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词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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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二义

——中西语境比照下几个法律术语的语义分析

摘要:语词是人类观察、记录现实的工具。对当下中国法律中“委员会”、“负责”、“报告”等语词的语义分析表明,有时一个词汇可能同时承载两个相反的含义。这固然反映了汉语的精妙之处,但也暗示了在不变的语词表达形式背后隐含的经济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的巨大变迁。

关键词:法律;委员会;负责;报告

语词是人类观察、描述和记忆现实的工具。马克思说过,“思想脱离语言就不存在。”[1]语言哲学家L. 维特根斯坦(1889-1995)也认为,研究词的意义目的在于能够在实际的生活中更好地引导自己。他指出,对语言用法的研究立刻就会向我们展示社会生活是何等复杂。在表面看似简单的问题寻求有意义的答案时,结果通常是不确定的。[2]因此,对语词所承载的信息加以分析,有助于人们了解身外以及自身内心深处那或真实或虚幻的世界。

法律作为人智慧的结晶,自然也离不开语词。历史地看,成文化曾是许多民族法律发展史上一座无比重要的里程碑。在现实中,沿着维特根斯坦指引的路径,将真实的法律生活与借助语词所勾勒的法律文本的世界相比照,对于发现二者之间的差距,探究二者间潜移默化的交互影响,无疑是有益的。这里仅选几例且做尝试。

委员会

同治五年(1866年)九月,即将调任陕甘总督的左宗棠举荐胡雪岩为船政委员,以辅助沈葆桢处理马尾造船厂“一切工料及延洋匠、雇华工、开义局”事务。[3]左宗棠西征时,胡又成为他设在上海采办转运局的委员,负责提供军饷、订购军火。[4]此处的“委员”为名词,指“受委任的人员”,若是动词,则做“委派(任)人员”解。“委”字的这一用法在民国时期仍然沿用。当时文官官阶体系的第四级即为“委任官”。[5]不过,20世纪中叶以后,“委员”的含义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更多时候是指“委员会的成员”。[6]

汉英互译时,“委员会”被和committee、commission对应了起来。按照《汉语大词典》的解释,委员会的含义有三,一是政府部门或机关的称号,二是政党、团体、机关、学校中的集体领导组织,三是机关、团体、学校等为了完成一定任务而设立的专门组织。[7]如果仅从功能,即经授权行使一定职权、掌管某种权力、代表他人行事(考虑、投资或汇报),或是权力基础,即经人授权(authorized)、选择(chosen)或任命(appointed)着眼,[8]上述词汇的对接尚可接受,但若就组织构成与内部决策机制而言,汉语的表达则失去了西语中一些重要的信息:委员会要由委员(无论是选举的还是任命的)构成,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运行。比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一名担任主席),下设公共信息办公室、行政法官、总顾问、政策规划和评估处、秘书和执行主任。[9]又如,美国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the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EEOC)由总统任命的5位委员组成。[10]在我国,尽管《国务院组织法》(1982)第9条规定“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11]但此前的《宪法》(1982)关于“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第86条)、“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第90条)的规定表明“委员会”与“部”或“局”的差别其实不大,即实行的都是首长负责制而非委员合议制。[12]因而若将国家教委、国家体委等“委员会”看作是“部”或“局”,并无不妥——在机构改革时,它们中的一些很快就翻牌变成“部”(如教育部)或“局”(如国家体育总局)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13]当然,由“委员”组成、并发挥作用的委员会在现实中还是大量存在的,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等等。

负责

说到《宪法》,就不能不提到其中频繁出现的一个词“负责”。它兼有两层含义。一是甲对乙承担责任,如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要对人民负责(《宪法》第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对全国人大负责(《宪法》第69条)等。[14]二是某某拥有管理(辖)某事的资格或权力,如各部部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宪法》第90条)等。[15]这种区别在《宪法》的英译本中得到了充分而清晰的体现。前者被译为be responsible to,后者则被译为be in charge of。[16]很明显,它们一个指承担责任(政治的、公法上的,抑或私法上的),即要受人管,多少带有某种被动、消极的意味,而另一个则透露出更为主动和积极的信息,代表了一种“管人”的权力或资格,完全可以用“主管”或“有权处理”来替代。类似的情形在《公司法》中也存在。该法1993年的版本第46、112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50、119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17]这些表述似乎是在模仿《宪法》规定的国家行政、司法、军事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的表述,[18]即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层含义,尽管《宪法》中的“责”指的是政治责任。而《公司法》(1993)第50条提到的“财务负责人”(指财务主管人员),第70条中的“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第6条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的“负责”则是该词的第二个含义。[19]

