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送达是诉讼活动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和法律文书的最终生效。但是基层法院在实际送达中却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送达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就我国送达制度的完善提出笔者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诉讼活动 法院送达 送达难
现在关于“送达难”的论述不计其数,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工作人员,更是由衷的体会到送达的难处。虽然送达只是一个辅助程序,但在实践中送达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送达,所有诉讼程序均无法开展。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送达难”问题已成为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和制约人民法院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在现在,送达始终处于理论研究的边缘地带,对于送达,无论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是理论阐述都不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笔者从这种对立面中不仅引发深思,送达问题会不会成为法院办理案件的一个危机因素。
一、基层法院在送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近年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导致被告送达地址不确定现在基层法院普遍人少案多,关于送达特别是立案后的应诉材料送达基本采用邮寄送达方式。这是法释[200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送达方式。但是近几年来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人口流动性加快,作为法院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不明确,以致邮寄送达经常以无人签收、被寄人长期不在该地址居住为由退回法院。这点在信用卡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等案件中经常出现。虽然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准确提供被告住址,但基层法院一般不会以此要求原告撤诉,从而导致送达不能,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法院公信力不强导致直接送达困难重重根据民诉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进行留置送达。但是实践中由于法院公信力不强,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得罪人”来见证,而且当法院的法律文书不利于受送达人时,他就会以未在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字,自己实际上并未收到起诉状或开庭传票为由提出上诉,从而导致案件因程序不合法而发回重审。这样就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给了受送达人尤其是被告人“避讼”的空间,对原告也是不公平的,亦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法院公告送达前置条件不明确导致公告送达十分混乱且极不规范由于民诉法规定下落不明或其他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下落不明或其他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比较难以界定,同时在公告送达的情形下,受送达人大多是在不知其被起诉和未能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接受法院判决的,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公告送达一旦被异化适用,势必对一方当事人造成危害,同时也难免对司法权威造成危害。因此案件审判员一般慎用公告送达,同时虽然公告时间并不计入审限,但却延长了结案时间,无疑给双方当事人增加了讼累,对现行我国相对稀缺的司法资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造成送达难的原因简单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宏观上看最主要的原因笔者认为是法院公信力不强,例如略懂法律的受送达人故意躲避送达或拒收法律文书,影响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并不包括送达问题。导致法院并无权利对以上行为进行处罚,一些当事人有恃无恐。同时现行法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留置送达需要见证的问题。由于法院公信力不强,一些基层居委或工厂负责人并不愿意得罪人来当送达见证人。还有现行职权主义送达模式即送达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相互送交诉讼材料的行为不是送达,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送达的风险亦由法院承担,送达的方式由法院决定,送达必须依职权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这就极大的影响了法院的送达效率。
三、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对策(一)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不可置否,法院公信力低下是法院送达工作更好开展的一个瓶颈。法院公信力不强,则当事人心底并不将法院途径作为解决矛盾的最终手段,并不切实履行法院判决所强制规定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并不惧怕抵制法院强制力所带来的后果。因此,只有提升法院公信力,才能保障法院各项工作包括送达工作的有序开展。要提升法院公信力,一方面要社会各界积极维护法院权威,更重要的是法院内部通过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严格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树立忠于职守、刚正不阿的理念,培养惩治邪恶、弘扬正义的良知,塑造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努力做到公道正派、举止文明、态度公允、行为规范,法官要时刻提醒自己规范行为,谨慎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二)加强法院与其他部门联系,丰富查找当事人办法由于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人口流动性加快,作为法院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不明确,导致邮寄送达地址无法确认。因此法院必须加强与公安等部门联系,共享其户籍变动和流动人口暂住信息。这有这样,才会给法院送达减轻压力,缩短办案周期。
(三)寻找多种送达方式,提倡当事人送达制度美国法院在诉讼中的送达是以原告自行送达为原则,法院的职权送达为例外。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条第3款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项的规定“:原告应负责在本条第13款规定的期限送达传唤状和起诉状,并应向其他应进行送达的人提供必要的传唤状和起诉状副本。”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做法,这样一来可以缓和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避免因送达导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相互产生偏见,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与公正。二来可以极大增加办案效率,避免法官近大部分精力都用在送达各类诉讼文书上。
三来可以大量节省法院因送达导致的各项费用的支出。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文书的签收人范围十分有限,这样就给当事人规避法律留下了空子,拒收现象非常严重。笔者认为,从法理来看,只要法院有理由相信法律文书到达被送达者手上或内容被被送达者知晓,即可认为送达完成。因此,送达不仅仅限于同住成年家属或法人负责收件的人。如果不能遇见受送达人的,可以交给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
注释:
①白绿铉,卞建林。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赵友新。民事公告送达的实践困惑与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法律适用。2009(5)。
[3]康达蕴。浅论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及其完善。甘肃农学。2006(6)。
[4]管燕。浅析民事送达难问题。法制与社会。2009.12(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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