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社会成员收入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日益受到社会重视,并且现行社会保障收费制度在运行中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而以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又具有明显缺陷,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是推进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在全面分析我国当前设立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了设立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具体建议及相关配套措施。
关键词:费改税;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制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相应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的实质是一种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维护社会公平与调节社会经济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障费与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各国范围内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两种主要方式。社会保障税是为解决社会保障财源问题而专门设立的一种税,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度,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方式的根本出路,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从长远来看,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是从根本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对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必然要求。
1 我国社会保障费的现状以及弊端
随着我国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障问题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希望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生活的安全系数,政府则希望借此制度实现社会的更加稳定。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在看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进,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与创新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现行征收社会保障费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缺口大,对经济的支撑能力较弱
以“费”的形式征收社保费,不可避免地导致征收缺乏刚性,执法也难以到位,从而加剧社保资金缺口。从五项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看,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最为突出。据劳动保障部预计,到2033年人口老龄化高峰时,当期的养老金支付缺口将达到4500多亿元,空账更是高达1.4万亿元。
1.2 社会保险的缴费范围狭窄,覆盖面小
我国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只覆盖了国有企业,非国有经济主体几乎没有覆盖到。即使是已经参保的企业,缴费人数与实际人数也有很大的差别。而且以费的形式筹集资金不具有强制性,狭窄的社保覆盖面以及过于灵活的社会保险费筹集方式难以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1.3 社保费缴费政策不统一,统筹层次低
社保费依然属于税务机关代征行为,其征收主体地位不明确,也没有赋予地税部门相应的征收管理权和措施,在征缴过程中很难做到依法征收。社会保障法规建设滞后,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而且由于目前各省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政策不统一,统筹层次过低,不仅会造成不同地区间企业的保险费负担悬殊,而且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差、基金调剂功能弱,导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劳动力人才无法合理流动与配置。
2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2.1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强化征收,加大筹集资金力度
社会保险税比社会保险费具有更强的强制性和统一性。社会保障税是由税务部门对所有纳税人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有严密的法律规定,比社保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说,社会保障税作为中国政府财政收入来源的一部分,也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2.2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实现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效率目标
公平性是社会保险追求的主要目标。但由于由于各地在缴费方面存在差异以及社会保险普遍性原则不能很好的落实,导致基本保险待遇标准也存在很大不同。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全国普遍统一征收,不同单位和个人面对着相同的税收制度,保险金发放实行统一政策,而且中央财政可集中一定财力进行地区间、行业间的资金余缺调剂,从而可以有效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目标。企业也能够建立起合理而灵活的用人制度,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招揽人才,人力资源的配置也将更合理,全国范围内的生产效率也会有进一步的提高。
[8]电大学习网.免费论文网[EB/OL]. /d/file/p/2024/0425/fontbr /> 2.3 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利于规范收入来源渠道,降低筹资成本,化解财政风险
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促进规范、稳定的社保资金收入来源渠道和灵活的资金调剂机制形成,从而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安定。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税务机构和预决算管理机制和税务部门在人员素质、征管经验和硬件设施方面的优势,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以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便于建立收支两条线式规范的预算管理,增加专款专用的透明度,可以有效阻止滥用和挪用社会保险资金行为的存在,赢得纳税人的广泛支持,也有利于广大国民的监督。
3 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路径选择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社会保障费用征缴力度,奠定社会保险的法律基础
税收的强制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足额征缴,有效地杜绝拖欠、少缴、逃缴现象,对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征费与征税均应当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性是否强,并不决定于“费”与“税”的名称,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目前,国务院已制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基础性立法,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重要支柱性制度,制定社会保险法已刻不容缓。
3.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改善征缴困难的局面,奠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基础
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影响着制度的实施。目前社会保障费征缴困难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制度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目前缴纳费率太高,企业和个人负担过重,企业千方百计少缴、逃缴,缺乏必要的惩处手段等问题突出。城乡和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的情况,造成劳动力无法合理流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如何增强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和透明度,增强其公信力。只有制度设计符合科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才能真正具有吸引力,使强制参保变为主动参保,整个制度才有持续发展的可能。
3.3 加快社保信息系统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企业个人财务资料共享,奠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技术基础
社保信息化程度将直接影响到社保制度实施的成效。与金融、税务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相比,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起步相对较晚。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系统,必须加快社体系信息化,建立全国的与民政、税务、医院等行业联网的“大社保”网络。实现企业,个人财务资料共享,不仅可以有效地扼制企业少缴、逃缴,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还可以提高社保办事效率。同时信息化建设也是实现全国统筹、扩大覆盖面、增强流动性必要的技术基础。另外,还应加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文化,使信用不仅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实际的管理手段,与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生活、工作、就业等各方面直接挂钩,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又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因而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中的公平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资水平的差距会进一步拉大,各种隐性收入也会不断增加,个人按综合收入交纳社会保障税必然有助于缩小个人间收入的悬殊差距。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中出现的问题,并且不断地维护、发展和实现社会保障公平,以促进社会保障目的的真正实现和国民经济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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