一个词汇可以同时承载两个相反的含义,也许是汉语的精妙之处。但更要紧的是,在日常口语里,有时这两层含义居然能够统一起来。长辈在训斥孩子时通常会说,“我这样做是为你好,对你负责!”一个真实的例子是:围棋棋手董彦七段因被河北省体育局扣压护照、户口、档案,无法参加国际比赛。河北省体育局局长称:“董彦1年不参加比赛而从河北队离队并加盟香港新世界队的举动,未得到体育局的允许。董彦应该知道是河北从小培养了他,董彦的行为属于私自离队,我们现在扣压他的户口、档案、护照是对他负责。”[20]这里所表达的意思与其说是长者要对年轻人承担某种法律或道义上的“责任”,毋宁是说“我有权管你”。[21]当日常用语被未加修饰或限定地移用于法律文本之中时,这种口语的随意性也会趁机溜进去,难保真有人会以为人大常委会“管”着全国人大呢。[22]

报告

《宪法》里经常与“负责”(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个含义)连用的一个词是“报告”,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69条)。根据汉语辞典的解释,所谓“报告”就是对上级或群众的陈述。[23]然而由于陈述的对象不同,“报告”的意义也就有了差别。对上级的“报告”准确的说应该是“汇报”,而对群众(当然也包括了下级)则是在宣讲、通报和指示。[24]实践中还发展出了不成文的规则,即听者(通常为数甚众)总是在台下静静地聆听台上的陈述者做“报告”,并不时报以热烈的掌声。[25]

也许是做群众太久了的缘故,即使到了人大会议上,许多代表也没有改变这一积习。每年两会期间,总有一些代表信誓旦旦地表态,说自己听了“报告”很受教育,要进一步好好学习会议精神,回去后把领导的指示落到实处。[26]他们似乎全然忘了,是自己先前选举了报告人,此时该由报告人汇报工作和“负责”(承担责任)了。当然,这并不全是代表的错,谁让在会议以外的更多时间里,报告人的行政职务都比被报告人高呢?[27]

按照结构主义的观点,语言构成了人类的生存方式:“人类生活在自己的语言之中;人类的世界将从语言开始。”[28]然而,前面对“委员会”、“负责”、“报告”等语词的考察则分明传递了这样的信息:在语词的形式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其内在含义却可能已发生了巨大的变迁。[29]而导致这种变化的恰恰是人的生存方式,或者说是人的世界发生了剧变。尽管如此,恩斯特·卡西尔(Ernst Cassirer)“人是符号的动物”的命题仍然是成立的。因为如他所说,人不可能直接地面对实在,而是生活在一个由语言形式、艺术想象、神话符号和宗教仪式等符号包围着的世界里,倘若没有这些人为媒介物的助力,人们就不可能看见或者认识任何东西。[30]而这也正是本文看重语词考察的缘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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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style="text-indent: 2em">[1]《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德文版,柏林,1953年,第80页。转引自〔英〕希·萨·柏拉威尔:《马克思和世界文学》,梅绍武、苏绍亨、傅惟慈、董乐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372页。在该书的另一处(第395页)有“概念不能脱离语言而存在”的字句。译者给出的出处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文版《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草稿)》第1分册,第100页。二者是否同一,抑或在原文中“思想”和“概念”为同一语词,还有待核对。

