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制企业有其独具民族特色的社会基础和文化价值观上的根源。中国自秦始即为郡县制,强大的国家负责安全、大规模水利工程、远距离道路等公共事业,直接向家庭收取赋税(无论采用田亩制还是人头制),家庭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最好的生产单位,个人要依赖家庭的互助协作才是得以生存,因此每个人必须承担对家庭的义务和责任。而且在传统的儒家文化影响下,中国是一个以家庭为中心的国家,家庭内的关系是最重要的人际关系。儒家思想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只认得自己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家族的生命应当构成绵延不绝的一脉相承。
这样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必然导致美国著名学者帕森斯和希尔斯所说的思维方式与行为上的特殊主义。因为以家庭或家族为核心的先天赋予的亲缘关系总是率先受到特殊主义的鼓励,而中国社会则是借助亲缘关系构筑成了与众不同的结构和特殊主义传统,并以此维持了五千年的文明。在中国社会中,特殊主义几乎就可以等同于家庭文化或者家族文化。若干中国学者对我国传统文化、民族性格和“家族本位”的解释也颇为深刻。 “家族本位”的特殊主义传统来源于封闭的传统社会,它深刻地作用于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
同样,我国“家族本位”的传统也必然反映到经济活动中,表现为人们十分重视家庭工农业、家庭经营和家庭的作用。西方学者曾对东南亚的一些华人企业家进行过调查,发现大部人都把企业看作是在秩序混乱的社会中保障家庭生存和安全的一种途径。企业是家的一种形式、家族繁衍的工具。
家族企业是家族资产占主导、家族规则与企业规则的结合体。家族企业的核心特征是家族所有和家族控制,即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家族企业更多地是从社会学与管理学角度进行的笼统的概括,其与法律形式上的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与所有制划分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不是并列的,而是交叉的。本文探讨的是以家族企业面目出现的实质上的自然人一人公司。
我国的家族企业不同与西方国家的家族企业,甚至日本的家族企业,其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的依存度之高世所罕见。对华人企业家进行深入研究的英国学者雷丁指出:“在表面相似的后面,各国人民精神世界的不同一如既往,丝毫没有受到扰乱。经济发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个与人合作时应该遵守的信条的原始价值观念。看上去相同的公司组织,靠近去仔细观察,其实并不相同。” 因此,制度的变迁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单一制度安排总是嵌入在复杂的制度结构中,一种新制度往往在和其他已存在的制度相融合时方能真正发挥作有用。法律制度显然与传统文化、伦理规范、意识形态紧密相联。
中国是一个家族文化传统最为悠久和深厚的国度,家族不但成为中国人之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及文化生活的核心,甚至也成为政治生治的主导因素。虽然解放以来家族文化、家族组织受到强烈冲击,但是,中国的现实表明:“家族主义”或“泛家族主义”倾向在中国的各种组织或单位中都惊人的相似,并普遍地存在着。而在企业形态的选择上,有限责任的公司与家族的结合成为首选,这也就造成实质上的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普遍存在。在其中,中国文化传统因素对于公司形式的选择和治理结构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家族社会共同共有的财产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强制实行家财的共同共有,子孙不得有私财。直至今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分割往往并不明确,家长一人实际控制着家庭乃至家族的全部财产。现在,一些家庭投资设立公司时,只不过将“一家一户”的经济组织形态从个体户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家长仍然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决策权,其他家庭成员多为挂名股东,因而实质为自然人一人公司。而且即使家族共有的影响渐趋减弱,“家族本位”的观念却并不容易改变。
二是“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独尊心态。企业规模普遍较小是东亚国家,特别是华人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部分人看不惯别人活得比自己好,更不心甘情愿去给别人打工。有英国学者指出:“小型化趋势是所有华人企业都具有的属性”。中国人“追求自己当老板,而不愿受雇于他人”。一些实质的自然人一人公司在注册公司时,为了满足公司成立的形式要件凑足两个以上股东的名字,一般拉上自己的家族成员或亲戚作名义股东,以规避法律对股东人数的规定,以实现自己当老板的愿望。
三是由于社会中间团体的不发达,社会信任合作机制的脆弱,信奉“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的单干传统。中国传统经营理念中缺乏合作精神。中国人举办公司时,信奉自筹资金,自己一人做主决策,而不愿吸收外来资金,真正实现资本的股份化,在管理过程中代理成本过高,聘请“外人”不如用自己的亲人,所以中国人更倾向于选择一人公司进行家长式的经营管理。
此外,缺少相关制度保障也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制度的选择,比如说,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商业机密保护制度,委托代理人市场制度、合伙企业制度等。
