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连日来,它的发布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社会各界人士纷纷称赞这是依法净化电子信息领域的“利器”。
针对电子信息领域存在的不良信息,为了净化社会环境,特别是为保护未成年人,2009年以来国务院新闻办等七个部门联手开展整治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电子信息领域低俗之风的专项行动,电子信息环境得到了净化。但在专项行动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背后的利益链条“共生者”往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滞后而逍遥法外。
法乃国之公器也。“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之所以是司法工作的主题,就是因为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必须始终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当整治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电子信息领域低俗之风的专项行动取得了辉煌成果的时候,司法工作就应该为巩固这一成果有所作为,这也就是两高司法解释应运而生的背景所在。
捧读这一司法解释,感到它有很强的针对性。它不仅填补和细化了刑法关于惩治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的相关规定,还对2004年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进一步补充,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创新特色。这一司法解释紧紧围绕2009年以来声势浩大的专项治理行动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司法工作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织密了“法网”,加大了惩处,令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利益链条上的“共生者”胆战心惊。
捧读这一司法解释,感到它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作为指导和规范司法工作的法律解释,它对司法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了充分地预见,并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对于该司法解释中多次提到的“明知”,被告人有可能故意声称自己“不明知”而规避法律制裁。对此,该司法解释细化了可以认定为“明知”的四种情形,此外还特别规定“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情形”来防止被告人以其他理由借口“不明知”规避法律制裁。
捧读这一司法解释,感到它有很明确的保护重点。未成年人不仅历来是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对象,而且最容易受到淫秽电子信息的玷染和侵害,必须予以重点保护。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2004年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下调一半,进一步加大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上,中央政法委提出了2010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重点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只有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大对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惩处力度,通过充分发挥刑法的规范功能、保护功能、保障功能、经济补偿功能、补偿安抚功能、感化改造功能,履行好社会管理职责,最终才能达到净化电子信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平心而论,电子信息产业刚刚兴起,对其加强监管兴利除弊,这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并非人民法院一家所能单独完成。对此,人民法院在按照司法解释打击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分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特点,与其他社会管理机构通力协作,共同攥紧拳头,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来净化电子信息产业,让它更好地造福于人民,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愿打击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司法风暴更猛烈些,愿电子信息领域早日成为令人民群众放心和满意的净土!(徐爱民)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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