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保释制度的立法实践
一、英国保释制度的立法实践
在12世纪到13世纪时,英国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或者释放一直都由当地郡长决定。郡长的这种权利不受司法制约,往往滥用保释为自己谋取利益,甚至收受贿赂。为了消除上述种种弊端,英国于1275年制定了一部规范审前释放程序的法律——《威斯敏斯特法》,该法将犯罪分为可保释和不可保释两类,以此试图消除地方郡长的保释自由裁量权。就可保释的罪行而言,基本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提供足以令人相信的出庭受审的保证,就可以获得保释。
在1676年,弗兰克斯.金克斯被指控“煽动暴乱罪”而监禁,他试图申请人身保护令状,起先,法庭认为申请超出法律条款的规定,予以拒绝,随后,该案未列入审判日程安排。金克斯一再要求审理,均遭法庭拒绝。该案直接导致英国议会于1677年通过《人身保护法》,明确将保释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该法规定,治安法官应该在被羁押人交纳保证金、提供一个或几个保证人的情况下将其释放,保证金的数额由治安法官根据被保证人的情况、犯罪性质、保证其出庭受审的限度裁量决定。除非被羁押人实施的是法律禁止保释的犯罪。
但是由于立法并没有限制要求过高的保证金,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因要求过高的保证金而变相剥夺嫌疑人的保释权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英国议会于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该法案最后指出,要求被告人交纳过高保证金的做法侵犯了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规定不能要求交纳过高的保证金。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英国保释制度的发展史包括三部法律:一是《威斯特敏斯特法》,它将犯罪分为可保释罪和不可保释罪;二是《人身保护令》,它明确将保释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三是《权利法案》,它明确规定了关于禁止收取高额保证金的条款。这三部法律标志着英国保释制度法律的基本形成。
此后,英国议会通过了《1976年保释法》,该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定一种普遍的保释权利,即无论重罪还是轻罪都可以适用保释制度。20世纪中后期,英国又制定了不少保释的特别法。其中较为重要的法律有1980年的《治安法院法》、1984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3年的《保释法修正案》、1994年的《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1995年的《刑事诉讼法》(苏格兰)、1998年的《人权法》、1998年的《刑事犯罪与妨害治安法》等等。这些法律基本上构建起了英国完善的保释制度:犯罪嫌疑人准予保释是常例,被羁押是例外,保释已演变成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普遍的权利,并为保释确立了保释支持机构以及完善的保释保障机制。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条件及类型
(一)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
1、自由是天赋的人权。英国的保释制度是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的人权理论基础之上的。德国哲学家康德说:“天赋的权利只有一个,既生来就有的自由权。”英国思想家洛克在谈到自由时说:“ 英国思想家洛克在谈到自由时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和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这种人权思想深深地影响了西方社会。自由成为资产阶级进行革命的三大口号之一。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障人们的自由不受侵犯,而不是为了限制人们的自由。在这样的理论的指引下,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他们也应该享有自由,因为自由是其与生俱来的权利。正如英国LUTON大学的JOHN PITTS教授所说,保释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与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一天然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基于这一理念,英国保释的适用于任何的犯罪,而不管罪行的轻重。
2、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被法院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其是无罪的。既然如此,那么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犯罪人都应该被推定是无罪的。而犯罪人被推定为无罪,那么其当然应该享有天赋的自由的权利。既然其享有天赋的自由的权利,那么国家当然不能将其羁押,除非有正当的理由。但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犯罪人被推定为无罪,但为了侦查以及以后的审判的顺利进行,国家又不得不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人的自由,而保释制度则很好地平衡了二者的关系。总之,一方面保释制度是无罪推定的必然结果,保释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直接导致了保释制度的生成与发展,是保释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之一。
(二)英国保释的条件
在英国,保释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保护公众,即不会因嫌疑人获得保释而使公众的权利受到损害,换句话就是说,获得保释的嫌疑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小;二是保护证据,即获得保释的嫌疑人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不会危害证人的安全;三是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潜逃,即获得保释的嫌疑犯不会潜逃。反之,保释则有三种例外:1、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不会按照要求的时间出庭。2、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可能进一步犯罪。3、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会威胁、干扰、伤害证人,妨害司法程序正常进行。
(三)保释的类型
在英国,保释分为无条件的保释和有条件的保释。无条件保释是指嫌疑人只须具结保证书可获得保释。根据英国1976年《保释法》的规定,被保释人必须签署按时出庭的具结释放的保证书。有条件保释是指必须附加条件,嫌疑人才能获得保释,附加的条件一般是保证人或保证金。英国1976年《保释法》规定保释释放之前,可要求被保释人提供一个或多个担保人保证其自动归案。该法还规定了担保人的条件,要求在确定担保人时必须考虑其经济来源、品格和前科以及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接近程度。对于保证金,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规定不允许收取过高的保证金。除了保证金和担保人之外,如果决定保释还可能发生危险时,英国法律规定可附加一个或多个保释条件,主要有:(1)有明确的住址;(2)每天上午到当地警察局报告;(3)遵守宵禁的规定;(4)安装电子监控装置,防止逃跑的安全措施;(5)实行保释支持计划,保证被保证人出庭;(6)提交护照等。
三、保释的程序、保释支持机构及保释保障机制
在英国,保释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阶段是在警察局,即实施逮捕阶段,保释权利主体是警察;另一个是治安法院阶段,保释权利主体是治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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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阶段里,嫌疑人被警察逮捕带至警察局后,拘留警察有权作出对被逮捕人拘留、无条件保释或者有条件保释的决定。此外,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规定,允许警察在逮捕时,现场给予被 捕人保释,而不须将被捕人带到警察局。在第二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由警察送到治安法院,检察官需要出庭陈述意见,法庭必须听取检察官和嫌疑人律师的意见,以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进行保释。
为了使保释制度发挥良好的作用,英国建立了意在为保释服务的保释支持机构及保释保释机制。保释支持机构的保释支持项目在当地社区进行,由其负责。保释支持机构的目的在于尽量给予嫌疑人保释,努力将保释适用于所有嫌疑人。治安法官在作出保释的决定之前, 将通知保释支持小组参与工作。保释支持小组对犯罪嫌疑人情况进行评价,了解嫌疑人举止、实际困难以及需要何种帮助,并提供帮助。在英国。保释支持小组支持的重点对象主要是重复犯罪、严重犯罪,以及陷入困境需要帮助的嫌疑人,特别是吸毒、酗酒、心理上有创伤(受过虐待),或者行为混乱的嫌疑人。
为了使那些家庭情况困难或无永久居所的人获得保释这种权利,英国还建立了成年人保释住所和青少年保释寄宿所。为那些没有去处的嫌疑人提供保释的住所、寄宿所,这对于保释的顺利进行有着积极的意义。(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周广珍 何春华)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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