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就是为了履行,能否得到真正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正常的经济流转秩序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加以论证.
论合同履行中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订立合同就是为了履行,能否得到真正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正常的经济流转秩序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合同的履行尤为重要,我国合同法第60条对合同的履行原则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也就是合同一旦签订,就应当严格履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的约定履行,都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在合同订立后,由于发生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没有预见到的某些情况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已经不切实际时,如果仍然坚持合同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的合同法对这种情况没有专门规定,而对与此相关的不可抗力事件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实际中遇到此类问题如何处理,笔者谈一下自己的理解与看法。
首先是情事变更具备的条件
一、订立合同时所信赖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这种客观情况变化使得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原合同履行将有悖于合同目的。如订立合同后所发生的自然灾害、战争、物价暴涨,政府禁令等情况,均属于情事变更。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这种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并且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
三、情事变更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属于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但如果是因为当事人一方过错造成的情事变更则不属于此列。
四、情事变更应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会显失公平。
上述四种情形,与不可抗力的情况基本相同,但也有区别。不可抗力范围广泛,一般可分两大类,一类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地震等。另一类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武装封锁等。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作了详细规定,也是民法上的免责事由,它既可适用于合同责任,又可适用于侵权责任,只要出现了不可抗力以后,当事人将依法免予承担民事责任,也可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而象物价暴涨暴跌,货币贬值,意外事故和其他事由应属情事变更。比如本院受理王某与某村委会机车承包经营合同一案,约定王某承包村里的小麦联合收割机,每年交纳承包费1.85万元,承包期为10年,到期后机车归王某。当时承包时农民每年的小麦种植量还可以,但这几年农民种植结构基本全部趋于经济化均种大豆,小麦极少有人播种,这样一来,该机械没有用武之地,每年连修理费都很难挣出,更何况是承包费,如继续按原定承包费履行合同将很艰难,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是当初双方当事人难以预料到的情形,属于情事变更。
其次是情事变更原则的特点。
在合同订立后,由于发生上述情事变更的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已经不切实际时,如果仍然坚持合同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该原则应引伸出新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以作为遵守约定原则的一个例外,维持法律的衡平,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的后果。
一、情事变更原则主要是一项指导合同履行的原则。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履行过于艰难或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当事人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场合。
三、情事变更原则的事由不仅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他事由。
四、出现情事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主张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而不能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最后是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结果。
法院是定纷止争,公平地处理每一起纠纷案件,当然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来促成,情事变更虽然合同法没有专门确切的规定,但根据立法的宗旨与目的,根据法律的原则,做为一名法官应当会运用合同法中的“帝王条款”第6条,诚实信用原则和第5条公平原则,如遇此类案件,首先应变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变更合同可表现为增减标的数额,延期或分期履行,拒绝先为履行,变更标的物。
其次是解除合同,如变更合同估不能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调解变更不成,就应判决解除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须提出是由于情事变更,才导致合同的不完全履行,法院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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