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掠夺的合理性

时间:2024-04-26 09:27:09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 本文简述了巴斯夏的关于法律“合法掠夺”的思想,针对他所分析的形成根源,分别从法律的正义、公平、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和社会和谐秩序几个方面论证了“合法掠夺”的合理性:法律的博爱是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应该从经济学角度去深入分析实质上存在的不公平,权利要靠义务来支撑,所以我们也决不能离开义务谈权利,“合法掠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从而使个人最终得益。

  关键词 合法掠夺 正义 权利 义务 秩序

  作者简介:罗德兴,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法律系。

  古今中外,法学界甚至非法学界的众多人士都在苦苦探讨法律究竟应该干什么。这成了一个永恒的争论不休的话题。当然,学派是众多的,观点也各不相同。其中巴斯夏就认为法律仅仅是“个人行使其正当权利的集体性组织”,他认为法律应该正义而不博爱,并且把法律的博爱称作是法律的“合法掠夺”,他反对人们用法律来表现“虚伪的仁爱之心”。我赞成法律应该正义,但我却觉得所谓的法律的“合法掠夺”却是具有合理性的。

  一、巴斯夏提出的法律的“合法掠夺”

  法律的“合法掠夺”究竟是什么样的概念呢?巴斯夏区分了两种掠夺的类型:一种是未经法律授权的掠夺,一种是法律上的掠夺。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巴斯夏区分了黑社会和政府两种组织的性质,黑社会是未经法律授权的掠夺者,而政府是经过法律授权的掠夺者。那么法律上的哪种情况才是他所谓的合法掠夺呢?在他的《法律》一文中他阐述到:“那么我们如何区分合法掠夺呢?非常简单:看看法律是否夺取属于一些人的东西去给本不属于他们的另一些人!看看法律是否通过牺牲一个公民的利益来使另一个公民受益。”“现在,合法掠夺可以有无限多的形式。因此,我们有无限多的计划组织它:关税,保护,津贴,补贴,鼓励,累进税,公立学校,就业保障,利润保障,最低工资,救济权,劳动工具权,免费贷款,等等,不胜枚举。”①

  他把造成法律上的掠夺的根源分为两类:一个是人的自私自利;另一个就是虚伪的博爱之心。法律具有掠夺性质乃是基于人性本身。巴斯夏认为,自我维系和自我发展是所有人的共同的欲望,但同时,“还有一种倾向也是所有人所共有,那就是:”如果可能的话,就以他人为代价来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这种倾向的根源在于人性本身。而这种倾向也就是掠夺的起源。‘“②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从正义来看“合法掠夺”

  要论证法律是否有理由进行“合法掠夺”首先要说明一下法的目的追求和法的价值所在。

  我们先来看看庞德法律目的的思想。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控制的目的,就是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是正义。法律的目的就在与能够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法律”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合理地构建社会结构,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庞德研究了利益、利益分类和对利益进行平衡的价值问题。庞德把利益

  定义为:“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③在庞德看来,利益理论将相对地回答法律目的的问题。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主要不是最大限度地自我维护,而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在 20 世纪,应该用更加广泛地承认人类的需要、要求和社会利益这方面的发展来重写这段法律历史, 明确将法律的目的称作“正义理论”,他说:正义,亦即法律的目的。

  我非常同意庞德的观点,法律是以正义为目的。其实这是毋庸置疑的一个观点。只是最重要的分歧似乎存在于对正义本身的认识之上。巴斯夏说:“正义应当就是保障每个公民自由而不受妨碍地发挥其肉体、智力和道德发展之能力,他们不满足于此,还要求法律在整个国家范围内直接提供福利、教育和道德规范。”④他把法律的正义功能理解为仅仅只需要保护人们的权利,而不应该去博爱。我不明白为什么巴斯夏会认为用法律去博爱就是虚伪。巴斯夏描述通过法律博爱进行的“掠夺”这样说道:保证就业的权利,获取公共救济的权利,获得教育的权利,无息贷款,公共工程都是法律上的掠夺,有组织的不正义。那么我到疑惑了,这些也是不正义的话,国家政府不给公民提供这些福利,放任他们穷苦潦倒才是正义吗?法律通过税收调来的公共资源进行公共工程建设难道不是富人也在受益吗?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的正义与博爱看作是一对矛盾,恰恰相反,我把博爱看作正义的一种表现。因为利益有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之分,暂时不去讨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孰轻孰重,但法律需要保护的绝对不应该只是个人利益而已。公共、社会利益不受保护的结果往往是导致个人利益受损。社会和个体永远是不可能分割的,属于个体不可能在整体处于不利时而独自占优势。巴斯夏过分强调的个体利益似乎忽略了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把个人放到了最高的层面。社会、公共都是由个体组成,这个集团的利益当然也来自与其不同成员的利益集合,然后再进行利益分配到各个成员。就是这个利益汇集和分配的环节,被巴斯夏称作“虚伪的博爱”。他不愿意本该属于自己的利益被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和分配社会资源的方式强行给了“本不该”拥有的那一部分人。这就是他所说的掠夺啊,把法律当作工具的掠夺。

  三、从公平来看“合法掠夺”

