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我国西北地区水资源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西北地区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 西北地区; 水资源现状;保护; 立法完善
一、西北地区水资源现状及缺乏原因人口激增、经济迅速发展对水资源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世界各地先后出现地下水枯竭、地面下陷以及大型水利工程引发的层出不穷的环境生态问题。水资源危机的不断加剧,己成为全人类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地制约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西北地区属我国水资源矛盾突出地区,西北地区供水总量为871 亿立方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53. 3%,其中西北黄河流域为55. 0%,内陆河流域为52. 5%.西北降水量少,新疆、内蒙西部地区降水量不足10 0mm,陕、甘、宁三省只有30 mm.西北地区供水不能满足正常的需水,有限的水资源既要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还要支持生态环境的稳定。西北地区90 %以上的面积处于干早地区,降水稀少,而蒸发量很大,并且水资源分布不平衡。西北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形势不容乐观。水资源比较缺乏,原因有以下方面:首先人湖水量锐减、工农业用水量剧增。由于西北大多属于年降水量不足400mm 的半干早或干早地区,降水量增加十几至几十毫米,不可能改变半干早、干早区的环境面貌。〔3] 西北缺水区降水的年度分布不均,例如作为全国典型干早区的宁夏固原地区,截止200己经连续三年大旱,2006 年7 月份,当地人吃的水窖中的水还是三年前集蓄的,如果没有水窖,当地水荒的解决可能会耗资巨大。
其次江河湖泊断流。由于中上游植被破坏,水资源开发不当及气候变异,出现了江河断流,湖泊枯萎等严重生态问题。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生态环境目趋恶化。沙进人退和生态难民现象已经出现。从全流域情况看,这些流域综合治理规划项目尚未争取立项,综合治理缺乏支撑性的骨干项目,投人严重不足。
第三,流域区受自然与人为双重因素的影响,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河源萎缩,补给性水源下降,流量减少。目前西北地区水资源的利用主要为地表水,以引水和提水工程为主,蓄水工程供水量占河川径流量的比重仅为17 . 1%,对径流控制能力不够,农业春早严重。
地下水利用程度总体不高,但局部地区出现严重超采。西北地区地下水资源已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目前在地下水开采利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地下水资源的水质遭受严重污染。由于地下水污染具有隐蔽性及难以逆转性,一 旦其受到污染,其治理与恢复十分困难。据环保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已有50 %的浅层地下水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40 %已不适宜饮用。(2) 过量开采地下水引发的各种环境地质问题。目前西北地区存在的植被退化、土地沙化、土壤盐渍化均与地下水的利用密切相关。因此西北地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充分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相互转化关系,促进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涵养,提高水资源的总体利用率。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国外水资源法律保护的立法美国是较早开展依法管水、依法治水的国家之一,其颁布的《1,65 年水资源规划法》就为水资源的统一和协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1972 年颁行的《清洁用水法》,对水体的开发、利用尤其是水质提出严格的要求。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水资源属州所有,水资源管理以州立法和州际协议为准,基本以州为主进行。欧盟在水资源管理的立法方面可分为三个阶段。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阶段为1,75 年通过的有关地表水的法规和年通过的有关饮用水的法规。第二阶段主要针对排放标准。第三阶段为200 年12 月2 日颁布生效的欧盟水资源纲要指令,这为欧洲流域统一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英国颁布有炙流域管理条例》。由于水资源具有流动性和流域性,决定了水资源按流域统一管理的必然性。依据水资源的流域特性,发展以自然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模式,正为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和采用。
三、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
这四部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在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表现为: (1 ) 水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水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从而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水资源管理职能趋于集中。但是我国环保部门仍不享有对地下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的权限。而水资源的多元价值决定了与水相关的事物甚广,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仍离不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助。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规范,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2) 环保部门的权限过小。目前我国环保部门的权限集中于污染防治方面,而且执法权限也受到了制约。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难以得到保障,进而阻碍了其保护水资源工作的顺利开展。(3) 水资源管理模式的局限性: 西北地区水资源管理严格遵照传统产权体制之下水资源管理思路和方式方法,即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模式强调政府管理的统一性,即管理主体也具有单一性,基本上是从事水行政公务人员,这样决定了水资源管理社会监督体制不能够完善运行,最终导致水资源管理权力不能够充分行使和水资源管理效能的单一。
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在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四、完善西北地区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西北地区应以全面建设高效、节水、防污的经济与社会为总体目标,水资源开发利用应优先保障生态环境合理用水要求。就西北地区的环境问题进行立法,防止工业污染。在立法模式上,由于西北各地区的污染状况不同,环境保护的具体任务也不尽一样,这就要求环境立法以本地事实为依据,将国家立法的原则性与本地实际的灵活性结合,在具体的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中,具体规定各种向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制度以及各种违反水资源保护力、法、条例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鉴于生态环境的系统性、综合性,对西北地区的环境管理保护应当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生态区域的特性就特殊事项进行特殊立法,及时制定适应实际情况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也是西北地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由于水资源管理中存在集权与分权、统管与分管的局面,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冲突解决机制。在保证《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土保持法》这些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基础上,明确西北地区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职权及其履行程序。应成立由各自然资源和环境管理部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最大限度地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政策。同时通过立法明确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职权范围、人员编制等内容,以便为实施水环境流域管理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适当扩大环保部门的权限。在目前环保部门对地下水污染行为监督管理权的基础上,增加其对地下水开采利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进行管理的权限的相应规定,使环保部门能真正依法实施对地下水资源的全过程管理。在进行经济发展规划时,要给予环保部门适当且切实的参与和决策权,对于不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项目要坚决不予审批,从而将经济发展与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在执法上,要赋予环保部门以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从而使环保部门能对污染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治理惩处。
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监督、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的进程中来,对企业或个人进行保护水资源的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予以扶持或资助,建立节水型经济激励制度。
西北地区的水资源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健全机制、科学治理、依法治理、合理用水。通过建立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从全流域的角度统筹兼顾,千方百计管好、用好有限的水资源;严格规范地下水取水秩序,流域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权收归西北各省水利厅流域管理局;加强节水和水源涵养林保护工作,调整全流域种植业结构,推广滴灌、渗灌等先进节水技术,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制定落实关井的相关政策和补助办法,保证资金按时到位,真正让关井压田的农民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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