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迅速,成绩巨大,但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存在不少问题,情况堪忧。有人认为,法学教育之问题的出现正是因为法学教育的发展过于迅速,这是有些道理的。但更为重要的原因却在其他方面。我认为,不分法学教育和法律教育,专业淆乱,目标模糊,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港台高校中设立的多是法律学院或法律学系,而大陆高校中,除华东政法大学设有法律学院外,几乎清一色都是法学院,条件稍逊的大学或学院则设法律系或法学系。法学院和法学系办法学教育,应该是名实相符,法律学院和法律系办法律教育,也可以名实相符。但是,无论是法学院、法学系,还是法律学院、法律系,大陆高校的本科教育在实际上都是“法学教育”。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中,本科教育中没有法律专业,只有法学专业。只设法学专业而不设法律专业,这似乎只是个专业名称的问题。
但是问题没有这么简单,我们教育中的问题不仅仅是院系和专业的名称上的问题。有关法学专业教育教学的权威要求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学教育要求学生学习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法学思维训练,但我们的教育目标却是要培养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这就是说,我们是在以法学教育的方式培养法律人才。这正是我们的教育令人困惑的地方,正是中国法学教育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但是,我们虽然明白法学与法律有很大区别,我们却不重视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区别。即便在法学研究中,我们也常常把研习法律方法误认为是研究法学方法。正是这一类名称概念的混淆不分,误导我们把法律教育与法学教育混淆起来。这种混淆使得我们的教育既培养不出合格的法学人才,也培养不出合格的法律人才。若按照法律人才的性质,我们的教育就不应强调学生要学习法学前沿理论、培养法学思维等要求。但同时,在培养学生认识法律、理解法律、运用法律方面,尤其是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方面,我们的教育安排又明显不足。另一方面,若按法学人才的性质,我们的教育所包含的法律知识教学和法律工作实践性训练明显过多,学术研究技能的培养又明显不足。
所以,我们必须为法学教育和法律教育正定名实,必须在明晰法学教育和法律教育的不同培养目标的基础上,重新设置法学教育内容和法律教育内容,并重新安排相应的教育措施和教育过程。我认为,所有的大学本科及专科的“法学教育”都应该正名为法律教育,并将相关专业定名为法律专业,而研究生教育中,硕士教育应该分为法律教育和法学教育两途,博士教育则是法学教育。
作为法律教育的本专科教育,当然也需要适当的法学理论,但应该以法律知识、法律工作技能的教育为主。法律教育本质上是法律职业教育,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所以必须以法律职业需要为教育教学的宗旨,以法律职业实务为中心开展法律知识、技能的教学训练。对于法和法律的学术研究,法律教育可较少涉及。作为法律教育的硕士教育也是一种法律职业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法律工作者,而非培养法学研究者。
作为法学教育的研究生(硕士、博士)教育,必须以培养法学研究人才为宗旨。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法学研究人才,学术研究的知识和技能,法学理论的历史、现状和前沿,应该是法学教育最重要的内容。
实际上,我们的国家并不需要太多的法学学者,而是需要许多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所以,我们的教育应该办精法学教育,办强法律教育。(卜安淳)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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