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不能僭越法治

时间:2024-04-26 09:27:1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网络反腐;法治

2012年,“网络反腐”成为网民搜索的最热门关键词之一。近来,从“表哥”、“房叔”、“车爷”的落马,再到“雷政富不雅视频”、“单增德离婚保证书”等热点事件,网络曝光、纪委介入、查实处理已然成为腐败案件查处的一条重要路径。

网络时代,人人都有一个“麦克风”。毋庸置疑,民间监督力量的兴起对制度化反腐提出挑战。本质上,网络反腐的兴起体现出我国公民社会力量正在快速积聚。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受教育程度的大幅度提高,社会多元化程度迅速提升,尤其是信息化扁平化时代的到来,公民社会已具备基本雏形,社会民间力量日益从信息化特别是互联网中找到了自我认同的价值。这一民间的“自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除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种力量”正在快速成为改革的重要推手和公民社会的新型组织平台。

与传统方式相比,网络反腐有速度快、影响大、低成本、低风险等特点,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其积极意义不可小觑。通过网络举报材料,公众能够从碎片化的信息拼凑出事件的大致面貌,从而倒逼反腐的进程。同时,大量网民的围观,容易形成一个人人可以参与的扁平化强大舆论场,对权力运行可以进行无处不在、无所不包的关注,促进官员谨慎用权,约束言行。而且,网络为官民搭起直接互动的交流平台,创造平等及时的对话机会,可以让领导干部更便捷地倾听民声,及时改错纠偏,提高执政能力,从而降低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但是,应该看到,网络反腐这一模式有别于正常反腐制度。其弊端在于:首先,网络举报往往夹杂着虚假信息,令网民真假难辨。其次,有些人习惯沉醉于网络反腐所带来的快意之中,而忽略了程序正义。有些人在爆料中还夹杂着不良动机和情绪,使网络反腐的权威性和客观性大打折扣。再次,有关部门在保证公众知情权和保护个人隐私权之间难以权衡。面对公共利益,官员隐私权该受到何种程度的限制,更需要明确的法律界定。最后,那些没有被曝光而每年被查处的贪腐案例,数量远高于网络,查处的官员级别、贪腐金额都远远高于网络。统计数据显示,仅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立案64.3万余件,结案63.9万余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万余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这充分说明,我国反腐败制度还是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19世纪美国新闻界那场著名的“扒粪运动”,引发了强大舆论冲击波。其所释放的巨大能量除了对腐败官员形成极大的震慑以外,更对反腐败职能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机遇,也形成了挑战。自此,如何因势利导,引领以互联网信息平台为主的民间反腐力量向着理性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是反腐败职能部门和信息管理监督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理性化、规范化的落实便是制度化、法治化。网络反腐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也维护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与过去的运动式反腐相区分。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党纪规章等制度的规定,对腐败分子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一切监督与惩处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以程序正义作为实质正义的必要前置条件。程序正义这种“看得见的正义”,在过程的阐述、发展中,容不得谣言、容不得谎话、容不得铜臭、容不得暗箱、容不得操作、容不得侵权,这样才能对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保护。在具体操作层面,以“疏”而不是“堵”的方式正确处理网络反腐与制度化反腐的关系,才能更好地把反腐倡廉建设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继续向前推进。所以,网络反腐必须通过顶层设计,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社会监督的正能量才能得到进一步释放。

正如网络反腐肇生的自发性,有理由期待,网络反腐必将迈出程序正义步伐,取得实在的反腐效果,以真正的公平正义服众,以真正的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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