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实施至今已走过15年历程。在这15年里,这部法律一直因为其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设置不合理而受人诟病。无疑,修正《国家赔偿法》已势在必行。
不过此法修正案草案自2008年提出以来,历经三审还未获得通过,现又正在进行四审。一部法律在出台前,必须整合社会多方面的利益。而《国家赔偿法》又因涉及如何协调国家公权力与公民自由权力,必须在制定修改中的慎之又慎。在这次四审中一个热议的提案是,对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后放人的情形,不会给予国家赔偿。
关于这点争议,笔者认为应该追根溯源,首先讨论国家法律的作用是什么。众所周知,我国政府执政历来强调要依法治国。但前提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治之法,而非恶法。在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家,法律必须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正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我国立法的根本。
但我们也清楚的知道,在一个社会中难免存在社会弱势群体。如果法律真正是不偏不倚,其实质却将导致弱势群体的话语权缺失,而无法保障其应有的法律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所谓良治之法必须在充分保障弱者的前提下,体现人人平等原则。也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保障社会普遍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以此我们看一下《国家赔偿法》中所涉及的利益双方,一方是国家公权力,另一方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显然国家公权力是强势的一方。也因此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时刻考虑着如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如果真像提案中那样制定法律,笔者有理由相信将会导致公权力继续扩大而直至被滥用。
试举一案例。在一起打砸抢案件中,如果依法拘留、逮捕公民无需负责,警方就可以将所有在场者拘留协助调查。因为所有在场者都有犯案的可能,或者成为公检法处理案件时的目击证人的可能。这样办案,可以最大程度保证将所有涉案人员绳之以法。但其带来的社会成本却无法估计。
相反,如果《国家赔偿法》更多的保障公民权益,公检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必将十分谨慎。但笔者认为,这种谨慎不必然导致司法机关办案效率降低。一方面,单纯追求办案速度不是真正的有效率。因为办案速度快可能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而实质降低办案效率;另一方面办案谨慎的态度可更大程度的减少拘留与案无关人员的概率。而避免大量审理与案无关人员的资源浪费。
因此,从法律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国家赔偿法》必须更多的考虑如何保障公民权益。这就需要法律制定过程中,要充分的听取民意,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而非仅仅考虑公检法机关执法的难处,毕竟执法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能让执法效率成为损害公民利益,甚至社会整体效率的借口。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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