[2]引自〔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3]《左宗棠全集·奏稿三》,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346页。黄维煊在《怡善堂剩稿》中曾提到,“初,左公奏派之员为周寿山、吴桐云、夏筱涛、胡雪岩、叶清渠诸观察,李太守庆霖暨余七人。”可以为证。转引自林庆元:《福建船政局史稿(增订本)》,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另见陈旭麓、方诗铭、魏献猷主编:《中国近代史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2年版,第147-148页,“左宗棠”条;第508-509页,“胡光墉”条。事实上,因新任闽浙总督吴棠对船政局多方阻挠,致使“当局者先怀洁身之思,共事者遂有波及之惧”,胡雪岩也“在浙坚辞提调,屡屡展期”,“以忧谗畏讥之情,致有观望徘徊之意”,最终并未到任。见中国史学会编:《洋务运动》第5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64页。转引自前引林庆元书,第41页。

[4]前引陈旭麓等书,第509页,“胡光墉”条。另见C. John Stanley, Late Ch'ing Finance: Hu Kuang- yung as an Innovator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1) 49.

[5]其它三级分别为特任、简任和荐任。《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447、1887、576页。

[6]汉语大词典编委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编纂:《汉语大词典(缩编本)》,汉语大词典出版社,第2285页。该词语义的转变也许还要更早。20世纪20年代,领导土地革命斗争的毛泽东因其中共中央委员会委员及临时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的身份而被称为“毛委员”。

[7]《汉语大词典(缩编本)》,第2285页。“会”字在汉语里也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一群人的聚合状态(组织体),或作为组织体的“会”,如协会、委员会、议会;其二是指聚合后的活动(开会)或作为具体活动形式的“会议”,如例会、年会、集会、聚会等。举例来说,人民代表大会是组织体,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其活动。但现实中,人们不太容易区分作为组织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作为这一组织体的活动方式的人民代表大会用以讨论和表决议题的会议。也有人在“会”字的双重含义上大做文章,牟取利益。例见褚朝新:“‘城管局长会’承认不规范”,《新京报》2009年10月19日A16版。

[8]David B. Guralnik, editor in chief, Webster's New World Dictionary of the American Language, second college edition, (New York and Cleveland: the World Publishing Company, 1970) 285, 286.

[9]〔美〕罗纳德·A. 安德森、伊凡·福克斯、戴维·通布伊、玛丽安娜·M. 詹宁斯:《商法与法律环境》(原版第17版),韩健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

[10]前引罗纳德·A. 安德森等书,第540页。

[11]1950年代,任教于清华大学的马约翰曾出任国家体委委员。史轩:“运动生机润故园——马约翰故居”,http://news.tsinghua.edu.cn/new/news.php?id=15526。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部委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决议》,决定将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农业委员会、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能源委员会、建筑材料工业部、国家标准计量总局、国家计量总局、国家专利局等八个国务院机构合并,成立新的国家经济委员会。5月26日,新的国家经委召开成立大会,张劲夫在会上宣布了新经委组成机构及领导干部人选,朱熔基被任命为国家经委委员和新设立的技术改造局局长。据说,国务院下属的委员会比部要高半级。

[12]相关讨论参见高西庆:“论证券监管权——中国证券监管权的依法行使及其机制性制约”,《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第6页。转引自彭冰:《中国证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04页。

[13]有文章称,1985年6月,教育部升为国家教育委员会。杨敏:“中央讲师团的兴衰”,《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第8期(总第554期),第84页。照笔者的理解,此处的“升级”并非是指委员会比部级别高,而是特指由级别比原教育部长高的官员担任委员会的首长。事实亦是如此,国家教委的首任主任由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李鹏兼任。

[14]类似这种用法的还有《合同法》第253、254条。

[15]这一种用法在部门法律条文中也颇为常见,如(1995)第14、15、30、53条,《法官法》(2001)第51条(“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等。

[16]英译见国务院法制局编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7月版。当然,“负责”的后一种用法,如“有关国家机关负责处理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宪法》(1982)第41条)“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宪法》(1982)第73条),有时被译为“in a responsible manner”(以一种负责任的方式)。

[17]在《公司法》(2005)中对应的条款分别是第47条和第50条。但也有的译本将“负责”一词的后一用法也译做了“be responsible for”。如《公司法》(1993)第46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就被译为“The board of directors shall be responsible to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and exercise the following functions and powers: (1) to be responsible for convening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and toreport on its work to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商法(双语对照法规)》,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其后一个“负责”显然译错了。

