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由于自身追求高额利润的属性、跨国经营性和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地利益之间的冲突,决定了跨国公司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问题。这引起了世界范围内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探索,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是国际社会的趋势。一系列的国际法、标准被制定出来。同时如何探索出更好的规范来促使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概述
(一)跨国公司概述。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国际公司、世界公司等。自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生产日益专业化、社会化、全球化,跨国公司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到2006年,全球跨国公司已达78000多家,国外子公司约780000家。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跨国公司的特征包括:
1、跨国性。跨国公司在多国或地区设立不同的实体,从事各行各业的经营性活动。一般接受母公司的管理和控制。
2、全球性经济战略。跨国公司制度战略往往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而不是着眼于某个国家、地区的单个或多个实体利益制定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和经营战略。
3、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地利益之间的冲突性。就这一点王念祖先生这样分析:“第三世界对跨国公司保有两种态度,一是寄托很深;二是有种种的顾虑。顾虑出自: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跨国公司多数为发达国家的公司,他们在发展中国家会产生民族抗争情绪,双方的观点不同,难免产生摩擦和冲突。第二,跨国公司经常利益其国际性组织企业,利用法律以营利‘摸鱼’,因此,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提出要对跨国公司做有效的管制,但跨国公司则认为干扰太多,无法发挥其作用。第三,跨国公司的势力比较强大,跨国公司的总经理去访问发展中国家时,俨如一国的元首。对此,发展中国家则觉得势单力薄,难以抗衡,常有相形见绌之感。第四,跨国公司的经营目的往往与发展中国家的目的相反,其手段也往往与发展中国家的惯例有矛盾。?Q笔者非常赞同王念祖先生关于跨国公司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地利益冲突的论述,也正是这样的冲突,使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更复杂。
(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的社会责任自提出以来就受到广泛关注。它的提出和研究修正了公司绝对盈利性、公司的责任只在于对公司股东的责任等理论。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增强,公司的活动不仅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对其他相关利益者如消费者、雇员、社区等也有重要影响。从跨国公司的特征和近年来出现的跨国公司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事件来看,其社会责任更显复杂、重要。
我国学者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盈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笔者认为可以把利益相关者分成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从目前来看,其中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间接利益者包括公司所在地居民、社区、政府和国家甚至整个社会、子孙后代。
同时我们也看到,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具有几点特殊性:
首先,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所涉及的相关利益者范围更大。如果我们把公司的社会责任所涉及的相关利益者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和间接利益相关者。那么,一般公司的相关利益者主要指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消费者、雇员、债权人、供应商;但是,跨国公司的相关利益者还包括间接利益者如跨国公司所在地的居民、社区、东道国国家的整体利益等。
其次,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具有全球性。一般公司的社会责任具有一定的地域性,而跨国公司则突破了地域性。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生产、销售、经营,“牵一发而动全身”,它的经营活动对设有其子公司的国家地区都会造成影响,如跨国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往世界各地。
最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内容更加广泛。一般意义的公司社会责任排除了对国家和社会责任,但是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包括。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法律问题
(一)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国际法律规范。
就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规范,因东道国及其国内法规范的缺陷和固有的局限性、母国规范的不足,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存在缺陷。国际社会不断从国际层面探求规范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框架。
1、政府与国际组织。
跨国公司的发展给各国的管理提出了挑战。一是各国要进一步进一步完善国内立法,加强对跨国公司的规范;二是国家间要加强合作,要求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规范主要有三类,一是国际公约如国际人权公约、国际多变环境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等;二是国际宣言如世界人权宣言、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等;三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如全球公约。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些旨在规范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如《多国企业指南》《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三方宣言》《跨国行为准则》等。
2、跨国公司自身。
目前跨国公司主要通过制定跨国公司生产守则和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跨国公司生产守则是跨国公司自行设立的旨在履行保护劳工权益等方面的义务的内部行为规范。在劳工组织、人权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下,生产守则运动由自我约束的内部生产守则向社会约束的外部生产守则转变。跨国公司制定并公布自身的生产守则主要通过作为第三方的社会认证组织,按照以国际劳工标准为依据制定的生产守则,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要是履行保护劳工权益方面,进行监测并予以认证。
而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是跨国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据毕马威全球可持续发展服务机构于2005年6月发布的统计,《财富》500强的前250强中有52%的公司在2005年发布了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而2002年的比例是45%,1993年的比例则只有10%.这些数据反映了一种全球性的对企业社会责任重视的趋势。
3、民间组织。
不少民间组织也致力于制定一些标准,希望能够规范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这里主要介绍SA8000.
