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班牙瑞克--李普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际公司)。
2004年4月30日,瑞克公司、宁波国际公司、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三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一份,约定由瑞克公司向奥克斯公司提供AQ7200项目的技术开发服务,宁波国际公司作为奥克斯公司的代理人进口技术开发合同项下的技术服务;合同总金额300万欧元,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奥克斯公司收到由巴塞罗那BancSabadell银行(以下简称巴塞罗那银行)开具的30万欧元的银行保函后,奥克斯公司在收到保函后15个工作日内以T/T方式预付30万欧元作为定金,保函有效期为8个月。各方当事人还对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况进行了详细约定。
5月19日,巴塞罗那银行签发了以宁波国际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一份,载明:巴塞罗那银行承诺在收到宁波国际公司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份书面付款请求时向其支付不超过30万欧元的款项,该书面请求应声明瑞克公司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表明侵权已经发生;保函自瑞克公司收到预付款之时起生效;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458号出版物)。2004年6月16日,宁波国际公司向瑞克公司电汇27万欧元。
12月17日,奥克斯公司以瑞克公司未能按时和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出终止技术开发合同。接奥克斯公司的通知,宁波国际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向巴塞罗那银行发出索付预付款之书面请求,以瑞克公司违约为由,请求巴塞罗那银行支付保函项下的30万欧元款项。1月31日,巴塞罗那银行回电,以瑞克公司已在中国提起仲裁及在西班牙法院提起要求暂停付款的临时救济程序为由,拒付保函项下款项。
瑞克公司于2005年3月2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奥克斯公司和宁波国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4月11日,奥克斯公司和宁波国际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8月10日,瑞克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申请,撤回对宁波国际公司的仲裁申请。8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奥克斯公司和宁波国际公司的申请。
瑞克公司于2005年8月12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宁波国际公司在保函项下的申请行为构成违约和无效。
[审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瑞克公司、宁波国际公司以及奥克斯公司共同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其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瑞克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各项技术开发服务,但及至奥克斯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前,瑞克公司始终没有完成设计可行性分析和工程可行性分析,也没有完成样车优化工作,故瑞克公司存在违反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形。在巴塞罗那银行签发以宁波国际公司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后,宁波国际公司将约定的30万欧元在依法扣缴10%所得税后,向瑞克公司电汇了27万欧元作为预付款,符合技术开发合同的约定。依依函载明的内容,巴塞罗那银行承诺在收到宁波国际公司书面请求时向宁波国际公司付款,该书面请求应声明瑞克公司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表明侵权已经发生。故宁波国际公司按奥克斯公司的授权,声明瑞克公司未能履行其在技术开发合同下的义务,向巴塞罗那银行提出索付请求,系基于瑞克公司违约和保函载明的事实,理由正当。瑞克公司认为宁波国际公司索付行为违约并无效,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瑞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瑞克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由于本案系争的基础合同关系的相关争议已由瑞克公司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仅涉及保函合同关系,从未请求一审法院对本案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理,故一审法院对基础合同的审理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应予以撤销。另外,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和证据认定方面也存在重大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瑞克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宁波国际公司答辩称:根据瑞克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其是要确认被上诉人在保函项下的申请行为违反技术合同的约定,故一审法院的审理并未超越本案审理范围。由于上诉人瑞克公司一直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其已按时按质完成了工作成果,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系见索即付保函纠纷,而非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宁波国际公司以书面方式向巴塞罗那银行声明瑞克公司未能履行其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义务并索付预付款,符合保函内容要求,瑞克公司请求确认宁波国际公司在保函项下的书面申请行为构成违约和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虽然一审判决在说理部分认定“瑞克公司存在违反技术开发合同及其附件的情形”超越本案审理范围,属于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但其就见索即付保函纠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可予以维持。判决驳回瑞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通过对瑞克公司与宁波国际公司之间的见索即付保函合同纠纷案的审理,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必须正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正确认定当事人在基础合同和见索即付保函合同关系中存在不同的法律地位
见索即付保函在性质上属于独立担保,即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申请人的付款请求只要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而不管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也不管债务人是否实际违约,担保人均应无条件的立即给予支付。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融资担保实践中普遍运用的两种表现形式的独立担保。[1]与传统的,以从属性为特征的担保方式的不同点在于,独立担保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
