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国家政策还没有形成一个共识。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观点,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政策是指国务院下发的有关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贯彻配套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区别于国务院部委规章。
国家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除必须遵守法律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国家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建筑房地产领域。
国务院下发的有关规范整顿土地出让市场秩序的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贯彻配套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政策。比如说,2001年6月21日,国土资源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精神,制定并出台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由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也于2002 年 4 月 3 日国土资源部第 4 次部务会议通过,并自 200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2002年7月1日前未经市、县政府前置审批或者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而在此后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但是完善招标拍卖挂牌手续的,属于对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影响到相关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以及是否解除问题,不影响和限制合同的效力。
在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院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判决书),案涉项目用地在 2002年7月1日前只取得计划立项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属于已经进行了前置审批情形;在2002年7月1日前,双方当事人虽然签订了联建合同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预约协议,但未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故该案讼争用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范围。因此,南太公司提出的请求法院判令崂山区国土局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立即为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诉讼请求,因崂山区国土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政策,最终未能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同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解除或者权利义务终止及其法律责任承担问题,需需通过独立的诉讼请求予以保护即另案起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精神,解除权在实体方面属于形成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在没有当事人依法提出该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迳行判决。结合目前笔者承办的某大型国有企业两起类似案件,着实感觉到了国家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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