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从生源层次、教师素质还是教学方法培养模式来看,仍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要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首先需要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良性互动,其次应强化法学教育的开放性和实践性。
现代的法学教育产生于西方,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学园。在当时百科全书式的教学氛围中,形成了西方法学教育中博雅学的古典风格,一大批思想家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芝诺等应运而生,他们的理论与学说为西方法学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而他们所接受与传授的法学都是蕴涵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整个学说和理论中的,法学在当时并不是独立的学科,法学教育也没有独立的模式。在古罗马,正式的法学教育出现并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一大批法学家从事法学教育,并培养出一大批法律职业人员,面向职业的法学教育模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种发展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学研究的进步。
在中国,孔子开创了儒家教育体系,但汉代以来的律学也没有在中国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学”和法学教育,其教育教学也不是独立的,它附属于整个道德教化、经世致用的教学培养体制。中国完整意义的法学和法学教育实际上是在清末从西方引进的。直到晚清时期,中国并没有产生一种独立的或者私人的法律职业,也没有产生一种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正规机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是在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西方列强不断加重的殖民侵略和“西学东渐”的巨大刺激下,先进的中国人广泛要求变法图强,回应西方挑战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然而,这种从西方引进的教育模式在近代化的过程中却几经波折,并在新中国成立后一度被取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加强法学教育,培养大批法律人才,必须建立一套与法治实践要求相适应的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体系。当然,中国发展法学教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历程回顾
追溯建国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可以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幼稚到逐渐成熟的曲折发展过程,并表现出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形势、经济发展水平、国民教育进程以及法制建设步伐制约的特征,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和互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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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我国现代法学教育的初步形成时期。建国后至“文革”前这一历史时期,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党的中心任务向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转移,发展教育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已列入国家建设的议程。但是,我国还处于百废待兴的时期,新型的教育制度刚刚建立,各项法律法规正处于起草、修改和完善阶段,还未能建立起科学的新型法学体系,因此,法学教育业处于非常幼稚的时期。与此同时,各高等院校对原有的法律院系进行大规模调整,原有的法学教育人才被相继调离,法学教育的步伐趋向缓慢。在这一时期内,由于历史的特殊性,法学教育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烙印和历史局限性,如教育规模小、人数少、与日益增长的法制需求的比例严重失调、法学教育形式单调、渠道狭窄等等。
第二阶段:我国法学教育的重创时期。“文革”其间是我国法学教育遭受毁灭性打击的时期,在这十年内,法制建设倒退到建国以来的历史最低水平,全国政法院校纷纷停办,法律课程一律砍掉,法学教育全面瘫痪,出现了法学教育的“空白阶段”,延缓了民主与法制化的进程,拉大了与发达国家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的距离。
第三阶段:我国法学教育得以全面发展的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中心工作向经济建设转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逐步纳入法制轨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形成和发展,并与国际社会加速融合。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化的客观需求,迅速拉动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经过了恢复期、发展期至20世纪末已初步形成了以普法教育为基础,以学历教育为主体,以职业教育为补充的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学教育格局。可以说法学教育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专门人才,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法制意识,推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贡献。历史的雄辩证明了一个真理:国运兴,则法学兴;法学兴,则法学教育兴;法学教育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运更兴。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可以感觉到法学教育发展的迅猛抬头,法治呼唤为法学教育的振兴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机遇所预示的希望并不代表成功的辉煌。应当承认,我国法学教育还很年轻,无论从生源层次、教师素质还是教学方法培养模式来看,仍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
(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现实的脱节
从本质来看,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就专业素质而言,法律人须具备如下能力: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扎实地掌握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第二,清晰明了现行法律体系框架;第三,熟练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实际问题;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考量,理性评判法律规则;第五,准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各种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
培养法学人才,无论是为研究目的还是为应用目的,都应该具备上述素质。例如,为培养法官或律师,如果不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掌握法律适用的技巧和方法,就无法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无法应对现实中千变万化的案件。为培养法学研究者,如果不经过一定的实践训练掌握分析、解决案件的能力,不仅无法从现实中挖掘新的理论,还可能使理论研究失去依托而流于空谈。因此,培养法律人才应该注重各种素质的综合训练,这是一切法学教育的共同目标。
