治文化的鲜明个性,又要融入民族文化的共性,才能使法治文化得到更好的学习、运用与传播,更充分地发挥法治文化的教化功能,以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民合力。
“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厉行法治,是“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实践。法治文化的培育与养成,要全民参与,要依法行政的真诚实践,要公正司法的忠诚坚守,要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惠及于民。尤其在治国理政活动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稳健地培育和养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就自然成为“共同创造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更加幸福美好的未来”的一种不可替代的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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