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法治思维可以让每一个案件得到依法、公正的裁决,法院管理者的法治思维可以保证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唯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了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人民法院而言,其中的关键词仍然是“公正司法”,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法官与法院管理者的法治思维以及由此产生的法治行为方式。
在我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与颁布,法官的职责就是依照法律进行裁判。当然,法律不可避免有空白、漏洞,甚至也有相互矛盾之处,但发现法律规范中出现问题的主要人员应该是法律学者,对法律进行完善的应该是立法者。概言之,立法者制定和不断通过修法完善法律,司法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范性要求裁判案件,法律学者则批判性研究法律,包括提出立法中的问题,这才是各司其职。
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要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实体合法利益,而且要高度重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程序利益;不仅要保护好“强者”、有理者的程序权利,而且也要保护好“弱者”、“无理者”的程序权利;不仅要严守程序的合法性,而且要力求程序的正当性;不仅要通过程序形成法律真实,而且要通过程序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不仅要注意程序的公正性,而且要注意程序的效益性;不仅要注意程序的规范性、强制性,而且要注意程序的便民性、可接受性;不仅要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程序权利,而且要防止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不仅要注意接受程序外主体的监督,而且要接受程序内当事人的监督;不仅要关注关键程序、关键环节的健全完善,而且要关注程序的完整性与系统性。
对每一个法官而言,让普通民众参与到审判活动中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立案阶段,可要求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调解中,在审理阶段,邀请人民陪审员进行陪审,对法律规定可以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面公开等等。
随着公众对司法的需求不断增长,诉讼费用的调低,大量的诉讼案件涌入法院,法院也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包括司法援助、包括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裁判。但是,法官审理案件最核心的部分是判断当事人谁有权利,谁应该胜诉,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受法律惩罚。这其实也是公众对司法的基本要求。司法并非具有无限的超能力,即使是能动司法,也要力所能及。所谓的“力”就是司法审判权力,而这个权力有法律规定的范围,纵向审级上,二审终审,最多启动一次再审程序;横向审判过程中,有三大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力”所能及者,如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立案法官应予立案,执行法官在执行阶段加大执行力度,使得当事人尽可能免受“立案难”、“执行难”之苦。
因此,对法院管理者而言,如何通过制度与规范,保证司法公正,就需要管理者转换思维模式。一方面,是如何遴选到专业与称职的法官。从目前的现实状况看,统一司法考试可以保证法院遴选到基本符合法官法素质要求的法官,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强化的是对法官的各种类型的培训。另一方面,如何保证法院拥有更多甚至全部的廉洁奉公的法官。关键在于我们应当致力于为法官独立搭建“防火墙”。如尽可能防范过度、非理性的社会舆论对法官裁判的影响等。这些都要求法院的管理者有较高的行政协调能力,大到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小到一次案件新闻发布会的妥善处理,都可以为法官公正审判提供良好的帮助。
回到最根本的问题,法官的法治思维可以让每一个案件得到依法、公正的裁决,法院管理者的法治思维可以保证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唯如此,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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