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作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等三项重点工作的重大部署。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也是众多社会矛盾的最后解决渠道。因此,人民群众对法院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法院也倾力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但审理案件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请求并非人民法院的惟一职责。如果法官将此作为人民法院的惟一职责,那么,化解社会矛盾就不彻底,可能会留下一些不稳定因素潜伏隐患,在一定条件下爆发新的矛盾。
毋庸讳言,有些法官就存在一种狭隘的办案思想,只管解决当事人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请求,案件一作出裁判就与其无关。有些案件,从裁判文书的内容来看,裁判的结果是公正的,似乎法院的工作无可挑剔。但由于当事人对裁判的不理解;或对法官言行不满;或还存在反感、报复等思想,导致引发新的矛盾。如果法官仅解决自己所处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不顾由案件引发的其他矛盾或隐患,就不会取得好的社会效果,也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同。
因此,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应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而不是只解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所涉及的社会矛盾具有多维性,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原发矛盾,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这是法院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二是次生矛盾,即原发矛盾出现后,当事人在解决原发矛盾的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比如,在解决原发矛盾时双方伤了和气产生积怨,甚至大打出手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三是派生矛盾,这一矛盾并非发生在当事人之间,而是发生在当事人与法院(官)之间,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对法院(官)心生不满、甚至与法官产生冲突。次生矛盾、派生矛盾并不是每个案件都会涉及到,并非矛盾的常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两种矛盾可以轻视。如果后两种矛盾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和社会稳定,同样必须引起法官的充分重视。
人民法院的工作要得到群众的认同,必须从广度和深度上同时下工夫全面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和谐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避免民众有对立情绪。从法官这一方而言,法官要放下官架子、亲近民众,让民众觉得自己好说话,从而愿意采取合法、平和的方式积极与法官一起解决矛盾。二是法官要全面解决矛盾。从时间维度来讲,就是法官不仅要解决以前发生的矛盾,还要解决起诉后发生的矛盾;从空间维度来讲,不仅解决在法庭上的矛盾,还解决法庭外的矛盾;从主体来讲,不仅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解决在处理矛盾过程中当事人与法院(官)之间产生的矛盾。唯其如此,法官才能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认同。(胡伟)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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