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去年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来校举办的讲座上,由于提了一个还不算丢人的问题,竟得到了陈教授的签名赠书。捧在手中的是当时陈教授的新着《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虽然以宪法、行政法为主业,但是这本名为刑事诉讼法却并不太多局限于刑事诉讼法范畴的著作着实让我咂摸了数日。记得其中有一章,陈教授在将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保障提升到宪法的高度时,阐发了一个“宪法之下的公法一体化”的问题。这无疑正合我的胃口。因为虽然学界已经对统一公法学做了初步的研究,并形成了部分成果,但那多是宪行学者的努力之功,鲜见诉讼法学者的高见。似乎在多数人的潜意识里,“公法”的称谓已经成为宪法、行政法学者的专宠,而与诉讼法无干(鉴于行政诉讼法很大程度上对于行政法的依赖性,此处的“诉讼法”更多的是指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尤其是后者,似乎也未将自己归于公法学之门)。且不论诉讼法学的态度如何,但学者们的对于当今中国公法学的描述(或者说是“期待”)特征是比较一致的,那便是“统一的公法学”。
对于前辈、大家们的观点,笔者亦深以为然。在当前“私法盛而公法弱”的大背景下,强调统一的公法学,不但能够最大限度扩大公法学诸学科的影响,更能借此机会对各个公法分科作一系统的梳理——结构的协调无疑是促进公法学迅猛发展的一剂良药。但是,顺着这一思路思考下去,笔者不禁要问:目前公法学的发展是否以“统一”的要求最为迫切?或者说,是否还有一种特征,较之于“统一”而言更能契合当前公法学深入与优化的迫切需要?笔者以为,这是存在的,即是一种全社会对于“公法理念”的普遍接受与认同。笔者想暂且将其归结为“理性的公法学”。
难道说当前的公法学不够理性吗?至少从笔者的感觉看来,或多或少确是如此。公法相对于私法的落后与薄弱,正是这种归纳的生动注脚。也许有人会说,私法制度源远流长,而公法则至少是在国家产生之后才产生的,其发展水平当然不能与私法相比肩。这是客观存在的。但问题在于,从当前我国公法学的现状来看,其发展水平远低于应然的预计。究其原因,其中重要的一点就在于,我国社会尚未形成一种对于公法学的足够理性。要追求这种理性,至少应逐步实现三个阶段:令人信任的公法学、令人信服的公法学和令人信仰的公法学。
首先,令人信任的公法学。学习法律7年,研习公法学3年,时至今日,笔者仍在为社会大众对于公法学的种种误解而苦恼。每每有人问起笔者的学业,听到“公法”一词就往往犯晕,于是笔者举例解释为包括“宪法”啦、“行政法”啦之类(由于“诉讼法属于公法”的问题对于一般人而言比较难以理解,故往往不予例举)。而听者则大多认为,宪法根本就算不得法律,而更多的只是一种政治符号——有几个人用宪法打官司的?可见宪法实在算不得法;至于行政法就更是尴尬,你不见政府大多数的决策和意志是通过政策、文件颁布的吗?什么三大并驾齐驱的部门法,民法和刑法就听说过,行政法云云从未知晓。以上的误解,固然有我国宪法、行政法之类的部门法学本身的缺陷(如起步较晚、规范体系不健全、宣传乏力等),但这种误读,更多的体现出普通公民对于公法学的普遍不信任——或是伪的、或是虚的、或是不实用的,又何来“信任”一说?法学是整个人类社会的艺术,如若只在一个狭小的学术圈子里闭门造车、不求普及,曲高和寡就是其必然表征,无疾而终则是其必然归宿。公法学更是如此。较之于私法而言,公法更多的与国家制度、宪政、政治学等非法学因素交织,如何能令自己在学科林立的法学之门划定自己的势力范畴,如何能更多的获得普通民众乃至全社会的认知、认同乃至信任,实在是放在解决公法学发展问题面前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需要克服的难题。
其次,令人信服的公法学。公法学不令普通人信服,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公法学是不是法学?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许多非专业人士偏偏就很难将宪法学与政治学、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甚至政党、公共关系、社会治理等一系列相似的因素相混淆。一方面,公法学自身的一些特点是造成这种误解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普通人将法律直接与诉讼(打官司)相等同,认为打官司的过程中出现过的、用得上的才是法律,否则就不是。公法问题大多原理一般老百姓的生活(相对于民商法而言),所以许多人知道有民法、商法、国际法,而不知有公法。其二,公法的相关制度能够切实奏效?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老百姓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质疑上。我国流传千年的封建文化和官本位思想,让中国人打小就在潜意识中养成了一种“畏权心理”。在对方发表“公法不能打官司”的判断之后,笔者往往愿意举行政诉讼法的例子加以说明,但却又马上被反问:怎么可能“民告官”?即使真的告了,难道不是走个过程而已吗?中国怎么可能有官员被老百姓告倒?即使搞到了,大概也只是凤毛麟角而已吧?笔者无言以对。从事实来说,在《行政诉讼法》施行的将近二十年来,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虽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其现状仍不容乐观。案件数少、原告胜诉率低等等都是该制度被社会广泛质疑的重点。原告输了,人们便认为这是官官相护的必然结果;即使原告赢了,也会被认为是摆样子。可见,人们打心眼里并没有对公法产生深刻的信服感。试问,一个不被社会大多数人所信服的法学部门,如何能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呢?
