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些“代孕网”公开征集“代孕者”,甚至对应征者进行评级,学历高、姿色好的,报酬相应提高,每人每次获利4万至10万元不等。这些网站广告语极为煽情。那么,“代孕网”和“代孕者”合法吗?
分析一: 公安、工商部门应当查处代孕行为
目前,代孕行为在我国虽然没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是,从我国的《婚姻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及各种文明公约等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来看,是不允许这种行为出现的。而有人为了私利,打着代孕行为是为不孕夫妇解愁,代孕行为处在法律规定的边缘,即不违法也不违反道德的旗号等妄图让其出现在世人面前,并让其合法化,这是不对的。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和负责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工商部门,认为该行为的网站属于中介性质,对于是否存在经营行为无法判断,无法查处的思想更为不对。所以,当前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对代孕行为和代孕行业不但不应准许,而且应当坚决反对和打击。不然的话,一定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和对法律的轻视。
分析二:代孕行为容易引起社会的不良后果
虽说代孕行为可以为不孕不育的夫妇带来生子的快乐,但是,由于此行为毕竟是借妇女子宫才能做到的事情。所以,一来很容易让思想不健康的人借题发挥和钻空子,二来又会造成许多想不到的乱子。具体讲,该行为起码可能会引起如下不良后果:一是散发不良的社会舆论,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不孕不育夫妇本来为没有后代而烦恼着,如果为代孕问题又泄露了秘密,定会引起一些人的背后议论、讥笑或捣脊梁骨;二是一些居心不良者借机会对代孕妇女耍流氓和实行不可告人的勾当,造成淫乱行为;三是由于代孕行为人大多是经济拮据或者精神状态不太好的妇女,再加上一些人有不知的疾病,所以,对婴儿的发育会产生不良影响;四是会造成代孕妇女身体健康的危害。由于国家不允许代孕,所以代孕行为人和代孕非法组织在代孕过程中都是偷偷摸摸,不讲卫生条件,没有卫生设备,更不敢公开让人知道。这样,遇到难产、大出血甚至生命危险很难被人发现。为此,会给代孕妇女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此外,代孕由于不重视技术和监督检验,还会造成近亲怀孕、抚养纠纷和继承纠纷等多种危害。
分析三: 代孕行为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严格禁止的
代孕行为虽属于辅助生殖技术的范筹。但是,在我们社会高度文明和法制社会的国度里,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代孕行为不但不可随意乱来,而且,即便依法实施辅助生殖也必须严格进行。比如该管理办法总则要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八条和第九条还规定: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上述规定说明,成立合法的“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就需要那么严格的手续,那么,私下实施代孕行为不是与此相抵触吗?不是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吗?正因为代孕行为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所以,按照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代孕技术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李颖)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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