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嫌疑人撒谎未必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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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2012年8月14日“声音”版刊有《允许嫌疑人撒谎,也是一种进步》一文(以下简称《谎文》),该文的基础事实源自于前不久约20个省市警察代表培训讯问技巧中一反常态之作法:不再要求嫌疑人“老实交待”,而是允许犯罪嫌疑人撒谎,直到其难以自圆其说后露出破绽。《谎文》基于这一情况,认为允许嫌疑人撒谎,也是一种可喜的进步,并由此列举出三大理由,一是尊重嫌疑人权利的体现,二是能够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三是有利于推动法治、保障人权。笔者读后,对《谎文》的上列观点不敢苟同,特此谈点看法,与之商榷,并希望有助于对这一问题的探讨。

首先,允许嫌疑人说谎,未必是尊重嫌疑人权利的体现。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律视野下,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什么?在笔者看来,当刑事诉讼程序因嫌疑人的行为而启动之后,嫌疑人的所有诉讼权利都只能建基于案件真相的基础之上,如果离开了事实真相靠撒谎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事实证明是不可取的,也是难以成功的。理由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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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一十八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很显然,这些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应当采取的正确态度及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已从立法上准确界定,如果允许嫌疑人撒谎的话,则该条即失去了立法意义。

第二,允许嫌疑人撒谎,未必是尊重嫌疑人权利的体现。这是因为,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其诚信人格的内心表白,是构成自首或者坦白交待的核心条件,也是其回归社会的前提所在。如果允许嫌疑人撒谎,不但表现为对嫌疑的诚信人格的不尊重,并由这种不尊重滑入诉讼歧途,导致于已不利之后果,何谈尊重嫌疑人的权利呢?

第三,警察代表培训讯问技巧所搞的“允许嫌疑人撒谎,直到其难以自圆其说后露出破绽”真实可否暂且不论,单从理论上讲,也是违法的。因为这不但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侦查人员应当告知嫌疑人如实陈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定义务,也为侦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所不容许。即便是一种讯问技巧或者处理疑难案件不得以设置的侦查圈套(或侦查陷阱),也不能超越司法正当性边界,更不允许成为普遍运行的办案规则。

其次,允许嫌疑人撒谎,未必能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刑讯逼供产生于奴隶社会,盛行于封建社会。我国自秦代开始,刑讯逼供成为合法化、制度化,为历代所沿袭,即使有“青天”之誉的包公和海瑞,也因为历史之局限,同样免不了刑讯逼供之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早期创建的红色政权,已开始摒弃旧的司法作风,刑讯逼供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建国后,我党为实现主权在民的宪政建设,即逐步从国家立法上禁止使用。但刑讯逼供并未绝迹,反而在某些特殊时期(比如文革时期和“严打”时期)有所抬头。为禁止这一历史恶习,国家在实体法上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并从程序法上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引入刑事诉讼程序(刑诉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并确立了非法排除规则,将刑讯逼供所获取之证据列入非法证据,明令公、检、法机关均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这些表明,国家立法机关对刑讯逼供问题已高度关注,正在从立法上逐步完善管控制约机制。

然而,几千年的司法集习,不可能在朝夕之间彻底绝迹。但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国家,理应严肃对待司法之中的刑讯逼供,也确需下大力整治,这大概也是《谎文》的善良出发点与动机。但是,如果认为允许嫌疑人撒谎能够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未免过于天真。这是因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根治刑讯逼供之关键在于侦查办案主体而非刑事犯罪主体。从过去和现在的情况分析,刑讯逼供发生机率最多的主体基本集中于侦查阶段的侦查人员。他们之所以极易刑讯逼供,一方面基于巨大的办案压力,急于从嫌疑人口中获得案件线索,因为最基层的办案人员在侦查手段落后的环境下别无他法;另一方面是侦查人员的自身素质较差,即人权意识淡薄加上业务素质不过硬,促成了刑讯逼供之发生。因此,要根治刑讯逼供,必须强化侦查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如果靠嫌疑人撒谎就能减少刑讯逼供,那是不可能的。第二,根治刑讯逼供罪监督机制的充分运用。侦查队伍除自律机制外,他律机制必不可少,主要即是制度管理机制,纪检监察机制以及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力量。其中,嫌疑人的检举控告及其辩护律师的程序跟踪监督也是不可忽视的。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即可能产生知法犯法,侦查权尤其如此。这些监督力量比起嫌疑人撒谎,绝对管用得多。

最后,允许嫌疑人撒谎,未必有利于推动法治和保障人权

从大的方面讲,根治刑讯逼供现象,归根到底依赖于社会法治的进步与完善。一个法治落后的国度里,刑讯逼供必然盛行,而一个法制进步与完善的国度里,刑讯逼供必然大为减少。就我国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根治刑讯逼供奠定了法治的基础;新刑事诉讼法的大修,为刑事诉讼根治刑讯逼供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比如:新刑事诉讼法引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对我国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起到了统领和指引的作用,从而增大了对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的根治力度;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使嫌疑人能够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取证等活动形成了有力的监督制约,刑讯逼供现象将大为减少;侦查讯问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措施有助于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有助于对刑讯逼供现象的监督规制;取保候审、监督居住等制度的完善、监禁措施的严格限制、讯问场所的严格要求等制度设计,均有助于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运行,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上对刑讯逼供增大了制约作用。这些机制,才是有利于推动法治和保障人权的有效机制,假若允许嫌疑人撒谎就能够有利于推动法治和保障人权,那么刑事诉讼法的这些制度设计就是多余的了。现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撒谎,基于不正常心理作用引发不诚实谎供之发生,不但增大侦查机关的办案成本,而且延缓破案时间,引发被害人及其亲属及民众的强烈不满,还将陷自身于不利,失去了改恶从善及早回归社会的机会,难道称得上“也是一种可喜的进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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