  反思一下,被法律“掠夺”的财产所有者,他们的财产又是怎样来的呢?社会上有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复杂的原因先天继承或者后天努力而占有了社会资源,这些社会资源比如山川、矿藏、水流、土地等等一切的一切正是属于全社会共有的资源,每个来到地球上的生命体都有权利享有,更何况作为有高等智慧的人。这是最能称为天赋人权的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能独自享受了资源而不相应作出补偿。要谈到真正的正义和公平,我想巴斯夏应该是从这里开始考虑,而不是从资源已经被一些人占有了后开始计算。当前,社会不公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有限的宝贵的社会资源被少数人占有享有,而本应同样享有资源的人却被种种原因剥夺了这项权利。如优质教育资源和医疗资源都是集中在大城市,甚至是城市一隅,占有全国总人口的2/3多数的农村却享受不到。我们所见到的学生家长不惜血本为了孩子择校,农民不远千里来大城市求医问药的现象,就是这种资源被垄断的必然结果,而要打破这种垄断,没有法律的有效干预,是无法实现的。法律的掠夺只是进行一种利益调整,不是巴所说的“夺取属于一些人的东西去给本不属于他们的另一些人”,而是拿回本来不属于一些人的东西的一部分去给本来应该属于他们的另一些人。

  仔细研究一下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不难发现资本家积累资本的经过是带有剥削的。穷苦的人就被压榨和剥削劳动力,自己创造的价值却成为资本家的财产。而生活在最底层的人们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只拥有很少的财产,更不要说能留给后代。这些人因为没有财产而不能享受社会资源,包括教育、医疗、就业保障等等,结果只是恶性循环,只会越来越穷,越来越没条件去挣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正该发挥他的正义功能,去博爱,去调整以下社会的资源分配,让穷困的部分人也有同等的机会给自己创造更多的属于自己的财富。我们国家过去的一些规定就很让人匪夷所思,比如说农村孩子与城里孩子竞争上重点学校,农村孩子占有的教育等社会资源较少,教育条件差,竞争的开始就处于劣势地位,然而农村孩子却要比城市孩子入学有更高的门槛,开小汽车与骑自行车赛跑,却要求骑车人多跑一百米,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体现,从当今一些名牌高校在校生源的比例结构就可看出这种不公平的真实反映。而巴斯夏恰恰认为这才是公平,因为那些教育资源就是由富人的财产去建立的。他不仅没有觉得这是不公平,反而认为这种照顾了穷苦孩子去接受好教育的手段是掠夺,而救济是通过强制索取一部分人的财产达成的,免费教育、失业保障等等竟然被他所鄙视。他完全忘记了那些富人的人的财产来源。

  四、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看“合法掠夺”

  巴斯夏指证法律合法掠夺的最重要一点就是关于税收,因此针对这一点我想从税收角度谈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许我们常常忽略一点:“不仅权利创设义务,而且强加的义务通常也为了创设权利”。⑤

  有些人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而忘记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所依赖的社会资源,忘记了权利来源于义务的支撑。税收是所有公民提供的公共资源,而公共资源就是为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进行救济,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公共资源并没特定只是让富人纳税,为穷人开放。它只是种社会保障,穷富不论,只要有需要就会提供帮助、进行救援。巴斯夏说法律只应该保护权利和自由,不应该再有其他,而他是乎忘记了权利是不能单独存在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那么按照巴的观点是不是我们的未成年子女和年老的父母都是在通过法律相互掠夺呢?父母

  之于子女尽到了养育的义务,那么他们年老了也相应地有权利接受子女的赡养,反之,子女得到了父母的养育,成年后就有责任去赡养父母。这就很好地说明了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关系。我们在主张权利的同时不能置义务于不顾。

  五、从社会和谐秩序来看“合法掠夺”

  政治清明,社会稳定肯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而稳定就来源于良好的社会秩序。从维护社会稳定来说,如果政府不用法律进行“掠夺”,就无法集合大量的社会资源,也就不能建立有效的保障体系,没有一个合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将没有安全可言,社会稳定性可想而知。社会秩序的混乱最终也将危及那些被“法律掠夺”的一部分人。我国现阶段积极地实施一些法规与政策去调整这种差距,力求保证社会安定,比如调整税收、义务教育、失业保险制度、低保制度等等,这些行为统统可以归类为巴斯夏所谓的“合法掠夺”。

  在一个现代社会中,可以有不自由的秩序,但绝对不存在没有秩序的自由。要自由就要有秩序。个体需要自由,群体需要秩序。保护秩序就是保护了自由,维护了秩序就是维护了自由。按照巴斯夏的观点法律只要保护权利和自由就行了,但自由和权利只有在秩序中才能实现,没有了秩序也就无所谓那些天赋人权了。而秩序反过来却需要靠社会各方的利益平衡下才能得以最好实现。所以和谐的社会与权利的最大化实现是统一的,从这一点看来“法律掠夺”是有利于社会稳定,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我认为法律的博爱是正义的一种表现形式,用来博爱的财产并非不合理,而是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对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对公平的讨论也决不应只是停留法律税收的这一表面的不公平,而应该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去深入分析实质上存在的不公平。权利要靠义务来支撑,我们也决不能离开义务谈权利,“合法掠夺”正是某种法律义务的体现,是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合法掠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从而使个体最终得益。因此,我认为法律的所谓“合法掠夺”是具有合理性的。

  注释:

  ①②④[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着。秋风译。财产、法律与政府——巴斯夏政治经济学文粹。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

  ③[美]罗斯科·庞德着。邓正来译。法理学(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⑤[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 R.桑斯坦着。毕竞悦译。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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