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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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新制度

  传统中医药和西医药分别建立于两种完全不同的科学体系之上,中医药学重视整体,“辩证施治,随症加减”, 其创新主要依靠临床实践,缺乏数据上的实证。这一特性很难适应按现代科学特点设计的知识产权法规体系。传统中医药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认定存在难点也是大家公认的。

  1993年12月29日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 cal Diversity,CBD)确立了尊重传统知识和鼓励公平分享利用传统知识创新而获得的惠益的原则。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呼吁修改现有专利制度,增加保护传统知识的内容,但这一要求遭到对TRIPS有重要影响的发达国家的抵制。2004年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CBD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上,双方经过磋商和妥协,通过了“制定保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特殊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

  目前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已在国内立法并寻求区域性合作,以保护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一种是单独立法,如泰国;一种是综合立法,即将传统中医药知识纳入传统知识一并立法,不做专门区分,如:巴西、巴拿马、葡萄牙、秘鲁、菲律宾等。为了促进传统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和防止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攫取,我国应尽快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制度。

  参考文献:

  [1] 关于印发《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科发社字(2007)77号。

  [2] 郝明虹,曹宝成:《中药品种保护的回顾与展望》,《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5年1月第12卷第1期。

  [3] 常宗宇:《在现有制度下保护我国中药复方知识利益的建议》,《法学》2006年第3期。

  [4]杜瑞芳:《我国传统医药知识特殊保护制度探讨》,《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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