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马国川记者在采访中指出,邓玉娇案现在已经基本落下帷幕。一个现象值得思考,司法判决下来,结果也许是大家都期待的、都能接受,但是许多人、尤其是网民还是不信任司法。
一、简单的民意审判是不能让人民满意的
这种现象不是网民过激,不是网民与政府之间简单的对立情绪造成的。是因为长期以来司法受干预,给人们造成了司法判决不公的印象。当然,我并不是说在邓玉娇案中一定发生了这种情况,但是该案的一些迹象让人们产生怀疑,而政府又没有给予一个很明确的解释。其实,大家不是对结果有一个很强烈的要求,邓玉娇就应该被判决无罪,别的结果一律不接受。人们只是要想知道案件真相。如果说邓玉娇确实在比较轻微的侮辱下就采取了过激行为,她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很多网民也都会接受这个结果。
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本身没有力量去抵制来自权力的干预,公众普遍认为判决早点内定了。就像邓玉娇案,司法判决下来,结果也许是大家都期待的、都能接受,但是大家还是不信任,因为结果可能不是司法本身判出来的。如果真的可以做到舆论公开报道,司法公开、透明,人们就容易接受结果。当然我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对某些案件网民心中有一个明确的结果期待,像许霆案。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网民们并不是像某些专家所想的那样,就是想民意审判,不服从法院那套。相反,他们确实期待案件能够得到一个公正的审判,可是他们对审判过程不信任,而这恰恰凸显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如果没有职业化改革,司法不能够做到独立和公正,即使判决的结果和大家心目当中期待的并没有两样,但是大家还是瞧不起司法判决。
从更注重结果到更注重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许霆案比较起来,邓玉娇案里网民很明显进步了。当然,我不是说网民在许霆案中表现是错的,有时候立法可能已经过时,或者司法裁量权过大,这时候确实有必要借鉴一下普通老百姓的看法。有时候有些平民对法律表示一些蔑视可能是天然的。强势群体不需要违法,有权有势为什么要违法,完全可以做个守法的公民啊。小偷一般都是穷人,这些人可能会得到老百姓的同情,这是有可能的。许霆案就产生了这方面的民意。到了邓玉娇案,民意反而是希望司法过程能够做得更加公开透明,让人民信服。
有人说,网民的声音时只是一种情绪的发泄。但问题是,这种情绪往往背后能够折射出更深层次的问题。我认为有很多的情绪表达得是比较到位的,很多比较极端的表达虽然看上去非理性的,仔细分析会发现,背后其实有一种宪法意识。比如,对政府的一种不信任,事实上我觉得这反而是网民成熟的一种表现。像美国,布什说一句话,马上骂声一片,根本没有什么顾忌。你说这是一种非理性吗?可能是有非理性成分在其中,但是如果说一个社会像某些国家那样,领袖说一句话,大家都在那儿歌功颂德,举手欢呼,这反而是一种非理性的表现,完全是长期洗脑、灌输的结果,人们失去了起码的判断能力。所以,要一分为二地看待网络现象。一方面表达方式有一些过激,其实这种过激本身就是正常的,社会普通的凡夫俗子怎么去表达?就是那个样子,并不表明就是中国网民素质低,全世界、包括发达国家都差不多。即便他们有时候对于某些问题会产生某些不是很理性的判断,也往往是长期宣传教育的结果。作为学者要去深入考察原因,不是简单说是非理性。我主张对对网民给予客观的、宽容的理解。大多数网民认同法治理念,他们所表达的愤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针对法律,而恰恰是针对法律不能得到真正的独立、公正的运行,针对那种有选择的执法。
经济观察报:许多人认为,如果不是我们这些无数的人据理力争的话,很有可能是另外一种结果。就像邓玉娇案,如果说当初网民不对该案予以关注的话,最后很有可能是一种完全不同的结果。
一些学者也在强调民意对司法的作用,但是按照民意判了,公众还是不信任判决,反而觉得判决是不可信的。这恰恰说明,简单的民意审判是不能让人民满意的。要真正让人民信任司法,最后还是不得不提高司法人员和司法判决本身的素质。要让司法取信于民很简单,首先要做到司法公开、司法透明,愿意来旁听就来旁听,只要不是故意捏造、撒谎,愿意报道就报道,司法根据法律和事实严谨地去推理,如果能够做到这些,最后得出的结论就能够让大家接受,网民不会不信任司法。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借助民意推动司法改革
因此,我从来不认为民意是一种阻碍,我认为民意至少99%是赞成司法公正的,他们希望中国的司法能够更加得到信任。绝大多数案件当中,他们希望司法能够按照法律去判,哪怕法律适用比较复杂,比较晦涩,一般老百姓理解起来有困难,只要法院能够让他们信任,他们完全愿意信任司法。但是因为司法改革实在不到位,导致司法过程无法让人民信任,而不是单纯结果让他们满意。
在经过一些理性的讨论之后,大多数人民是赞成司法职业化改革的。因为只有真正提高司法的素质,社会才能信任司法判决。大部分民众支持司法公正,而不是相反,更不是主张纯粹以民意来取代法律。司法的职业化改革不向前走,永远得不到民众的信任,受损最大的是司法本身。所有法治国家,也就是司法公信力比较高的国家都得这么做,中国没有理由不这么做。要寻找现行体制和司法体制的兼容空间,应该让司法有更多的自主权,让法官成为真正的法官。1999年实行司法改革的时候我很受鼓舞,就因为“要做真正的法官”这句话。十年过去了没有达到这个要求,所以应该一直往前走,让司法得到更多的信任。另外,应该信息公开,让网民正反双方的观点充分地表达。其实,对于一些基本政策,甚至大政方针的判断,普通老百姓不比专家弱。不要低估普通民众的判断能力,也不要高估学者的判断能力,其实很多事情就是一种价值判断,是一个要和不要的问题。如果正反双方的观点都得到充分表达之后,我觉得完全可以信任。前提是民众必须拥有充分的信息,不能扭曲,不能有选择方面让民众看到一部分事实,把其他的都遮挡起来。
