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中的逻辑

时间:2024-04-26 09:25:38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法律逻辑是法律实现正义必不可少的工具。文中首先对逻辑的概念进行解释,并通过比较分析近现代学者的观点为法律逻辑给出定义。其后,文中分析古今中外学者关于法律逻辑地位的争论,探讨逻辑在法律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最后,文章对逻辑在法律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说明。

  关键词:法律逻辑;逻辑的作用;逻辑的运用;经验

  法律逻辑作为法律实现正义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历来受到各国学者的关注。本文重点论述逻辑在法律中的地位和运用,希望为学界更加准确全面地把握法律逻辑提供参考

  一、引论“逻辑”一词由英文“Logic”音译而来,源于古希腊语“Logos”(逻各斯),原指“那种与一切运动和变化联系着的规律,是支配着言语、语词理性的根据”,直到近代才被用来指逻辑学这门学科。

  关于究竞何谓法律逻辑,学界至今未取得共识。一些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并没有与形式逻辑不同的特殊对象,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律工作的实际中来。我国传统上所理解的法律逻辑也往往指形式逻辑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另一些学者持相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应当有根本不同于传统逻辑的框架体系,因为传统逻辑理论并不专门以法律领域中的推理与论证为对象,没有涵盖法律思维领域里的全部推理与论证。亦有学者对两种观点进行综合,认为法律逻辑学的概念有双重含义:在广义上,逻辑学指的是方法论,在狭义上则仅仅涉及形式规则。

  笔者认为,综观各国司法实践,法律对逻辑的运用(后文将详细阐述)并未为逻辑学创造新的研究对象,而是将形式逻辑的方法,亦即推理的方法,运用到法律之中,作为法学理论研究及实践的工具。因此,本文所讲的法律中的逻辑,也主要指形式逻辑。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逻辑在法律中的地位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中的作用是西方法律的传统。逻辑与法律之间的密切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早期逻辑思想的产生是与法庭上的论辩以及亚里斯多德所说的“会战”紧密联系的。

  自然法学家试图从五花八门的法律中追溯确定的原则作为自然法公理,他们“信心百倍地开始系统阐述社会和政治关系固有的正义原则和合理原则,精心构建旨在从几个公理出发,以欧几里德般的精确性,推演出人类全部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逻辑公理化的方法对于西方制定法典也有很大的影响。拿破仑就认为:“将法律化为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全可能的” ,这一思想无疑对由他主持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9世纪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尤其强调逻辑分析在法律中的作用。他们通过把某些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并以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共同因素,再从这些基本因素演绎出系统的法律理论。

  在各大法学派纷纷强调法律的逻辑传统时,亦有学者对法律过分依赖逻辑的现象提出反思。1880年,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在对兰德尔《合同法案例选编》一书的评论中指出,“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在他看来,法律的哲学并不在于其内在的逻辑,而在于历史和人类的需求,“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马克思·韦伯指出“以法律的抽象命题来裁剪生活现实,一味强调遵循法律科学阐述的‘原理’和只有在法学家想像的天地里才有的”公理“注定会让人失望。现代学者也不断对这一探讨给出回应,如一位美国教授就在其著作中指出,尽管一百多年来,逻辑学的发展无论是在其自身理论的深度、广度方面,还是在逻辑应用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形式逻辑工具在法律理论中的应用仍然非常有限“。

  笔者概括“反逻辑论者”对逻辑的批判,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逻辑的真值问题逻辑以命题的真值为基础,然而,自然科学中的绝对真理,在法律中并不存在。缺乏绝对真理的法律逻辑命题仅仅表示其可能为真或假而已。由于法律会与时俱进,并随着社会价值的转变而转变,其大前提也会因时而异。如“隔离且平等”的种族隔离命题在1896年被认为是正确的, 然而,1954年,最高法院判定学校对黑人孩童的这种做法并不“平等”,且全院一致同意废除“隔离且平等”的主张。

  2、法律逻辑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关系问题逻辑仅仅关注内部证成的有效性问题,即从正确的前提如何推导出必然正确的结论,它并不考虑对外部的影响,因此,严格按照逻辑推理得出的司法判决未必会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3、对逻辑的盲目遵从易造成形式主义。即把任何案件看作是没有特殊性、没有时问和空间特点的、和社会生活完全脱节的。对于这些批判,逻辑支持论者也一 一给出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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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支持论者认为,逻辑有效性是合理性的~个必要条件。逻辑只研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形式问题,而对从实质意义上前提是否能够令人接受,并不属于逻辑的研究范围。对于来自第二个方面的指责,逻辑支持论者指出,反对者混淆了逻辑在法律舞台上应该扮演的角色。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分析、评价工具,但这并不表示逻辑是法律实施的唯一工具。在逻辑有效性的形式规范之外,尚需其他可接受的实质法律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的形式有效性时不能使用逻辑。针对第三点,支持论者回应道,反对者反对的是“过分强调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具有忽略法律体系的深刻的社会历史特征和法律发展、变革的动力的危险”。为什么对法律体系逻辑结构的研究会导致对它的历史、社会因素的忽视呢?对于该问题多少是不清楚的。法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文化现象,必须借助于多个学科,如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的研究,不能仅仅因为可能导致忽视其他方面而放弃其中的一种方法。

  事实上,法律领域中对逻辑地位的争论恰恰说明了逻辑对于澄清、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性,霍姆斯的批判也正是由于其给以逻辑其他人从来没有过的那么高的期望。为进一步说明逻辑在法律中的地位,后文将对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进行详细阐述。

