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法官教育培训是提高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重要途径,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官制度成熟度的重要指标,它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法官的素质提高和审判实力的增强,因此法官培训的发展水平日益引起社会关注。本文通过阐述法官教育培训的必要性,对我国现阶段法官培训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存在问题,并在借鉴国外法官培训的成功经验基础上, 提出改革与完善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法官 教育培训 改革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日益迫切。近几年来,作为国家整个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教育不断发展,为法院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法官队伍素质状况不容乐观,无论是从法官的现实法律水平和办案实际操作能力上看,都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制度,造就一大批既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较深的法律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又有较强的司法实际工作能力的法官队伍,是当务之急。
一、法官教育培训的必要性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形成有时代特点。50年代到60年代初,我国的法官队伍是一支没有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队伍,主要由解放初期的工农干部组成,其中绝大部分是军转干部。70年代初,当我国培养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批法律大学生被充实到法院不久,文化大革命开始了,受此冲击,法官队伍在到80年代初才陆续招进一些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法学学士,但专业人才的录用脚步相当缓慢。[i]由于法官进入的渠道各异,文化层次也参差不齐,造成法官总体素质偏低。随着时代的发展,审判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新的法律政策的不断出台,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法律业大、国家法官学院、以及其他途径形式的培训,为法院培养了一批人才,大大提高了法院队伍整体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法官队伍文化层次、学历档次、专业素质均普遍提高了,但是在审判业务方面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仍然非常缺乏,特别是社会的飞速发展,全民法律意识的迅速提高,又迫切要求法院尽快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那种单纯的学历教育和小规模的教育培训已不再适应新形势、新需要。这就要求法院系统必须探索新的培训教育方式和途径,进一步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跟上现代社会和审判发展的需要。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现阶段法官教育培训的现状
(一)法官教育培训现状。
1、培训渠道。
(1)现行的《法官培训条例》把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培训,即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法官须定期接受续职资格培训,主要由省法官学院和上级法院组织培训。
(2)《公务员法》把法官纳入公务员范畴。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每年均以“公务员”的身份参加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教育培训。
(3)学历教育培训。目前,相当一部分在职法官(其他工作人员)以函授、自考等方式通过“专升本”或“本考研”的方式来提升学历层次。
(4)上级法院组织的其他业务培训。相对而言,这种培训规模较小,次数有限。
(5)本单位自己组织的培训。
2、培训内容。法院系统内部培训,基本上是以法律、法规、审判技能等业务知识培训为主,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则以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等理论知识培训为主。
(二)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现状。
首先,由于缺少象《法官培训条例》一样具有权威性的纲性规定,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培训一般均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组织,由上级法院培训的较少。其次是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纳入公务员范畴的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每年参加有关的教育培训。最后,书记员往往会主动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和司法考试。目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书记员进入法官序列的必经之路,也是书记员进行在职教育培训最主要的方式。其他工作人员基本没有培训渠道。
三、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培训工作缺乏开放性。《法官培训条例》规定法官培训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领导全国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本辖区内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最高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高院设立省级法官学院,法官进修学院,法官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很显然,这是人为地规定了法院系统封闭的培训模式。[ii]长期以来,法院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在法院内部进行操作,没有把法官放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对其他知识进行丰富性培训。同时,把法官同社会隔离开的趋垫明显,传统的培训方式仅针对业务进行培训。而法院办理的案件类型繁多,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法院系统内部近于封闭式的培训,无法有效拓展法官的知识结构,丰富法官的知识面,导致大部分法官知识面过窄,太专业化,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法官知识结构和知识量的需要。