最后,令人信仰的公法学。成为社会的普遍信仰是任何一个法学学科或者法学部门的终极理想和奋斗目标,公法学也不例外。所谓“信仰”至少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肤浅的、暂时的信仰,或者归纳为“庸俗的信仰”。这种信仰一般有两种表现。一是当公民遇到困难的时候,首先会想到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将法律是为自己的保护伞。倘若法律切实发挥了保护作用倒还罢了,若是未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人们会将法律弃如敝履。二是人们通过法律的适当作用赢得了诉讼,于是自然认为“法律确实是法律”,但是当下次经历了败诉痛苦之后,就会马上认为“法律是什么破法律”!以上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能否切实带来利益为衡量标准的。能够帮自己实现利益,则信仰之;不能实现自己的预期利益,或是损害了自己的既得利益,则唾弃之。可见,庸俗的信仰并不是我们的法学尤其是公法学所真正需要的那种信仰。法学终极的Mr.Right是真切的、发自内心的信仰,或者归结为“自然的信仰”。这种信仰大概有三种表现方式。一是当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相关困扰的时候,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时间想到以法的方式加以解决,并坚信法是解决纠纷、化解难题的最佳方式。二是当人们通过法的方式不能实现预期的或者对自己有利的结果时,仍以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双重实现为由坦然接受法的裁判。不但对这种裁判心悦诚服,而且在下次遇到类似问题时仍对采取法的解决途径而充满信心。三是看到任何有伤法的精神的行为,人们能够在心中形成正确的判断并勇于通过自己的言行捍卫法的尊严。只有实现这逐层递进的三个方面,才是令人信仰的法学的基本表征,也才是令人信仰的公法学的追求目标。
令人信任的公法学、令人信服的公法学和令人信仰的公法学就是“理性的公法学”。这三个方面是层层递进的。令人信任的公法学是公法学赖以立足、存在和发展的根脉所在,不被信任无异于被主流社会意识宣判了死刑;令人信服的公法学是公法学发展的必经阶段,承上启下,既巩固和深化了对公法学的信任,又培育和引申了对公法学的信仰;令人信仰的公法学则是公法学发展的终极目标,其一,从长远的趋势来看,这一目标无疑是科学的;其二,从当前的现状来看,要实现这一目标无疑是困难的;其三,从历史的发展轨迹来看,这仍是公法学乃至整个法学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其四,在实现“令人信任的公法学”之后是否还有更高一级的目标,目前难下定论——即使是有,“解决主要矛盾”的方法论大概也不主张我们要在当下就迫不及待的予以探讨吧。
理性的公法学从主体上来看,不但需要学者的理性,更离不开广大公民(或曰“全社会”)的理性。学者的理性大致在于,一是要从态度上人情当前我国公法发展相对滞后的历史必然性,避免武断与焦躁;二是要切实把握公法学的何种表征是当下在我国的法治大环境中更加需要张扬的,从而确定研究重点的切入;三是根据确定的切入点,充分结合客观实践开展研究与探讨,严防公法学研究退化为“学而不术”的空中楼阁。广大公民的理性大致在于,一是要有意识地认识到公法学绝非距离自己十万八千里的法学领域,而是和民法等频频出入日常生活领域的法律部门一样与我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二是要对当前公法学所遭遇的种种暂时的困境(如发展程度有限、实践性不足等)给予宽容的对待,并对中国公法学的发展充满信心;三是各种媒体应当充分意识到自身的时代使命与历史责任,加大对于公法学的关注力度,为公法学又快又好的发展培育广阔而深厚的土壤。以上种种,尚未穷尽所有,可见公法学在我国的发展和壮大,尚路漫漫其修远!
本文的开头,笔者是以“统一的公法学”为引子从而逐渐展开对“理性的公法学”的论述的。前文已经指出,提出“理性的公法学”并不代表笔者反对“统一的公法学”的提法。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两种表述实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相互间的内在联系颇多,又颇为复杂——前者从事物的本质着眼,后者则是从事物的形式入手;前者侧重于指出公法学发展的迫切目标,后者则侧重于归纳公法学的应然状态;前者关注公法学的现实效果,而后者更关注公法学的自身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两种表述都是针对目前我国公法学的现状而言的,都是试图通过相应目标的实现而完成中国公法学的质变与飞跃。
这,就足矣。
立论不是目标,争论只是手段,结论才是开始。以上的想法相当不成熟,也有诸多纰漏。希望各位方家针砭不足,畅所欲言,以解笔者之惑、公法学之惑。(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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