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临时仲裁制度是国外普遍采取的制度,本文在基于认可这种制度的合理性的基础上,从临时仲裁的优点出发,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临时仲裁;问题;解决方法
临时仲裁,是指事先不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临时组建的仲裁庭进行仲裁,待争议解决后仲裁庭自行解散的制度。作为一种与机构仲裁相对应的仲裁机制,临时仲裁被认为具有以下特征:[1](1)仲裁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主性,(2)仲裁过程具有灵活性,(3)仲裁庭因案而设,案结即自行解散,(4)仲裁成本具有经济性。
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并没有规定临时仲裁制度,通观现有的著作与论文,几乎都支持在修改仲裁法的时候将此制度建立起来,以便更好的与国际接轨。国际上,临时仲裁是一种通行的做法,《纽约公约》第2条第1款即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家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机关所作裁决。”我国已经加入此公约,因此将来会设立临时仲裁制度也是大势所趋。但任何制度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临时仲裁制度也是一样。国内学者往往将笔墨着重于临时仲裁合理性的论证,对于仲裁制度的缺点却一笔带过,更没有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所以,本文将从临时仲裁的优点出发,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临时仲裁制度的优点
根据我国学者的分析,一般来说,临时仲裁具有以下优点:[2]
(一)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
如前文提及的《纽约公约》所提及,临时仲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此制度的情况下,很多问题由此产生,这些问题有:(1)使我国在执行按照《纽约公约》所承担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不对等(2)当事人无法在中国应用临时仲裁束缚了我国民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消弱了我国仲裁业的国际竞争力(3)不利于我国投资软环境的建设。[3]基于此,我们应当建立起临时仲裁,一方面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对我国仲裁的发展起一个更好的促进作用。
(二)当事人的自主性得到了尊重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是单个原子的个人,其自身的独立性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前提。如果说仲裁与法院相比更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性的话,那么临时仲裁相较机构仲裁而言则把这种自主性进一步体现。传统的机构仲裁中有些事项当事人还是需要听从仲裁机构的,而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几乎无事不能自己作主了。临时仲裁制度“使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需要的方式行事,增加了仲裁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4]
(三)灵活性和变通性大,程序简捷效率高
临时仲裁中当事人仲裁程序可以约定的事项更多更广,当事人可以对具体仲裁事项的处理办法,仲裁程序的选择,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庭的组成等进行协商,灵活选择。仲裁程序具有很大的弹性,带来了程序的高效,在这过程中也更容易使双方达成和解。
(四)费用低廉
和机构仲裁比,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只要支付仲裁员的费用,省下选择机构仲裁时原本要交给仲裁机构的费用,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好的事。同时,由于与临时仲裁在竞争时存在着价格劣势,为了争取顾客,仲裁机构只有进一步提高服务的质量,这对机构仲裁的发展在一定程度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五)摆脱了官僚化
很多学者批评我国的仲裁机构“民间”色彩不浓,反而带有很重的行政色彩,不像一个合格的民间机构。而临时仲裁没有这样的问题,由于临时仲裁中不存在和任何机构发生联系的问题,仲裁的作出只决定于双方选择的仲裁员,因此在摆脱了可能受行政权力干扰的可能性。
(六)保密性强
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处理纠纷,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仲裁的保密性较之诉讼更强。但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相比,与案件相关的文件的经手人会更多,因而泄密的可能性也就会更大。而选择临时仲裁这样的顾虑就小得多,由于案件只在选定的仲裁员手中,不会流传出去,因此也就不大可能将机密泄露出去,即使泄漏了,相关的责任人也很容易找到。
二.可能存在的问题
虽然临时仲裁存在着以上的优点,但是它也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的,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给临时仲裁制度的发展带来不好的影响。
(一)由于注重自主性带来的仲裁成本的增加
临时仲裁的当事人自主性强,临时仲裁的费用低,这是临时仲裁的优点。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滥用了这种自由权,就会给临时仲裁的优点大打折扣。比如一方当事人完全可能凭借自己的优势在与仲裁有关的某一事项纠缠不休,从而导致程序的拖沓甚至是无法进行下去。这么一来,当事人可能最后付出的可视的货币确实比机构仲裁少,但在仲裁过程中消耗的精力物力反而使临时仲裁的成本上升,得不偿失。
(二)程序便捷带来的程序随意性增强,导致裁决的效力降低
程序自身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这种价值有时是需要一种近乎宗教似的仪式保证的。只有在这样的程序中,当事人才能够严肃起来,确保程序的权威。而临时仲裁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对程序予以随便的裁减,这样就使程序的威严降低,程序的作用无法体现,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有时又认为程序不公,不认可仲裁的效力,从而使仲裁的效力大为降低
(三)对所谓官僚化问题的思考
无可否认,我国的仲裁机构官方色彩较浓。其实不仅仲裁机构如此,其他的民间组织也存在着这样的情况,这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但我们也要看到仲裁机构的发展与进步,可以说仲裁的独立性一直是在增强的,当今社会上很多人已经认识并认可了仲裁的民间性,并且愿意将争议运用仲裁方式解决,这对推动了仲裁的进步。进一步说,仲裁机构作为一个民间机构,它的发展可以推动市民社会的发展,推动“小政府,大社会”的建立。这些优势,对于临时仲裁来说都是没有的,因此临时仲裁的社会意义似乎没有机构仲裁的大。
(四)仲裁保密性而导致仲裁裁决效力降低
临时仲裁的优势是具有保密性,所有的参与人形成了一个密闭的系统,与仲裁有关的机密只在这个小系统内交流,泄漏出去的可能性小。但就是因为临时仲裁的封闭性,当一方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履行裁决反而借口仲裁过程中出现了违法的问题,恳求法院撤消仲裁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很难予以反驳,存在着举证的问题。
三.可能的解决方法
对于临时仲裁中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可以采用一些方法,从而尽量消解其的负面效果。
(一)仲裁员公布制度的建立
当今各国对临时仲裁的仲裁员并无要求,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任何人进行仲裁,这就给仲裁结果的效力打了折扣。因此,建议建立比较规范的仲裁员公布制度,“将全国各地较为有名的律师,法学家以及其他有关行业的专家学者列入名单中,并定期对名单进行更新补充,以方便当事人及时选任合格的仲裁员。”[5]
(二)预先在仲裁协议中规定好关于临时仲裁的程序
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临时仲裁的过程恶意地拖延程序,或寻求各种借口不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双方应该在达成仲裁协议时就将相关的仲裁程序规则规定下来,当发生争议后,双方按事先约定的仲裁程序解决争议。这样就可以节约成本,真正使临时仲裁的经济性得到体现
(三)仲裁员责任的承担
临时仲裁由于其程序的灵活性,所以亦容易被指责程序的缺失,这就要求仲裁员承担起对仲裁过程中程序的监督作用,防止一些不能减少的程序被任意剪裁。这是否给仲裁员增加了责任,我认为既然仲裁员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就应该对此负责。另外,对于仲裁员可能泄露仲裁中的机密问题,也要求我们将仲裁员的责任进一步制度化
(四)法院的支持与监督
和机构仲裁一样,临时仲裁也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尤其是在裁决执行过程中,应给予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同样的待遇”。[6]除此以外,法院对其中出现的违法现象也要给予监督,必要时对违法行为人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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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d/file/p/2024/0425/pp style="text-indent: 2em">[1]参见董文彬:《临时仲裁制度与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之可能性》《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三期
[2]参见[1]和李广辉:《入世与中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建构》《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期
[3]参见[1]
[4]郝海青:《在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法律思考》《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二期
[5]同[1]
[6]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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