(二)培训机制不科学,人为造成法官素质的级差。目前,按规定,三级以下法官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并且,法官因其级别的差异而被限定在一定级别的范围内培训,使法官的素质深深地烙上了级别的印痕。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现状明显不合理,这无疑对整个法院系统办案质量的提高构成最为致命的威协。由此可见,从体制层面上讲保证办案质量仍“任重而道远”。[iii]
(三)考核机制不到位,没有检测培训效果的有效措施。以前办培训班,没有考试,学好学差一个样;甚至有的培训名为培训实际上是旅游消遣的代名词。后来增加了考试,增加了向培训手册登记,给参培学员增加了压力。但学好了怎么样,不参培又怎么样,对晋职晋级毫无影响。因此,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四)培训内容比较单一,培训方法单调,教学模式落后。法官职业化要求对法官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要加大对法官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法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知识的理解,进一步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精神的理解。而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主要表现在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在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培训却比较薄弱。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成人培训,它不同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在培训对象、目标和内容等方面都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如有的国家的法官培训,除了理论和业务培训以外,还为学员提供国内外考察、研究时间并设有体育课,以扩大学员视野,增强学员体质,也有的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疑难问题进行研讨,而且目前我国基本上是比较单一的教师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
(五)形式重于实质,难以真正达到提升目的。法院培训的针对性是培训有实效的前提。当前法官培训主要根据各法院上报需要参加晋级与晋职培训的法官名单组织。在制定培训计划之时,并未对法院或法官的需求进行调查和分析。培训课程的内容也显得相当宽泛,培训教材拼凑,毫无针对性,甚至连检验培训效果的结业论文,往往也需要在参训之前就准备好,这种培训形式重于实质,从而使整个课程的设置和授课方式与法官的实际需要脱节。培训的结果是各法官都能通过考核,而法官的司法能力却无法通过培训获得实实在在的提升。
(六)缺乏统一规范的书记员培训制度和培训标准。书记员作为法院审判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长期以来基层法院对书记员的培训均各自根据自身情况组织培训,资金缺乏的基层法院很难对书记员进行有效培训,书记员的素质难以得到有效提高。
四、国外对法官的教育培训状况
英美国家十分重视法官的培训,且有培训机构、经费、方法等方面的保障。譬如,在美国,联邦和州都有对法官进行培训的机构。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的各种教育项目中最重要的就是为新法官确定方向而制定的培训计划。其对法官教育的目标有两个:向每位法官灌输审判职业的理念以及使法官掌握审判工作的技巧,适应法律和社会日趋复杂的趋势。法官的审判职业理念包括:1、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建立在教育经验和深入学习基础之上的。它既是指对适用的和必须说明的法律条款的理解能力,也是指判断某一具体案件中关键问题并探求解决问题的适用法律原则的能力,还包括法官应当具有的令人信服地阐明判决依据的表达能力,对社会、所审案件重要性、艺术、科学和文学的深刻理解,以及不断深入研究和学习的愿望;2、职业道德。法官必须为人正直并且显示出他们的公正性。因为任何腐败行为都会腐蚀司法制度,在其公正性上留下阴影;3、修养。是指法官在对待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时必须具有的公正、谦恭、尊重对方,不带有任何偏见和傲慢的态度。法官作为司法制度的代表,任何不尊重行为都将有损整个司法制度的威望;4、裁决能力。即运用理论解决实际案例,寻求恰当判决的聪明才智;5、在审理案件和对待律师、当事人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规定。[iv]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国立法官学校是司法部直属的数所司法职业学校之一,其主要的一项功能就是培训在职法官。在法国,每个已成为法官的人,在任职的前8年内,每年必须有15天时间在法官学校受训;8年后,可以自由选择受训。培训的教师配备很有特色,一部分教师为校长任命的教授、讲师,另一部分来自法官,此外还聘请一些工商界人士、国家官员兼任教师。但其主体由法官组成,他们来自法院,对法官业务熟悉,在此任教3、4年后再回到法院担任法官。这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在德国,针对所有法官的继续教育,其目的是为了让法官跟上时代的步伐,了解立法方面的新发展,并旁听与法官工作有关领域(例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专家讲课。至于继续教育的方式,法官可以自由选择。法官可以通过阅读上级法院的判决和专业法律期刊来自觉完成。每个法院都有一个法学图书馆,以及一些常见的法学杂志。法官是否阅读无人检查。此外,法官也可以通过参加德国法官学院培训中心以及各州政府特别为法官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中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授课与讨论,也进行分组讨论。尽管法官在继续教育上拥有很大自由,但法官们还是要接受继续教育,密切关注法院的判决,阅读法学教授的论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这是一个法官的道德问题,是法官的自知之明,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尽管由于法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种义务不能被要求强制执行。第二,法官的判决可能被提起上诉,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法律审查,如果判决有误,该判决就会被上诉法院撤销,上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会指出所犯的错误。每个人都不愿被指出自己的错误,尤其是在错误可能很容易避免时,更是如此。因此,每个法官都会尽力使判决不犯错误,并能经受得住上诉法院的审查,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与法学研究的现实状况保持一致。第三,为晋升之需要,法官一般都注重进修学习。法院院长定期对法官的工作业绩做出鉴定,这对法官的晋升起着重要作用。
