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化进程中公民权益的保护

时间:2024-04-26 09:26:4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在城市化加速推进的现今,国家为了城市建设必然进行城市改造,拆迁就成为这一特殊时期的最为特殊的现象。然而,现今的拆迁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这就往往会导致处于底层成为被拆迁的对象成为最大的利益受害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的被拆迁户已经成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话语权很微弱,利益往往得不到有效地保障与维护。

  在城市,房屋对于这一特殊的群体来说就像“立身之本”。它不仅是低收入群体的安生立家处,更重要的是,在当今城市化飞速发展的今天,物价飞涨的年代,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全健全的情况下,房屋同时在某种意义上承担了他们社会保障功能。城市化的发展的大力推进必然要对影响其发展的因素进行剔除,与此同时,一些与城市格格不入的棚户区,城中村首先成为改造的对象,地方政府为了重塑形象,树立政绩,大肆进行建设,那么必然要进行大量的房屋拆迁。尽管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会对被拆迁户给予补偿,回迁等一系列有利措施,但这些往往可能使他们失去更大的自身利益。

  权益乃“权”而生“益”。权利是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利不仅划定了个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界限,也划定了国家干预个人利益的界限?Q.在城市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权利的缺失是被拆迁人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其次,城市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只是被动地执行政府的命令,并无实质的参与权话语权,也是被拆迁人利益的不到保障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一、我国现行拆迁法律制度和拆迁的现状

  在现今我国对城市房屋的拆迁并无一部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许可由拆迁人进行具体实施拆迁。政府往往和被拆迁主体进行协商补偿,而在这一协商的过程中一般又政府主导,又政府定价确立补偿价格,被拆迁主体没有过多的话语权。如果被拆迁主体与拆迁主体并未达成共识,拆迁人往往采取一系列极端的做法——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有些不法拆迁主体对被拆迁主体进行骚扰,恐吓,暴力殴打等恶劣违法行为使其屈从。在面对被拆迁人投诉时,相关主管部门往往睁一眼闭一眼维护拆迁主体。在拆迁人没有达到目的时,当地政府会设立拆迁截止日期,到期后仍不办理,当地政府往往组织强制拆迁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大多数违法拆迁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造成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影响,老百姓普遍对此不满,继而进行群起性上访,在上访的过程中又不能很好在得到政府的处理和重视,个别地方政府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是为了老百姓着想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进行跨省抓捕,报复打击,置国法于不顾,不利于社会的团结和稳定!

  (一)拆迁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最新颁布的《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意味着拆迁主体的一方为地方政府,而不是以往的取得拆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而与政府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则是普通民众,是生活在社会基层的老百姓。我们知道政府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占主导性的法律地位是毋庸质疑的,它掌管整个国家的绝对社会资源。在政府和民众在面临利益分配时,公正的天枰在无形中会有所偏离!在面对利益分配不公时,作为普通的民众会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找法律救济。然而令我们尴尬的是,政府掌管着司法机关财政大权,在我们想通过司法的途径寻求维权时,我们不知道司法机关是否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司法机关的经济不独立受制于政府,这是司法机关在面临问题不知如何是好,是服从于法律的公正该是服从于自己“衣食父母”?这才是司法机关面临的最大瓶颈!

  (二)拆迁补偿金额标准显失公平。

  以兰州为例,庙滩子是兰州最大的旧城改造工程,拆迁政策引发很多被拆户的不满。被拆迁户说,他们实行的是异地安置,拆一还一,三年至五年过渡期,过渡费每平方米8元钱,“我的房子40多平方米,过渡费不到400元。我去哪里租400元以内的房子过渡?”张礼还说,根据拆迁评估,楼房每平方米赔偿3600元,平房2600元,而兰州市房价已高至每平方米七八千元。

  拆迁政策之所以引发很多被拆迁户不满的原因在于拆迁补偿的数额无法达成协议。被拆迁户往往是生活在城市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大部分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足够的收入来购买商品房,而这些需要拆迁的房屋恰恰正是他们在城市得以生存的保障。然而赔偿的标准往往显失公平,他们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承担自己在拆迁后所面临的生活问题。随着城市的发展,物价也随着水涨船高,房价高居不下,而政府给予的补偿款远远不能满足其立足于城市。

  (三)拆迁过程中实施方式简单粗暴。

  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开发商为了尽快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置国法于不顾。

  尽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对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但是在现实中我们看到执行的过程并不是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的,而是有房地产商为了尽快地达到自己的目的使用非法的手段进行操作。政府也往往为了得到大量土地出让金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而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只要事情不“闹大”,他们往往很少介入其中,采用“市场问题市场解决”。房地产开发发展的十多年来,尽管国家经济在不断增长,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在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对于老百姓的强横和暴力却始终没有减少,不但柔性的强制逼迁手段继续采用,而且死伤、自焚等恶性案件连绵不绝。一旦遇到拆迁恶性案件就会不断发生,进而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老百姓的强烈不满。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国外拆迁的现状

