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股票市场的主要矛盾
(一)市场化与政策市的矛盾
股市是市场经济中最市场化的一个部分,按道理讲,股市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市场化,但在我国“政策市”这个概念自我国股市诞生以来就没有下过历史的舞台。“政策市”是指利用政策来影响股指的涨跌,政策的操作和影响对象很明确,那就是股票指数。政策市在本质上是对现代市场经济原则的违背。我国股市过去长期历尽磨难,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权力对市场运行与发展的过分干预和控制。由于是“政策市”,在我国投资者往往热衷于揣摩政策意图甚至某个官员的讲话,在股市低迷时更是将希望寄托在政府“救市”上,不仅造成政府压力很大甚至难免顾此失彼,而且也扭曲了股票市场本身的运行轨迹和运行规律。
(二)大、小非解禁与稳定市场的矛盾
流通性是股票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国外成熟股票市场都是全流通市场,但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却存在着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且同股不同权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股权割裂的状况,我国从2005年开始进行股改,非流通股股东(大、小非)通过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换取几年后股票进入二级市场流通的权利,即所谓的“限售股解禁”。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限售股解禁进入二级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因为非流通股股东基本上是以一元面值购得股票,甚至其投资成本每股尚不足一元,而流通股东却是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溢价购得。如果非流通股一下子涌入二级市场,那股价一定会暴跌,非流通股股东套现获得暴利, 流通股持有人却损失严重。
从去年10月份到今年6月,短短8个月的时间里我国股市暴跌了50%多,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来势汹汹的大、小非解禁潮超出了市场的承受能力。大、小非过多参与二级市场,将会大大加剧股市的动荡。因为大、小非关心的是以前1元钱甚至不到1元钱买的东西,现在增值为10元甚至更多,抛售就可以兑现巨额利润,而不会去考虑自己行为的外部效应,不会去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会伤害到市场,伤害到市场上的其他投资者。[论*文*网 LunWenNet*Com]
(三) 上市公司公众化与上市公司诚信缺失的矛盾
上市公司可以称之为公众公司,因为它通过资本市场向公众股东募集资金,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必须对公众股东负责,因此上市公司应该最讲诚信。然而我国的上市公司却往往不讲诚信。
1. 信息披露上的不诚信。一是信息披露虚假,虚构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现象仍十分突出;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三是信息披露不公平,上市公司的消息还没有在证监会指定的各大报纸上刊登,却已由其它渠道泄露出来,对中、小散户极不公平;四是对市场传闻不做必要的澄清。
2. 其他方面的不诚信。一是信贷及担保活动中的不诚信。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因为债务纠纷及担保责任被法院冻结、拍卖、抵债的情形较为普遍。二是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当初承诺相差千里。三是“重融资,轻回报”,只一味考虑股市的融资功能,不计公众损益地进行再融资,而到了需要对股东负责,需要对股东分红的时候,却难以给予有吸引力的回报。中国平安在A 股上市不足一年的情况下就“狮子大开口”,推出1600 亿元的再融资方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化解矛盾的若干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培育证券市场
1. 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善市场制度首先就要完善市场的法制基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分迅猛,相形之下,法制建设就显得滞后了,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一是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其他相关市场监管法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特别是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二是要严格执法,对于发布虚假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恶意操纵市场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贷。
2. 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市场建设的重要环节。成熟的证券市场均有一套完整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概括地讲,主要是投资者的诉讼机制、教育机制和赔偿机制。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诉讼和索赔,从而在制度上约束发行主体、中介机构甚至监管机构的行为。开展投资者教育更是市场监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此外,成熟市场一般都设立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基金中心或公司,致力于在会员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对投资者的赔偿工作。我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应借鉴成熟市场经验,逐步建立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真正把保护投资者利益落在实处。
(二)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大、小非解禁对股票市场的冲击
全流通是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方向,但是实现全流通的过程应尽可能平稳,尽可能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我们的股市在汹涌的大小非解禁潮中颤抖甚至摇摇欲坠,这种局面如果任由其发展下去,我国的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都会因此而动摇。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大、小非解禁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积极采取措施,将大、小非解禁的不利后果降到最低。
1. 要求大、小非减持前应做详尽的信息披露。大小非减持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合理的要求。一方面,它没有破坏股改之初各方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由于大小非具有接触上市公司信息的天然优势,其他流通股股东与其相比,在信息获得上存在客观的不公平,因此,要求其在抛售股票前对抛售的理由、数量、期限做一个充分说明,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同时也可以防止由于信息不透明而引起的恐慌性抛售,从而有利于市场稳定。
2. 对大、小非开征资本利得税。通过提高大、小非的套现成本遏制大、小非在限售股解禁后的强烈抛售冲动,从而减轻大、小非减持对市场的冲击。同时,为了鼓励产业资本的长期投资,资本利得税的税率应有差别,即解禁后持有的时间越长,税率越低,而对于解禁后急于套现的(如解禁后1 年内套现)则征收高额的资本利得税。有人认为,仅对大、小非征收资本利得税对大、小非不公平。对此笔者认为公平应当是指实质上的公平而不是表面上的公平。考虑到大、小非在股改中为获取流通权而支付的非公平对价以及极其低廉的持股成本,对其抛售后获得的暴利征收资本利得税,恰恰是体现了实质公平的要求。
(三)想方设法打造诚信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
1.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运作。上市公司诚信的缺失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运作不规范有密切关系,因此打造诚信上市公司首先就要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运作。具体来说,一是要督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强化股东权益意识及规范运作意识。二是要完善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决策等内控制度,并保证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三是要督促上市公司设立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切实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四是要完善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2. 强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要进一步贯彻以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的监管理念,规范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标准,提高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增强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信息披露制度必须有严格的事后监管作为保障,对虚假披露者必须严厉惩罚。
3. 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严格再融资的条件,尤其是要将上市公司能否再融资与其过往对股东的回报紧密挂钩,对于只知一味索取而不考虑回报股东的公司应坚决关上再融资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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