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及著作权体系完备的欧美以及我国港台地区,如果发生了“抄袭”事件,且起诉到法院,那么类似香港作曲及作词家协会(CASH)的行业协会组织则有权冻结该会员作品的版税,直到问题得以解决。在我国内地,音着协也具有类似职能。如果会员作品登记后,出现第三人对该作品主张权利,那么协会将暂时停止对该作品的版税分配,直至真正的权利人得以确定止。其后,该协会重新分配版税。
(二)歌手及作者形象受损
抄袭向来为国人所不耻。当歌手牵涉抄袭事件后,各种负面报道便会蜂拥而至,企业对此唯恐躲之不及。以花儿抄袭事件为例,受到“抄袭事件”影响,原定担任“中国扬帆美洲杯”演唱会表演嘉宾的花儿乐队已经被取消本次演唱会的参与资格。该组委会负责人表示,获悉百代唱片公司发声明承认花儿乐队“抄袭”后,组委会便遗憾地做出取消花儿乐队参与演出的决定。他解释,因为本次演唱会旨在为“中国之队”出征在西班牙瓦伦西亚举行的“第32届美洲杯帆船赛”助阵,“因此这样一场演出,不允许有这种不良事件发生。”
(三)唱片业内的各项评比落选
歌手对于唱片业内的年度排名和颁奖晚会都很有热情,但评委在评选时常会考虑歌曲的原创程度。当一首歌曲被媒体曝出涉嫌抄袭时,参选前途就会明显受到影响。
例如,由台湾音乐人交流协会主办的第八届“年度十大优良专辑”评选公布了2004年度十大优良专辑,其中周杰伦、F.I.R.、五月天、孙燕姿、陈珊妮以及内地歌手姜昕的作品均榜上有名,而2003年推出新作《心中的日月》的王力宏却未能入围。原因在于参与评选的评审们认为王力宏新专辑中的歌曲《放开你的心》、《一首简单的歌》同Maroon5的《This Love》、平井坚的《古老的大钟》十分相似,缺乏原创精神。评审之一的包小松更表示:“王力宏这张专辑有很多别人的影子。
(四)被消费者诉至法院
当歌曲涉嫌抄袭时,歌曲抄袭者甚至会面临歌迷提起的诉讼。消费者通常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提起诉讼,但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基本不予支持。
例如, 2005年,一位购买了花儿乐队最新专辑《花季王朝》的消费者王超开始较真。他认为花儿在新专辑中的《嘻唰唰》、《化蝶飞》等歌都是抄袭,并正式委托了律师就此提起诉讼。王超的代理律师声称“作为该歌碟消费者和花儿乐队的歌迷,王超因为《嘻唰唰》很红,所以买了这张专辑,但后来发现这上面的歌曲抄袭了别人的作品,那么他购买的就是侵犯了别人知识产权的作品,是有瑕疵的产品。同时,由于这些歌曲抄袭了别人的作品,却仍然写明词曲作者是大张伟,所以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王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百代步升和大张伟是共同侵权人。
(五)向原创作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歌曲抄袭案中,惟一判决被告承担巨额赔偿的案例是太阳神公司诉可口可乐公司广告歌侵权案。一般的歌曲抄袭诉讼案 ,即使原告胜诉也不能指望获得如此巨额的赔偿额。
(五)含有其内容的各类音像制品或无线音乐被停止销售
当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抄袭时,法院会判决其停止侵权。此时,收录该抄袭歌曲的唱片会被停止销售、使用该歌曲的广告和电视剧会被停止播放。对抄袭者所属公司来说,停止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远比赔偿损失的支出大。以《激情燃烧岁月》歌曲侵权案为例,法院判决指出:“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出版、发行、销售含有本案所涉音乐作品《保卫黄河》的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VCD、DVD光盘及其他录像制品。”
六、 被诉抄袭者的危机公关
当抄袭指控见诸于世后,所涉唱片公司通常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借媒体之口的方式,来证明清白、平息事端。在该过程中,唱片公司或歌手往往会出言不逊或无理否认,由此导致事件恶化。
鉴于该种现状,笔者在研究国内外抄袭案例的基础上,融合法律理论和产业知识提出系统的危机公关方案。
(一)乐迷指控抄袭时,唱片公司的应对策略
鉴于乐迷的抄袭指控,基本由娱乐媒体进行披露和炒作,因此唱片公司有必要对该类报道进行详细分析。通过分析,可得知以下二点信息:首先,大部分报道都是在单纯评论事件及花絮,很少涉及著作权法律知识。以王力宏歌曲涉嫌抄袭纠纷为例,所属的唱片公司Sonybmg对抄袭事件发表了5点声明:1.诸位评审的意见是否过于主观,而忽略了歌手本身对音乐的努力?2.评审结果是否有双重标准?3.评审意见是否等于消费者的意见?4.这些太过于主观的评审意见及批评,抹杀了一位歌手的努力与付出。5.音乐的元素与风格本来就是见仁见智,有无雷同感觉其实是很主观的;其次,大多数的娱乐报道内容基本相同,且重复引用某一专家的意见。由此,在面对乐迷的抄袭指控时,唱片公司应将音乐版权专家的法律意见和音乐专业人士的乐理知识相结合,再通过相熟悉的娱乐记者将该两方面的抗辩意见表达出去,用专业上的权威和知识上的强势来引导乐迷的舆论。
(二)音乐著作权人指控抄袭时,唱片公司的应对策略
1. 唱片公司应明确相关著作权人可能提起诉讼的概率
(1)国外作曲家(小型版权公司)
因歌曲抄袭引发的诉讼基本都要经过二审,拖延时间甚长且赔偿费不高,无论从律师费和精力来说对原告都是巨大负担。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外作曲家很少在国内提起抄袭之诉。以法国电影《蝴蝶》主题歌曲作者起诉《吉祥三宝》创作者涉嫌抄袭纠纷为例,虽然该纠纷在2006年的华语乐坛被抄得沸沸扬扬,但原告至今仍未提起诉讼。
(2) 五大唱片公司
五大唱片所属歌曲达到上百万首,其中难免有大量歌曲涉嫌抄袭。为避免惹火上身,该些唱片公司很少会提起抄袭诉讼。因此,当歌曲涉嫌抄袭五大唱片所属歌曲时,作者被诉抄袭的可能性极小。
(3)中国音乐人
由于诉讼成本的低廉和娱乐媒体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中国音乐人选择诉讼的道路来对其自身进行宣传和推广。因此,唱片公司应清楚得知道,该类抄袭指控才真正具有诉讼风险。
2.唱片公司对抄袭指控的抗辩策略
3、唱片公司对抄袭指控的诉讼技巧
曲作者被诉抄袭时,其不应仅是被动得应诉。他完全可以就抄袭指控者在媒体上发布的不严谨的言语,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以何太极诉刀郎抄袭案为例,刀郎经纪人李松强说,针对何太极的指控,他和刀郎笔者不愿回应,但是与《披着羊皮的狼》这首作品相关的环球唱片和太合麦田唱片因为名誉权受损,已准备进行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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