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执行艺术;科学性;社会性
执行艺术,是指执行的方法、技巧。执行艺术是方法论在执行活动中的体现,它在执行活动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外在因素相同的案件,不同的人去办理,执行艺术高低往往产生不同的执行效果。因此,提高执行艺术,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执行前的准备
分析案情的条理性,执行人员接案后,要阅卷,制作阅卷笔录,掌握被执行人的自然情况、思想、经济状况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等,以对整个案件有一个总体的认识,把握案情的脉络。制定执行方案,是执行人员逻辑思维的集中运用。执行方案应具备三方面的要求:一是重点突出。包括执行地点、人员配备等。例如:强制退出土地,强制让出房屋,扣押查封物品,司法拘留,划拨银行存款等,都要围绕工作重点展开工作,其他相应的措施,都是围绕各类案件的执行重点设置的。有些执行工作的失误,往往就是重点选得不对。二是措施要配套,从纵的方面来说,一个案件的执行,有一定的时间跨度,形成不同的执行阶段,在不同的时间阶段上,有不同的工作侧重点,也可能在不同的阶段上出现带有阶段性特点的问题。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作出预测,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以拆除违章建房为例,就有施工人员和物品的准备,进驻施工地点,实施房屋拆除,清场结束等几个自然阶段。对每个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都应进行预测,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从横的方面来说,执行工作有法院内部人员的分工,还有有关单位的配合。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语言的运用
语言是表达思维的工具,是执行人员代表人民法院表达法律意志的主要表现形式。语言艺术运用得如何,对执行效果至关重要。执行案件类型多样,性质各异而被执行人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知识、政策水平以及心理状态更是各不相同。因此,在案件执行前要先熟悉案情,全面了解被执行人各方面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选准做疏导工作的突破口,做到“对症下药”特别是我们的执行员在语言表达上要从提高认识,正确对待入手。语言禁忌简单粗暴更不能对被执行人要态度,讲解法律要准确、透彻、语言要确切、巧妙,执行人员态度认真而诚恳。要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换位思考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其将心比心,促其觉悟,使案件顺利执结。对个别蛮不讲理耍无赖的被执行人,则应在语言表达上注重语言、方式对其严厉批评,明确指出危害及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从执行员的语言中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
执行一个案件,犹如一场战斗,要想取得战斗胜利,就必须把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语言上研究制定出客观行之有效的表达方式,科学的语言表达方式,是解决矛盾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对被执行人方方面面的情况以及这些情况可能出现的变化有了充分的估计预见,以做到胸中有数,一旦情况有了变化,就会以不变应万变,就会使用适合情况变化之后的语言表达,泰然处之地解决问题,免得在危险之际,束手无策,陷于被动。
三、讲究科学性
执行语言没有力度是不行的,但必须讲究科学性。没有力度,把一个案件搞成“夹生饭”。这样不但影响了法院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使无视法律的人得寸进尺,气焰嚣张。如果语言表达欠妥,则可能超越法律规定,从而出现违法行为。因此,语言表达要讲究科学性、适度性十分重要。执行案件的难易程度不一,执行中的语言表达力度自然也就不同。较易执行的案件,如讲的过多、力度过大、容易引起被执行的反感,较难执行的案件,如讲的不到位,力度不大则达不到执行目的。
四、讲究社会性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最后结果,语言的恰当与否,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而且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声誉,关系到社会的安全团结,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因此,我们一定注重执行语言的社会性,只有这样,我们在执行中语言表达才能被老百姓认同。好的社会效果也就随之产生。
总之,提高执行工作的语言艺术性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把这项工作抓好了,我们的执行工作就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公共关系学的运用
凡是谋求发生联系,沟通信息,协作互助,配合支持的一切策略、方法,都具有公共关系学的属性。以前,人们曾对关系学赋以贬义。其实,在现代化时代,社会分工极为细密,各系统、各部门、各行业、各组织、各团体。乃至各个人之间,无不直接间接地发生联系。法院的执行工作也不能例外。执行工作对公共关系学的运用,包括对现有的有利关系的利用,对不利关系的排除,对尚未建立关系的方面的开辟,三方面结合,以创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外部条件。
六、用活执行措施
法院执行手段软弱,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甚至暴力抗法的责任人惩处力度不够,使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抗法气焰嚣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采取各种形式隐匿、转移财产,有的被执行人很可能在诉讼阶段甚至在诉前即为逃避债务作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并在执行阶段与法院进行有备而来的周旋。因此,我们的执行措施只有更为灵活、更高明,才能始终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执行如同用兵,有时战机稍纵即逝,必须争分夺秒,行动迅速,才能抢在相关财产被转移或所有权变化之前予以有效控制;有时又需屏息凝神,静待时机成熟。因此,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别,决定了执行人员不能按部就班,更不能拖拉延误,否则势必贻误战机。切中要害。这是法院的执行措施取得成效的关键。冻结一个存款所剩无几的账号,查封一条行将报废的流水线,对被执行人可能不会有大的触动,因为执行措施没有切中他的要害,没有取得“四两拨千斤”的效果。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每个被执行人的要害也不一样。刚柔相济。“刚”与“柔”,是执行中的另一对辩证关系,如能做到软硬兼施,刚柔并用,灵活机动,就有可能产生较好的效果。比较常用的方法是在合议执行时,执行人员相互分工,有的态度严肃,重在阐明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法律后果;有的和颜悦色,多从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入情入理做好解释疏导工作。这样分工的目的是搅乱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防线,将其引导到认真履行债务的正确思路上来。妥为调处。尊重当事人意见,促进当事人和解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同样也是执行工作的重要原则。它对缓解社会矛盾减少执行对抗,确保执行效果等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较低,违约责任承担失衡等不足,因此,必须在做好调处促和工作的同时,加大执行法官干预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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