从资本的来源来说,私营企业的出资人是家庭或家族成员,整个家族企业的决策权、控制权理所当然地被掌握于该家族手中,相应地,其风险的承担和受益的主体也是家族成员。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和管理模式逐渐崩溃,而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模式尚未确立,家族制度自然而然承担起整合社会资源的作用。而且家族企业具有其他企业不具备的优势,特别是在创业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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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管理成本具有比较优势。以家族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确立起一种信任关系,对于降低经营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家庭、家庭及其扩展的地缘、朋友关系已经形成了一个大家熟悉的制度环境,每个人的秉性、受好都彼此熟悉,可降低管理磨合成本。
第二,家庭资金援助。在资金缺乏的创业企业发展过程中,家族不但尽最大能力提供了企业发展的最初资金,甚至这种帮助贯穿在企业的整个发展过程中。
第三,家庭成员的信用品质可靠。家庭企业成员之间的高度信任大大节约了家族企业管理的交易费用。在信用环境和职业经理人市场不健全条件下,评定管理人选的首要条件是忠诚而非能力。
第四,家庭成员之间信息传递速度快,决策迅速、执行坚决的管理方式。家庭成员企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信息能够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沟通渠道得以迅速而坚决地执行。
我国的家族企业具有五方面的明显特征:1、所有权与经营权紧密结合,决策权和管理权高度集中。2、家族企业产权关系简单,产权主体明确。3、家庭参与企业的优势。4、家族企业内部管理带有浓厚的家族色彩。5、家族企业的资金来源于家庭的财产积累。
显然,在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下,也会给我国家族企业带来诸多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人治管理不适合管理日益壮大的企业
基于血缘、亲缘、地缘的特殊主义在企业管理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任人唯亲。所谓任人唯亲就是在家庭关系的基础上选拔任用人员,包括企业的接班人;(2)集权情结。一般而言,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就应当突破家庭范围,向社会融合管理资源。美国学者福山发现华人家族企业进行公司制度化时,通常会碰到很大的困难。(3)社会资本稀缺。由于社会信任资源匮乏,企业主对外人的严重不信任及外姓经理人的机会主义和败德行为,使委托代理机制难以植根于家族企业,两权分离非常困难。这就使有能力有抱负的人才没有归属感,使企业人力资源上倍感不足。
(二)企业缺乏完善的决策机制和长远的战略思想
虽然有些家族企业引进了职业管理人,但重要决策还得听命于企业所有人。企业家由于在企业期特殊条件下轻易获得成功,往往自信心极度膨胀,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依然凭借经验做出决策,决策的随意性很强,且决策受情绪和亲属的影响较大。企业虽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却形同虚设。由于企业家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决策失误的可能性极大,对于转化期想做好做大做强的家庭企业,决策失误几乎是致命的错误。缺乏系统和应变的战略是许多家族企业在转化期最大的失误。家庭企业一般依靠其拳头产品打天下,而家族企业赖以发家的产品技术含量大多不高,可模仿性极强。如企业没有预见性和及时调整企业战略和经营方向,很快就会进入生命周期的最后阶段。
(三)家族关系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也会产生新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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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由于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理性的矛盾,家族企业的产权可能不够明晰,使得控制权与收益权分离,从而引起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第二,家庭关系引起对外部关系的排斥,从而缩小企业的交易范围(市场及管理),减少竞争,导致低效率。
(四)资金瓶颈依然存在
家族企业可以使商人超越个人的财富约束,筹集相当数量的资本,同时又减少经商的风险。不过家族企业存在融资缺点在于资本来源仅限于家族成员,这就使企业在达到一定规模时进一步融资十分困难。
但是,家族企业并不一定就都存在上述问题,这要从该家族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规模、所处地域、家族人员的素质等而辨证地看。而且,华人“家”的概念有很大的伸缩性,“在中国乡土社会中,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这社群里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家里的”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示亲热的人物。正是中国人“家”的概念的伸缩性,使得华人家庭企业融合社会资本的能力以及由此达到的成长空间是其他文明中的家庭企业所难以比拟的。中国人对“自家人”和“外人”之间的区别有着极度的敏感而又有着高度艺术性的认识和弹性把握。既重视区分“自家人”与“外人”,又极力想模糊、打破这种分割界限。中国人最重视社会关系网络,也最善于编织社会关系网络,特别是把家族关系以外的社会关系泛家庭化的本领更是世所罕见。这种泛家族主义的能力与本能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家族企业的上述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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