权力不干预了,司法就公正了?当然不是这么简单。司法改革的一个很大的困惑就是,如何保证权力不干预?在监督力度很可能减小的情况下,还能够保持司法相对清廉而不会发生全面腐败?所以我认为,司法改革需要制定一套比较谨慎的方案,按照现在的模式是没有前景的。难以建立人们对司法的信任。经过了好几十年,我们对司法信任了吗?反而是越来越不信任,改革开放以来司法腐败呈上升的趋势。我认为不能被归结于改革,恰恰是在改革大环境下司法改革滞后的后果。当然不能司法照搬某国的模式,但是我们至少要明确改革的方向,目标确定后不能再走回头路。往回走是没有前途,要往前走。一夜之间不可能实现法治,怎么办?在维持一部分监督的情况下,让法官逐渐地提升素质,培养独立人格,最后具备法治国家法官的素质,这样就可以通过渐进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目前这方面我们做得比较欠缺,没有什么很实质性的措施推动司法改革往前走。
我并不是绝对地反对司法大众化、民主化,比如说落实陪审员制度,但是这只是一个枝节方面的改进,它并不能够取代司法职业化改革。没有司法职业化改革,光是靠几个陪审员,能让我们法院实现司法公正吗?只是让法院按照民意审判,判决就能够让人们信任吗?邓玉娇案体现得非常清楚。所以司法改革还是离不开职业化的方向,不能偏离职业化的方向。
三、通过司法改革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毋庸讳言,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确实存在,现在存在着一个严重的司法信任危机。司法普遍得不到公众信任,恰好说明了司法职业化改革应该继续推进,因为司法改革的一个初衷就是要通过制度保障实现司法公正。说实话,司法改革多年但是成就有限。司法不能避免权力干预,没有实质性的制度改革,导致司法腐败现象很多。我不认为中国法官的素质一定比我们普通人更低,通过考试的人至少在法律知识上肯定要比普通人高得多。至于道德素质,就一定比我们普通人差吗?如果不能说他们更高的话,也不能说他们更低。为什么给人产生这种印象:这些人进了法院之后就很容易腐败呢?是因为他们接触到各种各样权力资源,有腐败的机会,目前没有有效的办法去遏制。当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本身没有力量去抵制来自权力的干预。
如果说司法改革最后能够做到这一点,对中国社会可以说是非常有利的。一个公正的司法不仅本身得到大多数人的信任,同时给政府带来了信任,如果大家能信任司法,老百姓会觉得政府体系中至少还有一个机构是可以信任的。西方国家老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也是很严重,有时候甚至超过50%,美国布什政府的民意调查支持率一直很低,甚至70%的民众不信任,为什么社会仍然安定?关键就是司法维持着一定的公正性。如果司法跟着政府跑,政府说什么就是什么,这很可怕,政府和社会之间就没有一个缓冲地带。我们现在就缺失这样的缓冲地带。政府和民众之间不能存在那么尖锐的对立,彼此之间要有一个基本的相互信任。法院或者说法官可以给我们带来这种信任。所以说我一直在主张司法跟政府之间要有一定程度的分工,要有一定的分离,不能紧紧地结合在一起,什么事情都听政府领导。让司法保持一个相对超然中立的地位。
让司法保持一个相对超然中立的地位,人们即使不完全信任行政,但是信任司法,这就表示对整个政府还有一种信任。但是这几年司法改革受到各种因素干扰。可怕的是,大家什么都不信了。这不是很危险吗?这样很容易造成民意的极端化,跟政府唱反调的人站出来,一呼百应,不管他是左的还是右的,只要他说的跟政府不一样大家就买他的账。这种情况很危险。
包括法学家对待像邓玉娇这样的案件,不一定非要表达对结论的认同,学者的作用主要是在于指出法院判决说理是不是充分的,整个处理案件过程当中是不是能够保证公开透明,法院只要能够达到这个要求,咱们就没有太多别的话语权。类似的案件必须按照类似的办法判。如果这种判决是不可复制的,网民就会不断从一个案例奔向另一个案例,在一个案子上集中发声,试图以此来影响司法。最终结果很可能就是一种非理性的民意审判,大家完全把目光集中在结果上面。一个根本性的缺失,就是我们没有一套制度性的东西来处理这些事情。这很难让公众心平气和地期待着下一个结果:没问题,下一个肯定是这样判的。整个社会失去了可预期性,明天什么事都可能发生,一切都有可能。
目前似乎只有依靠民意审判才能获得满意的判决,这恰恰是没有制度或者制度扭曲的必然结果。知识分子可以做的一件事情,就是适当地引导人们从纯粹对结果的关注走向对制度的关注,要解决源头性的问题,就必须要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制度建设,更加关注我们的选举制度、司法制度、行政问责制,如果制度设计好了,我们就看不到有那么多事情了。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们以只能做出被动消极的反应,被动应付。只有进行司法改革,通过司法改革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否则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就越弱。司法改革十年之后,这条路依然任重道远。
【作者简介】
张千帆(1964年—) ,男,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政府学博士。
北大法律信息网
相关文章:
直面民俗习惯的司法之难04-26
王琳:金融危机下的司法担当04-26
制度能力与司法节制04-26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价值与可能性04-26
解决“人肉搜索”中的违法行为关键在于依法规范网络行04-26
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04-26
国家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04-26
建构廉政的制度基础04-26
论法律中的逻辑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