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谈到“如何正确处理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关系”时说:“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司法职业化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推动,对于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以司法职业化来排斥司法民主化。
司法工作虽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有其职业化、专业性的一面,但任何时候都离不开群众路线这个根本,离不开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我国实行的是以人民主权为基础,以代表制为制度框架,以融合主义为基本实现渠道,以人民利益为最后依归的民主模式,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重要特征。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倾听人民的声音,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决定了司法必须坚持精英主义和平民主义相融合的道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排斥司法的民主化,在推进司法民主化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应当有更多的方式和渠道来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当然,司法民主化并不等于已为历史进步所淘汰的大众司法和“广场审判”,走群众路线也不等于搞群众运动和群众专政,而是要求我们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增强群众观念,强化宗旨意识,贯彻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防止脱离群众孤立办案、封闭办案,防止人为地将司法工作神秘化。”
编辑点评: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的权威来源于公正的裁判。因此高水平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司法经验,是法官作出正确判断、确保公正司法的根本前提和内在要求。然而,如果法官不能充分地把握社情民意,也就不能有效地解决矛盾,定纷止争。因此法官在努力提高法律业务水平的同时,还要怀着始终关心群众疾苦的真情联系群众,贴近群众,以切实有效的司法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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