一般而言,在见索即付保函结构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三种不同的合同关系,即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委托人与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赔偿担保合同或偿付合同以及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合同)。但在实践中,有时受益人要求保函由其本国银行出具,而委托人与这家银行并无往来关系,委托人只能要求其往来银行安排一家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出具保函。委托人与其往来银行订立了赔偿担保合同或偿付合同以后,由其往来银行(即指示人)向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即担保人发出反担保函),要求担保行凭反担保函开立保函给受益人。这种四方保函结构包括四方当事人四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委托人与指示人之间订立的赔偿担保合同、或偿付合同、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反担保函以及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合同)。虽然见索即付保函建立了多个合同法律关系,但各个合同法律关系互不相同。担保人不是基础合同当事人,其对受益人的责任只是由开出保函而产生的,其履行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在保函有效期内收到索款要求书和保函规定的并与保函条款相符的其他单据。委托人与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也无关,受益人对担保人与委托人主间的合同也无关。因此,委托人未能就担保责任向担保人交付保证金的事实并不影响受益人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而言,所涉的保函结构中涉及三方当事人三种法律关系,瑞克公司为申请人,巴塞罗那银行为担保人,宁波国际公司为受益人。就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其中瑞克公司与巴塞罗那银行之间为赔偿担保合同关系,瑞克公司与宁波国际公司之间存在技术开发合同关系。更确切的说,技术开发合同关系存在于瑞克公司与奥克斯公司之间,而宁波国际公司是奥克斯公司在该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代理人,对此,宁波国际公司与瑞克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均表示认可。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合理把握见索即付保函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和基础合同履行情况之间的关系
由于瑞克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并未明确本案的具体案由,而是请求认定宁波国际公司在保函项下的申请行为构成违约和无效,加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反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况,因此有的人认为,宁波国际公司在保函项下的申请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和无效的前提条件是其是否存在违反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形。如果宁波国际公司存在违反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形,则其申请行为自然构成违约和无效,故在本案中,应当对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理。
但多数意见认为,在本案中不宜直接审查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情况。主要理由在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虽然瑞克公司在起诉时并未明确具体的案由,但从审理情况看,瑞克公司无论是在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还是在证据交换和庭审中,均并未明确本案的具体案由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同时认定宁波国际公司在保函项下的申请行为构成违约和无效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其虽与技术开发合同有一定牵连,但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这与审查当事人对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是同一回事。第二,虽然技术开发合同由瑞克公司、宁波国际公司以及奥克斯公司签订,但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宁波国际公司是作为奥克斯公司的代理人,因此其对技术开发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另外,在本案中,作为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奥克斯公司并没有作为参加诉讼。因此,在本案中直接审查在奥克斯公司或瑞克公司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不符合诉讼程序,也不具有现实性和可能性。第三,由于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瑞克公司与奥克斯公司已经明确约定双方因技术合同产生的或相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而瑞克公司已于2005年3月2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奥克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等,且该会已受理该申请并在审查中,因此若在本案中审查奥克斯公司或瑞克公司是否存有违约行为,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关于技术开发合同履行情况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此,有关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对此进行的审理属于超越本案审理范围,应予以纠正。
三、恰当分析申请人的索赔条件是否符合见索即付保函的约定
在本案中,要分析宁波国际公司在保函下的申请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和无效,关键就在于分析宁波国际公司向巴塞罗那银行申请索赔是否符合保函约定的条件。
从国际商会1992年第458号出版物中正式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规定来看,见索即付保函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抽象的付款承诺。见索即付保函包含一个抽象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未表示拒绝,保函一旦开立,该承诺即具有约束力。二是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虽然保函产生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但却独立于该合同。保函与基础合同项下所分别产生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原则上讲,担保人与基础合同无关。只要没有受益人欺诈的确凿证据或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拒付理由,担保人无权拒付,委托人也无权就受益人是否实际违约而要求扣留保函项下的应赔付款项。三是保函独立于委托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合同。担保人无权以委托人违反该合同(如未交足保证金)为由拒付保函项下的索款要求。四是保函的单据化特征。保函的单据化特征表现为其金额、付款期限、付款条件和付款责任的终止(即到期日)均取决于保函本身条款及索赔书和其他保函所规定单据的提交。如果受益人未能提交保函规定的单据或所提交的单据与保函要求不符,或索赔要求未以保函要求的形式出具且未能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受益人就无权获得付款。五是担保人对单据的审核责任仅限于表面相符。因此,见索即付保函具有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即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申请书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在本案中,根据巴塞罗那银行于2004年5月19日向宁波国际公司开具的保函的记载,该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同时,宁波国际公司在向巴塞罗那银行发出索付预付款的书面申请时,应声明瑞克公司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及表明侵权已经发生,而并不要求宁波国际公司提供瑞克公司确实违约的确凿证据。因此,由于宁波国际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向巴塞罗那银行发出索付预付款的书面申请时,保函尚在有效期内,且宁波国际公司也已按照保函约定声明了瑞克公司未能履行其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义务,这完全符合保函约定的索赔条件,并不存在违反保函约定以及无效的情形。
注释:
[1] 李国安主编:《国际融资担保的创新与借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12页。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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