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之程序正当

时间:2024-04-26 09:19:56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补偿

  笔者生于农村,现漂泊在广州,近日打电话回家,家中母亲告知,传闻政府又要征地了,三万元一亩。我听了愕然,很久才感叹到,将要没地种了。

  亳州最近几年城市扩张很快,先设立经济开发区,后设立南部新区,城市面积扩大一倍。笔者老家原属于镇下面的一个村,距离市有十五公里远,现被划入南部新区,户籍也有农民被转为居民。

  无论政府征地是否合法征地,农民无法对抗政府征地,也无法改变、影响征收补偿的价格,唯一的只能是通过建房子获得拆迁补偿。但是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从法律的角度审核政府征收土地之程序正当性。

  土地征收的目的:公共利益之需要。

  国家是维系公共秩序的机器,其存在的目的是维护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和公共秩序之有序。非为公共利益之需要,不得剥夺个人的权益,否则即丧失其正当性。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国家有责任保护村集体的所有权不受任何外来侵犯,包括国家本身,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不得要求村集体让渡其对土地的所有权。

  何为公共利益呢?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就土地征收分析,其一、土地征收后的用途须为公共的,不能用于商业用途;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土地征收后的受益人须为不确定的个人,而且是无附加条件的。不幸的事,当下政府滥用公共利益的名义,大肆兴起土地财政,通过圈地、囤地再出让获利,而作为民意代表机构,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缺集体失声。

  回到亳州市政府征地,其目的是招商引资,供建厂房之用,这显然不是公共利益之需要,无论以发展地方经济为由,也不能改变非公共利益之性质。

  土地征收的权限:先审批后征收。

  土地征收是行政征收的一种,属于行政行为,政府作出行政行为需要遵循法律之规定,否则则该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征地的审批权限分为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地级及以下政府无权作出征地决定,只能先申请报批,等取得征地许可后才能组织实施征收。然而很多地方政府是先征后报批或者边征边报批,这显然是非法的,政府自身行为违法,农民抗议或者不配合,是正当的维权,也是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不能动不动就盖个受不法分子蛊惑、不明真相,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帽子。

  土地征收的补偿:遵循对价原则。

  如为公共利益之需要,政府可以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村集体不得拒绝。但是在补偿上,应遵循对价原则。村集体因政府土地征收行为而丧失土地所有权,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政府没有权力无偿或远低于土地市值而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就是说政府不能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使大部分人获益。

  虽然现行法律规定,政府应当给予补偿,但是怎样一个补偿,并未明确。实践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多是政府单方制定的,同时政府又是利害关系人,按照法理,应当回避,有一个中立机构制定,譬如人大常委会。例如,笔者老家,一亩地补偿三万元,政府征收后再出让,其价格不知翻几番,这些农民都心知肚明,虽然他们不清楚何为土地财政,但是通过算经济账,发现政府赚大头,而自己获得的补偿连零头都不算。此外村集体丧失的是所有权,而国有土地出让只是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还可以再出让。因此,政府应当按照市价给付补偿金。

  政府的责任是维护公民利益不受侵犯,但是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非但不履行职责,反倒与民争利,显然丧失其行为的正当性。公民有权利选择政府,有权通过民选机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解散政府,重新组建政府。

  建议: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再受到区别对待。

  不论是国家还是集体组织,在土地所有人上,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内容,现在赋予国家全部的所有权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集体组织呢?却被剥夺处分权中的所有权的转让及使用权的上市流转。这显然有违正义之本的。

  如能实现平等对待,就可以避免“自焚式”维权现象,同时也能减少土地领域的腐败现象,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坚挺的房价。

  【作者简介】

  王卫,单位为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相关文章:

毕业论文不是高等教育的替罪羊04-26

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废值得探讨04-26

农业保险中的相关问题研究04-26

权利的人本主义解释04-26

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04-26

明码标价的择校比递条子走关系清白04-26

受害人过错对加害人无过错责任范围的影响04-26

被保险人法律地位研究04-26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上)04-26

德国公司形式的最新变革及其启示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