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制定的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1997年公布,其宗旨是确保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SA8000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范的企业。SA8000提供了一个由第三方进行认证的一个透明的标准,可信度较高。
(二)国际规范的实施困境。
虽然国际层面的法律法规都在积极探索合理规范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制度,但是,毫无疑问,国际规范在约束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上存在一定困境。
首先,跨国公司目前还不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虽然有众多的国际法律规范来约束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但是国际法律规范并没有直接赋予跨国公司权利和义务,跨国公司的权利义务仍然通过国家这个主体来间接实现。所以,规范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国家间的合作,而各国情况千差万别,对跨国公司的要求和标准也不同;就国际条约而言,有些国家或东道国或母国未加入的话,就不能实施;而像《国际宣言》等软法的实施不能运用强制力保证实施,其约束力就更弱。所以国际法律规范的实施仍存在很多的困境。
其次,跨国公司的管辖存在管辖权冲突问题。各国在管辖权上主要是兼采“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的原则。这就会有冲突。各国的法律规定会存在不一致,有些国家规定母国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也存在管辖权:例如美国有的法律适用于本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另有的国家要求跨国公司为两个主人服务,既要服从于东道国,又要服从于子公司;又如,德国为保证对国外子公司的控制,母公司在其余子公司的董事订立的个人合同中列入一个条款,要求后者不仅要服从所在国的法律及公司章程,而且要服从德国母公司的商业规则和指示,实际上是要求子公司服从德国的法律。
三、加强跨国公司在华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建议
总体来说,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较为分散,且不具有内在逻辑联系。主要的相关法律规范体现在公司法、产品质量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国际统一立法规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只从作为许多跨国公司的东道国的中国的角度,提出一些加强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
(一)制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
目前,立法上可以尝试制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跨国公司要在中国投资就必须签定有关社会责任标准的规定。同时建立起社会责任的审核制度,有审核权的部门要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核。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的标准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英国在2003年通过《公司责任法案》,要求公司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任,并涉及了信息披露、董事决策的环境和社会考量问题。2004年,英国贸工部公布了公司法的相关修改草案,在草案中表明了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增加公司社会责任相关信息的义务的改革方向。根据该草案,年度报告有义务公布营业及财务评估委员会的记载,并应该考虑提供了解公司状况所必须知道的信息,包括与职工关系、环境对策、与所在地的社区以及其他社会利益的关系等。一言以蔽之,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应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中来。
(二)加强与在华跨国公司母国的合作。
在华的跨国公司大多来自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制比较完善。跨国公司如果在母国不履行社会责任就会受到法律制裁,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会很大。然而,对于在海外的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母国则因管辖权等问题而不加规制,而且过多的规制会削弱这些公司的竞争力。作为发展中的东道国,我国要重视与在华跨国公司的合作,从双边利益出发,如签订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共同确定跨国公司在华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确立对跨国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制裁,来加强母国对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管理。
(三)积极参加有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立法,积极将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转化为国内立法。
由于各国经济水平的差异性、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本身的复杂性、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地位、管辖权等问题,在国际法下直接规制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在此之前,我国应积极参加有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立法,包括“硬法”和“软法”。如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贸易与劳工标准、经济全球化的讨论,积极跟进国际标准机构和各国政府对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的修订,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反映我国关于规范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诉求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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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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