但是,在现实中,我们的课堂教学模式很难培养出我们理想的法学人才。因为传统的教学模式仍然是“经院”模式,主要是教师通篇讲授,学生通堂坐听。在内容上则注重对法律条文或学术观点的介绍、分析和评价,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实际案例的研究相对忽视。学生在学习中只需记忆标准答案以获得高分,然后配以毕业前的短期实习来完成大学四年的学业。在这种模式下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学生始终处于被动地位,结果是师生交流受到抑制,使学生缺乏主动学习的兴趣和独立思考的意识。这样的模式还直接导致理论和现实的脱节,学生难以获得实际操作的能力,也缺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此导致学生厌学,教学效果较差也是自然而然的。“经院式”的教学模式使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极大压抑,四年的法学教育虽然向学生灌输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却很难培养出学生较高的法律素养,学生既缺乏职业伦理道德的熏陶,又缺乏认识法律和理解法律的思维能力及处理法律事务的职业技巧。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是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在1949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未经大学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是很普遍的情况。据统计,全国法院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系统中具有法学类专科以上学历者仅占23.57%,有本科学历的更少,不到10%。未经法学教育的人从事司法工作,然后再进行培训,这和司机可以先开车再考驾照、医生可以先上手术台再学解剖没有什么实质区别。当然,随着2002年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这种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善。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前景
中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与司法制度的改革,亟须从法学教育中培养出适用法制现代化的法律职业的队伍,法学教育的改革也势在必行。采取什么样的法学教育模式才能解决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同时又适应当前的法治需求是当前法学教育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立足于我国实际,以素质教育为法律教育模式转变的目标,遵循尊重教育的理念和规律,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入手,在加强学生法律理论知识教育的同时,侧重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的方法和逻辑来分析各种法律问题,把法学的精英教育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提升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水平,使学生成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需要的职业人才,从而形成我国特色的法律职业队伍。
(一)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的良性互动
法律援助可以使法学学生实习常态化。在传统教学模式中,学生的办案实习主要通过毕业实习来实现。这种做法的好处是时间集中,且学生已修完大学课程,可以专心实习,与正常教学不会发生冲突。其弊端是由于周期短,学生大多无法体验一个案件的全过程同时也没有专职老师指导。因此,改革毕业实习制度,将办案实习常态化就很有必要。对此,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无疑是一个最佳选择。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一个经常性的固定办案实习基地,使办案实习常态化。这种实习在专职老师指导下由学生直接办案,且办案过程可跨越几个学期,可以亲历一个案件的全部过程,使实习效果大大提升。法律援助可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高等院校参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可以为学生搭建锻炼的舞台,使学生处于真正的事实环境中。一件案件从接待到取证、开庭、案卷整理归档,往往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多门法学学科知识。通过办案可以综合培养学生应用各种法律知识、社会科学知识乃至社交知识的能力,逐步掌握使法律条文与社会现实结合的分析方法,得到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通过承办真正的案件和教师的课堂启发式指导以及面授指导,学生能够得到更多的技巧和训练,以便他们真正地“像律师那样思索”,使其在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更好地进行人际交往和沟通、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从而真正地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法律援助可以丰富教学方法,更新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法律援助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远胜于传统教学方法。以案例教学和模拟法庭为例,案例教学只能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但对培养学生的办案技能却帮助不大,模拟法庭虽可培养学生办案技能,但毕竟不是实际办案,其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法律援助变“模拟演习”为“实战训练”,使学生亲身体验办案过程,从而迅速掌握办案技巧,提高办案技能,其“实战”优势是任何教学手段都无法比拟的。这样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办案机会,使学生过一把“律师瘾”,必将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其学习热情。同时,如果高等院校在本校内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让老师参与指导学生办理法律援助真实案件,接待真实当事人,也可为高校法律教师提供实践的舞台,锻炼老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案件,从而丰富其教学内容,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二)强化法学教育的开放性和实践性
所谓实践性有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是指相对于法律规则而言的法律实际运作,包括法治环境、法律规范的实际运用、各种利益主体对法律运作的影响、法律程序、各个执法机关的行为模式及现实制约因素等,这是最基本的层面,是法律人应掌握的基本功。其次,实际上也是更为紧迫的是相对于变法而言的自发制度创新。尽管发展中国家走的是变法之路,需要由政府来推动市场经济和法治的建立,但这种模式并不排除自发的制度创新尤其是市场机制启动以后的自发制度创新。由于市场行为是一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自愿行为,市场主体肯定会在市场交易中自发地创制新的规则以实现其利益。鉴于变法是一种人为的创造,因而可以将通过变法所制定的法律称为“书本上的法律”,它们是否能够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形成,还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相对于变法而言的自发制度创新是市场主体的自愿行为,是从市场秩序中内生的交易规则,因而可以称为“现实中的法律”,它们是否需要依据制定法加以评判,它们是否合法,需要通过研究它们对社会进步的作用及与制定法的关系加以确定。在历史传统的影响下,我们的法律教育一直将注意力集中于制定法而对自发的制度创新一概加以排斥。在现实生活中,制定法成了衡量一切行为的唯一标准,凡没有制定法根据的行为往往难以获得肯定的评价甚至大多被认定为非法。要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市场行为。并且,由于并非所有的自发创新行为都是合法的,制定法也并不需要对所有的自发创新行为进行评价,因此,法律教育应该对自发的制度创新加以关注,并明确制定法与自发的制度创新的界限、制定法对自发的制度创新的干预程度或容忍程度、自发的制度创新向制定法转化的方式、自发制度创新的评价标准等。
与实践性相应,法律教育的开放性同样也有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是指变法在发展中国家作为实现现代化的社会调节工具意义,因此,衡量法律制度成效的标准不在法内而在法外,应该从法律制度推动社会进步的实际作用来评价法律制度,这就要求法律教育超出传统的法律范畴,从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道德、伦理等多方面来观察法律现象。其次,针对变法模式的缺陷和容易引起的问题,法律教育应该对其他社会子系统的自发制度创新加以关注,通过对各种社会现象的研究逐步实现制定法和自发制度创新的统一。由此可见,不论是实践性还是开放性,法律教育改革的内容都应该超出传统的法律教育范畴,实现质的变革。
近年来,诸如单个法学院、单个教师、教育部、司法部等不同的教育主体对法律教育进行了一些不同领域和层次的改革,如建立双学位便于学生学习跨学科知识,采用互动式的教学方法鼓励学生参与,引进案例教学法,改革考试制度,统一编写核心教材等。根据国际经验,由于法律教育改革涉及的面非常广,使得激进的全盘改革非常困难,因此,多元主体的改革探索,尤其是新的法律教育机构的改革探索往往更加可行,这种多样化的改革方式今后应该继续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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