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体现出了独特的特点并经过了深刻的变革。本文从探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入手,着重分析其变革过程,并阐述对当今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法律思想
一、法律文化概述
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法律在中国的发展也是源远而流长,自夏朝作为统治阶级工具出现到清末的近代化转型,中国的传统法律经过了四千多年的延续和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一脉相承,自成体系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一个定义繁复多样,难于统一的概念。对于法律文化目前存在一些主流观点,如梁治平先生的广、狭义法律文化说,张文显先生的观点以及何勤华先生的简明定义。学者在这些观点的基础上加以分析和提炼,认为法律文化是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合的复合体。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法律思想方面的特点
法律思想方面,儒学为宗,君权至上,家族本位。儒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显学。西汉时期,董仲舒将“天”,“地”,“人”三者的关系很好地结合形成“天人三策”理论,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局面,自此儒家思想在统治阶级的统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并且在思想上树立了“王”的权威性,从而有利于统治者实行集权化的统治。法律思想从夏商到西周到汉朝经过了三次重要的演变,分别是“恭行天罚”、“以德配天”、“君权神授”思想的提出。法律思想在强调至上神、天意的过程中同时确立了君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一方面意指只有君主的道德才能符合上天的指示,让人信服;另一方面,赋予君权神圣的色彩,让人敬畏。在统治过程中,封建统治阶级发现了国家其实是家庭的扩大,而家庭实际是国家的缩小,这就是“家国相同”的规律。只有在家族中遵守伦理道德,维护父权,家族秩序才会得以保障,国家发展才会井然有序,西周“亲亲”、“尊尊”的家族原则到后来长期存在于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都体现了家族本位的思想。
(二)法律制度方面的特点
法律制度方面,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礼入于法。从周公制“礼”开始礼制已经作为行为规范、典章制度、礼节形式用以维护宗法等级制。而发展到西汉,礼的内容随着“春秋决狱”的提出也逐渐开始向法律规范发展,如“亲属相隐”、“八议”、“官当”等制度被写入法律。用礼制来维护封建纲常伦理,用法制来维护集权统治。礼与法相互交融,相互结合从而形成传统法律最大的特色。从法律内容看,中国古代法律刑法化也是法律制度一大表现,从《法经》到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以及宋元明清各个朝代的基本法典都是刑法典。并且许多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都是通过刑事手段来处理的。从编纂体例看,从《法经》开始,历代编纂的法典都是以刑为主,内容上看包含有关行政法、诉讼法、民法等的内容,形式上看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这就是诸法合体的表现。
(三)法律实践方面的特点
法律实践方面,刑司合一,行政集权,执法原情。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皇帝是集最高立法者以及审判官于一体的存在。所以古代社会行政与司法混为一体的状况就是因为将皇帝奉为立法和司法最高权威而导致的结果。在皇权一统的格局下,中央和地方的行政部门不断侵夺司法权限。这种趋势自从秦汉开始之后,在之后的每个朝代都被统治者沿袭与仿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的裁量需要体现“原情断狱”的原则,体现纲常名分之情,使法与伦理结合,法与人情顺应。“秋冬行刑”这一司法实践就是最好的体现。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变革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变革的原因
1.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
法律是建立在特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而法律文化是法律的上层建筑,所以法律文化也是特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鸦片战争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影响蔓延到了市场上,中国牢固的自然经济基础在这种外来压力面前已经不足以继续保持稳定,在逐渐解体的过程中,新的经济基础开始诞生。法律及其法律文化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上层建筑虽然具有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但是法律文化总是要适应新的经济条件和基础。所以法律文化在晚清时期随着特定的历史条件慢慢发生改变。
2.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
政治居于一个社会上层建筑的最高层,它的变化也常常带动着其他上层建筑的变化。一个社会的政治机制发生变化,也常常给法律文化带来强烈的冲击力。因此法律文化的变革很大程度上受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着手开始改良法治并且进一步对中国市场进行经济掠夺,同时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也积极推动着政治改革。除此之外,导致清政府最终宣布“仿行宪政”并制定一些法律制度的原因还存在着“内忧外患”,“内忧”是指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民主运动以及义和团运动的兴起,资产阶级立宪派对改革法治的催促,这是来自于国内的巨大压力:“外患”则是指八国联军的入侵,这是来自于国外的巨大冲击。与此相适应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
3.各类异质文化的冲击
