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本文从其与遗赠的法律意义不同及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简单阐述,并提出公证介入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律意义;公证介入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一、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相较于遗赠,虽同有遗赠两个字,但法律意义却完全不同。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协议的结果;而遗赠则只需遗赠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其次,遗赠扶养协议在双方签订好遗赠扶养协议时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则需要待遗赠人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法律义务,除非设定了受遗赠人的义务,否则受遗赠人不负义务。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是一种对价的法律行为,而遗赠即便设定了一定的义务,也不是对价义务,并且设定的义务不得超过以后可能获得的财产利益。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并非不可撤销。对于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受扶养人有权请求解除协议。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遗赠抚养协议中公证的介入
遗赠抚养协议的订立,有利于提倡和发扬社会互助精神,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在日常生活中,遗赠抚养协议的签订、履行等存在一定的问题,使遗赠抚养协议未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一)遗赠抚养协议存在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遗赠抚养协议通常是由“五保护”与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由于双方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造成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双方意思表示未必都真实,“五保护”可能迫于各种压力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使得双方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2、遗赠抚养协议内的协议内容不明确。遗赠抚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不全部都是法律意识很强的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其中双方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经常不够全面,使用的字眼也不能非常准确,所以当被抚养人一旦死亡,所引九的争议,就无法很快的处理。3、遗赠人对所有权归属不明确的财产或对有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而仅仅享有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遗赠人对该财产的处分就不具有法律效力。4、被抚养人死亡后,遗赠抚养协议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为遗赠抚养协议的履行期限很长。并且在遗赠人死亡后,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也会提出继承其遗产的要求。那么在这个时候,遗赠抚养协议便成了唯一的,遗赠人对遗产处理的证据,对此案是至关重要的。而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中,在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书的时候,协议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此协议有充分的重视,协议的内容总是过于简单、对象含糊,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在提交到法院处理的时候,法院对此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认定都有一定的困难。
(二)公证机关的介入
为了克服遗赠抚养协议在签订、履行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公证机关的介入是完全必要的。近几年,随着我国人口年龄逐步老年化及公民的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公证机构办理遗赠抚养协议的公证逐年增多,公证机关通过对遗赠抚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然后出具公证文书,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节约诉讼成本。
为进一步开展办理抚养公证和适应新情况的发展,公证机构在办理这类公证时应做到及时总结,笔者认为应着重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审查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载明。抚养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1)必须根据自己的能力,妥善地照顾好被抚养人的生活,不得有虐待、歧视等不利于被抚养人的行为。(2)对被抚养人的精心照顾和抚养的行为,不能随意被中断(3)如果因为一些不能抗拒的原因,要解除达成的协议时,必须在事先得到抚养人同意,并且在短期内被抚养人的生活要安排妥当。(4)当被抚养人有病患时,应立即对被抚养人进行医疗救助。(5)如果被抚养人一旦死亡,则抚养人要对此负责,进行妥善的料理后事。(6)当确认被抚养人死亡后,要接受被抚养人的遗产,要依旧协议进行合法接受。被抚养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1)应遵守协议,不得违背协议将遗赠的财产作不利于抚养人的处分。如被抚养人在遗赠抚养协议中订明将其某项财产遗赠给抚养人,此后他就不能再将该项财产赠与或出卖给他人,也不能用立遗嘱的方法将该项财产作另外的处理。(2)被抚养人不能私自对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变更或是撤销,如果被抚养人主动向抚养人提出解除此协议,则应当根据抚养人在以往所尽的义务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经经济补偿。审查遗赠财产的产权。如果遗赠人对所要遗赠的财产没有所有权或所有权发生争议,公证机关不能对协议进行公证。
作者单位: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陈沼戎(1982- ),女,河南省郑州市人,本科学历,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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