  (一)美国: 按“公平市场价格”标准赔偿。

  在美国,各个行业都有一个“公平市场价格”。房地产行业也有这样的一个价格,作为补偿拆迁户的标准之一。私人开发商如果想在一块土地上搞开发,就需要事先购买这片土地,包括这里住户的房产。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开发商必须给予拆迁者一个合理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双方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基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要么放弃,要么“法庭上见”。

  (二)日本:拆迁温柔建房租房搬家政府全买单。

  日本《土地征用法》对因公征收而签订的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法的规定,凡因国防、公益、公立学校、铁路、电信、水利、灾害防治等可征收之,其征收程序为先由内阁二次认定,依据合同取得的种类与内容,取得权利的时间与附属物之交付或迁移期限,补偿事项等。补偿的谈判也很平和。居民们都是单独与政府对话,一般分歧不会太大,因为“再开发计划”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计算标准,这些法规以“不能让拆迁户的生活水准低于现在水平”为基本原则,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英国:补的不只是拆迁费。

  在英国,除土地的补偿价格以被征用土地的当前市价为标准计算外,补偿范围还包括:租赁权损失补偿——契约未到期被征用而引起的损失;迁移费、经营损失等额外补偿;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另外,在安置被拆迁户的问题上,英国政府也力争确保他们的利益。努力安置拆迁户是他们的法定职责。征地部门将与开发商尽一切努力通过谈判实现拆迁户的利益,并采取恰当行动重新安置拆迁户。在英国,对于开发商而言,重新安置拆迁户就可以减少支付给被拆迁户的赔偿金额,因此对于开发商来说是很划算的,也正因为如此,英国的拆迁户都能得到较好的安置。

  三、如何维护公民权益

  (一)转变补偿方式。

  有的拆迁户之所以不愿意配合拆迁的原因是他们原本的房屋可以作为一种营生的手段,比如房屋租赁,商业出租等等。然而在拆迁后,他们失去房屋就等于失业,打破了原有的生活经济来源。在拆迁补偿中采取的是房屋折价现金补偿的方式,这虽然也一次性给予他们补偿够了,但是他们失去的会更多,这些无形的财产是不可预期的财产,但却没有给予补偿。如果能够转变补偿方式,不单单是给予经济补偿,而且同时能够给予一定的公益性岗位?R,那么我想不会有多少人不愿意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的。自己的生活得到改善,同时也有后续的经济来源,他们何乐而不为。

  (二)加大拆迁违法惩治成本。

  在拆迁过程中之所以一系列暴力事件不断发生,这与我们某些地方政府的一些不作为和乱作为是分不开的。一切行为讲求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思维主要表现在对政府专断的抑制。然而一些官员在遇到和自己利益相关的拆迁过程中,往往采取模糊的处置方式,并不是唯法律至上,纵容开发商的野蛮拆迁。这就极大的给一些开发商错误的信号—默认。还有些政府为了提高自身形象,增加自身财政收入,违反法规积极的成为开发商的和被拆迁户之间的合法拆迁工具。如果拆迁户不配合拆迁,开发商就借助于政府的公权力之手动用国家机器进行强拆。

  相关责任人敢无视法律法规存在,实质在于其违法成本门槛很低,他们所受到的惩罚和得到的利益不成正比。在媒体曝光之后,他们最多受到免职,过不了多久就会异地低调复出,有的往往没有降职反而升职。因此,我们要加大惩罚力度,采取更严厉的措施,让其在作出违法行为前有所畏惧,进而降低他们的违法行为。

  (三)简化司法救济程序。

  尽管作为被拆迁户在遇到违法乱拆后有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是他们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通过诉讼程序付出的代价太大了。一场诉讼可能会很漫长长达几个月,甚至一年的时间,消耗他们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物力。他们原本经济基础很薄弱,现在又要加上花费一切来应付诉讼,况且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不得而知,这必然会给他们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如果能够简化司法救济程序,采用比较精简的独立于现实的诉讼途径,免去冗长的相关繁琐程序,那么这即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节省了双方的诉讼成本。这必然会对一场诉讼中的各方参加者均有利。

  在城市拆迁改造过程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然会伤及到被拆迁人的个人利益,但是作为拆迁人应该积极实施“阳光拆迁”,寻求最优化的解决方案,最大化的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把工作做到位,把损失降到最小化,让老百姓满意。让拆迁的方式变得和谐,而不是让拆迁成为公众眼中的“暴力”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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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北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何雪松 .社会问题导论:以转型为视角。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

  冯英。农民土地权益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

  迟树功。宁福海等编著。当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

  周天玮。法治理想国。商务印书馆,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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