  三、逻辑的作用要对逻辑在法律及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进行把握,需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对逻辑在法律中的积极影响进行抽象概括。下文将对逻辑的作用进行宏观阐述。

  1、逻辑为法律提供确定性人们创制法律并不是因为它是一种绝对客观的知识。而只在于人们对具有确定性的法律的巨大需求。马克思·韦伯认为,组成法律的是一些可能远离具体事物和行为的高度抽象的法律概念和命题。法律的适用有赖于对抽象法律概念和规则的逻辑分析以及从规则到具体判决的形式逻辑推理。这样,有法律程序保障和逻辑形式要求的形式性得以贯穿立法和司法的始终,法律的确定性也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证。“这种精确性会使对法律结果的正确预测最大化。”

  2、逻辑为法律结果赋予可信性逻辑是人们思维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逻辑的方法也是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只要是思考推论或论证主张,就必定运用了某种逻辑,而我们可以透过形式逻辑的分析,来考察此种思考论证是运用了哪种推论方式。 以及这种推论方式是否合乎形式逻辑的规则。虽然在社会法律领域并不存在绝对为真的大前提,有些大前提甚至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被修正,然而,按照逻辑得到、修正或废除的大前提,却能产生较有可能是真的命题。

  3、逻辑为法律提供正当性尽管逻辑推理只是追求正义的工具,但却是论证的最关键工具。法学家的思考方式以推理为基础。它要求对决定进行诸如判决理由那样的正当化处理,以保证言之成理、言之有据。“受人尊重的法律必须有理由,而且只有符合逻辑思考规律的法律推理才能被接受”,谨守逻辑形式并避免谬误可以说服别人,并给予司法判决正当性。

  4、逻辑为形式正义和个人权利提供保障在法治国家,逻辑上的严谨性是司法理性的一个外在表现。正是司法活动的逻辑性质,才使得法官的司法与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取得了一致性。同时,司法推理的逻辑性质还意味着“平等、无偏见地实施公开的规则”,而这正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人们利用的就是法律逻辑保卫下的形式正义来限制权力的恣意,私人的任性,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全,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四、逻辑在法律中的运用如上文所述,逻辑在法律中的运用乃法律之传统。具体说来,逻辑的运用又分为立法领域的运用和司法领域的运用。

  在立法领域,符合逻辑规律是立法语言规范的基本要求。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至高规范,涉及到每个公民权利的保障,义务的履行,特别是涉及到国家对于违法犯罪者实施的强制惩处。因此,法制领域中语言的逻辑性与其文章来自中国学术论文网,本论文网为您发表法律论文,如有需要请咨询本站客服人员!他领域相比。具有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说,立法领域的逻辑主要包括法律概念明确、规则一致、列举周延。

  法律逻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司法领域,用于解决事实发现、法律发现、诉讼主张或判决结论的证成问题。由于两大法系在立法及司法传统上差异较大,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推理方式也有所不同,下文将对两大法系的运用情况分别进行说明。

  1、罗马法系罗马法系国家采用成文法的立法模式。法典(以及单行法律、法规)是判决的唯一法源,理论上每个案件都必须依据法典中的文字来判决。因此,罗马法系国家的判决推理主要采用三段论演绎推理,法典中的相关法条是三段论里的大前提,符合成文法描述的事实成为小前提,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则为结论。拉伦茨将法学三段论表述为如下形式:

  假使任何一个案件事实实现T.则应赋予其法律效果R(大前提)特定案件事实实现T,质言之,其系T的一个“事例”(小前提)对S应赋予法效果R(结论)

  2、普通法系“逻辑推理是普通法传统的核心。”这不仅是由于普通法系国家对个案的判决需要采用逻辑推理,更是因为法律原则的型塑需经由法律推理的程序。

  普通法系国家对个案的判决主要采用类比推理的方法,也就是从个案到个案的推理。这一推理过程运用的是“先例原则”,即将一项由先例提炼出的论断视同一项法则,并适用于后一个类似情境之中。此过程分为三步:首先,提炼个案之间的相似之处;其次,总结先例中蕴含的相关规则;最后,将此相关规则适用于当下的个案之中做出裁决。类比法既不同于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归纳法),也不同于从一般到特殊的准理(演绎法),而实际上是在两种具体情况从属于同一个项,并且其中一个具体情况已知的条件下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

  个案的判决形成法律规则,而个案规则的积累则形成了更加广义的法令,也被称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适用于更加普遍化的事实场合,由证成过去案件的裁决的理由组成。法律原则的形成过程所使用的推理程序是归纳法。“把点连成线”是对归纳推理过程的的速写。点代表个案的裁定,而每个裁定都代表一组特定事实的特点归结。用归纳法将这些裁定“连接”,便可形成较全面的法令。

  从上文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逻辑在法律实践中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诚如苏珊?哈克所言,法律、社会科学和逻辑都只是部分而非全部。在法律正义的实现过程中。诸多实体性价值因素一直与形式的法律规则一起对司法过程起作用。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应当指出,“经验”为法律实践的合理性提供实质性支撑,但其需要以逻辑推理的方式表达其形式,唯有如此,法律实施的才能尽可能避免主观臆断和独裁专制,其结果才具有正当性,法律正义才能保持不竭的生命力。逻辑推理,永远是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工具,法律的逻辑传统应当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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