[18]《宪法》(1982)第92、69、94、110、128、130条。

[19]这恰好印证了江平先生“现代公司是现代国家的缩影”的论断。李建伟:“论我国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法大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注释60。更早时候,梁启超先生曾指出:“大抵股份公司之为物,与立宪政体之国家最相类:公司律则譬犹宪法也,职员则譬犹政府官吏也,股东则譬犹全体国民也。政府官吏而不自省其身为受国民之委任,不以公众责任任置胸臆。而为私是谋,国未有能立者;而国民怠于监督政府,则虽有宪法,亦成僵石。是故新式企业,非立宪国则不能滋长。盖人民必生活于立宪政体之下,然后公共观念与责任心乃日盛,而此两者即股份公司之营魂故也。”梁启超:“敬告国中之谈实业者”,《梁启超文集》,北京燕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356页。

[20]慈鑫:“河北体育局长谈董彦纠纷:扣压护照是对他负责”,《中国青年报》。转引自董小龙、郭春玲主编:《体育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112页。

[21]当然,有时负责一词确有主动承担(道义)责任的含义。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中“高度负责,处理善后”的表述即为一例。其与该通报中稍后提到的“在此次事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中的“责任”一词负法律责任的含义明显与之不同。

[22]安徽泾县一座新办公大楼落成启用典礼上,县领导讲话说:“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厚敦:“谁能代表‘人大’”,《南方周末》2008年2月28日E29版。县政府排即在县人大前面。

[23]《清华大学公文处理办法》(2006年12月22日)即是在此种意义上使用“报告”一词的。其第5条将作为公文之一种的“报告”描述为“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各单位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而该《办法》是参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印发)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制定的。

[24]《新华字典〔1990年重排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页;《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3页。

[25]2008年的“两会”期间,还有网友发帖建议给作报告的总理一把椅子。曹林:“因何不能给作报告的总理一把椅子”,《潇湘晨报》2008年3月7日。转引自《南方周末》2008年3月13日E32版。

[26]赵安:“汇报?庆功?表决心?人大代表的真正职责”,《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3月13日第13版。相关的批评还可见庄永志:“是采访‘两会’,还是出租秀场”,《南方周末》2008年3月14日E30版。

[27]一个例子是,报载,2011年1月15日下午,北京市人大会议期间,“昌平区代表团审议现场,列席的昌平区区长金树东用道具展板向市长郭金龙介绍昌平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情况。工作人员手持展板,金树东用绿光笔指着展板向郭金龙汇报。郭金龙表示,昌平区应从城镇化人口集聚向依靠科技创新发展。天通苑地区应加强社会建设。”浦峰、刘春瑞:“区长用展板向市长汇报”,《新京报》2012年1月16日A08版。不过,已有人撰文对人大会上政府长官做报告时使用“各位代表,让我们……”的祈使句式提出了批评。方工:“改掉政府报告中‘让我们’的句式”,《北京日报》2008年4月9日。转引自《南方周末》2008年4月17日E32版。

[28]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页。

[29]汉语表达的模糊性的另一个例证是现实中的住宿、餐饮企业名称。招待所、旅社、旅馆、宾馆等主要是供人住宿的(有的还附带提供餐饮(如早餐)服务),且其档次通常是渐次提升的。餐厅、饭馆无疑是吃饭的地方,但饭店、酒店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专门提供住宿的(而不是吃饭喝酒的处所),另一种则只提供餐饮服务,而不涉及住宿。再如“茶庄”是销售茶叶的,而茶馆则是卖茶水的。

[30]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33-34页。转引自前引梁治平文,第10页。英文中也存在一词二义的现象。如inflation就既有膨胀、夸张、充气、暴涨等含义。在经济学上,其既指一种过剩的货币追逐短缺的商品和服务的失衡供求状态,也可以指商品和服务价格完全地普遍地上升的经济现象(the overall general upward price movement of goods and services in an economy)。胡飞雪:“通货膨胀:一词两义三现象”,《证券时报》2010年8月7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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