五、改革与完善我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设想
(一)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法院与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一桩桩、一件件案子都与社会、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执法为民不仅是一个工作能力,工作方法问题,而且更是联系群众感情的问题。法官背离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淡漠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无论多么神圣的法律都难以赢得民心。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实质是一个道德选择的过程。法官的审判活动自始至终都要贯穿着一种道义责任。在法官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对得起自己的良心,经得起道德的拷问,才能最终面对当事人和社会。要通过教育培训,努力培养法官做一个道德高尚、操守正直的人,做一个志存高远、谦虚谨慎、淡泊从容的人。要教育培养法官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要加强法官的责任意识教育。案件无大小,百姓利益无小事,纠纷的处理凝集着法官的决策能力、整合水平和平衡技巧。判决书既是写给当事人看的,更是写给社会看的。小小的一纸判决,承载着正确解释法律、充分宣示正义、合理判定冲突的重要功能,法官必须摆事实、讲道理、明法理、掂轻重,对自己的工作有强烈的事业性和责任感。“我们对于学习法律者,倘不在顾及他们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造就一班猛虎”[v],徐显明教授也曾经说“法官检察官律师可以称作法律的守护者,特别是法官有法律守护神之称,要培养出”神“来,道德修养至关重要”。所以,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不仅要培养法官具备精深的法律素养和广泛的社会综合性知识,而且要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的紧迫感、使命感,重视法官的人格修养。
(二)要突出审判经验在教育培训中的重要地位。培训中,上级法院邀请的专家学者、教授往往更为注重理论与体系,而基层法官急需的是解决基层社会大量纠纷的技能。解决纠纷固然以基础的法律理论为基础,但是基层法官调处基层社会各种冲突时独创的技术、知识、技能是书本上没有的,高级法院以上法官也不可能具有的,甚至没有经历过的。让那些有丰富的解决基层纠纷经验的,谙熟社会人情的优秀的基层法官将他们在司法实践中长期积存的司法经验和感悟传播给其他的基层法官,尤其是同地域、文化特点的法院的法官,不失为在实践上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最为有效的一条道路。
(三)要加强法官的终身化教育习惯。法律不能自绝于社会之外,法官应该既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也是通晓人情世故的练达之人,是有相当深厚社会生活经验的人。广博的社会知识与社会经验是法官智慧得以拓展更广阔空间的依托。从当地的实情出发,兼顾和平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最大限度地实现两者的统一。法官教育不同于学历教育,也不同于一般的职业教育,要以提高素质、培养能力为目标,注重培训的实效性,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努力实现从学历教育为主向岗位培训为主转变,由应急性、临时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的培训转变,由普及性教育向职业化精英化教育转变。树立法官“终身化”教育制度使法官树立“为一天法官就要学习一天”的教育理念,使法官在思维、智慧、知识、能力、人品等诸多方面永远都遥遥领先于纠纷当事人,通过自身的高素质来树立自身所发出裁判的权威性。[vi]
(四)强化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凡是年度参培时间不落实或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该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局面,逼着广大法官成为学习型、专家型法官。
(五)建立形式多样的法官教育培训内容及方式。法官教育培训应针对不同层次的法官有不同的培训内容,可以制订一套基本稳定、科学的培训课程体系。主要在如下几方面加强培训:一是法律技能,包括法律知识、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熟知证据规则和法院运行程序等。二是法官个人素质,包括正义、道德情操高尚、富有同情心和慈善心、充满耐心、对性别和文化极具敏感性、有朴实优雅的风度。三是把握和处理争议的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等。四是动手能力和感悟能力。五是维护法律规则并要求独立公正行使法律的能力,这些技能及能力的结合,才构成一个公正的优秀的法官。所以培训法官应不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培训上,更要在人格、道德、社会知识等等方面加强教育培训。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单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解决相关问题的学科知识。
在培训方式中除了传统的教学外,还应有庭审观摩、疑难案件讨论、教师、学生辩论、相互提问学习等各种方式,培训方式的多样化能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知识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使知识直接转化为实际能力。
[i]乔燕,王红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 法律适用, 1999第05期
[ii]王安,乔檀。 《试论我国法官培训的发展与完善》 法律适用, 2004第12期。
[iii]宫澎。 《法官教育培训的几点思考》 当代法学, 2002,04
[iv] 李颖。 《美国法官培训对我国法官教育之借鉴》 法律适用, 2000第8期
[v]杨兆龙:《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载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页。
[vi] 王红。 《谈法官培训的目标管理》 法律适用, 1997,(09)。
唐雪云
作者单位:罗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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