除了前面所述的社会内部因素变化的影响之外,各类异质文化的影响和冲击是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生变革的一个重要的外部原因。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和民族中的文化是具有民族性的,因为文化本身具有相对独立的特征和体系。某种外来法律文化对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毫无疑问具有影响和冲击。伴随着西方列强在鸦片战争时期开始对我国的侵略,西方的法律和科学也同时传入我国。然而西方法律文化与我国的法律文化在基本模式、价值取向、内在精神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面对这种情况,社会上的一批学者与官员开始重新研究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并且学习西方法律文化。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主张资产阶级“采撷西法,改革刑律”的法学观,与此同时“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盛行,沈家本等大臣在“坚持旧律,发展新学”的宗旨下不断进行着修律工作。在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和影响下,当时社会通过变法改革等手段将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引入中国,并且在实践中深刻地影响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变革。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变革的表现
1.法律制度方面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结构上“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发生了变化,传统法律结构上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再处于相互融合的状态,刑事法和民事法及其他法律的地位有了调整,“重刑轻民”的局面有了转变。取而代之的是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兴起和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制体系形成,新的法律构架搭建。传统中华法系的结构在晚清政府一系列立法活动的影响下逐渐向着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演化。权利义务的概念在中国首部宪法性文件中被首次引入。这对于我国之后融入大陆法系以及与世界法律接轨具有双重意义。
2.法律观念方面
民众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社会的有识之士在西方法律文化进入我国起就开始了学习与研究,一些朝廷大臣则对传统法律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在不断地学习和修改过程中整个社会形成了研究法律的风气,各地纷纷设立法律学堂和各类法律研究机构,到国外留学学习法律的人数也不断上升。西方法文化在国内学者以翻译、出版的形式进行传播和宣传下,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思想。人们的传统法观念在逐渐地转变,由固守成法到师夷变法,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再到后来的从专制神圣到支持君宪、共和的转变,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变革在法律观念层面的最大表现。
3.法律实践方面
司法独立已经走向实践,并且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一些新的司法制度出现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制度。这是因为在清末立宪的过程中,朝廷在进行管制改革时调整了原来的司法机构,将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并任命沈家本为首任大理院正卿,他在司法独立的的基础上构建审判独立的司法制度。他根据管制改革上谕并通过讲审判各职司编为专章来保证全国各级审判机构能独立行使职权。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变革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清末经历了近代化转型之后又经历了两次历史性的变革,国民政府以三民主义为指导的法制变革,新中国在社会主义旗帜下的法制变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变革其固有的宗法登记制度、中央集权主义、皇权至上思想这些成分失去了所依附的载体而逐渐解体,从而中华法系也面临着重塑的问题。
在当今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趋势下,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整体虽然已经瓦解,但是其部分成分却通过分散在人们的风俗习惯、思维方式、文化信仰中得以存续下来。这些成分促进人们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并且推动者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正式法的实施。我们作为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主体需要立足中国国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批判地继承和发展,因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个巨大而深厚的历史存量,其中存在一些有利于现代法制建设的价值部分,这是需要好好加以利用的资源。而不适应现代法制建设的部分则是需要放弃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在具有高度统一性,外在具有明显的和谐性,这种整体性对于当今法制现代化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处理好各个法律部门内在的关系,从整体上形成一套科学严谨的法律系统,从而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各环节先做到有条不紊地展开再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局面。除此以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以道德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维持政权的稳固需要关注民心向背,所以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过程中,需要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需要抓住人民心理的认同,给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在司法过程中,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司法原情、情理司法都是值得现在继承和发展的重要元素。
注释:
马作武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 4-5 页。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 385-399 页。
参考文献:
[1]夏劼。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知识经济。2011(5)。
[2]金一超,宓明君。晚清法制变革对现代法律文化建设的启示。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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