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落实义务观,尚需立法者设计相应责任保障条款,并由法律实施者真正践行,藉此唤起自觉的义务观和普遍的责任感,以保障权利实现。如此推进,法治图景方可不再遥遥无期。
关键词:义务观;责任感;权利
义务本位之法律时代已载于历史画卷,权利本位或社会本位之现代法律取而代之。义务本位虽已流逝,然义务理念却并未被同步卷走。权利呐喊以及权利理念之宣扬,旨于激活与培育人之权利感情,然亦持续提示众人:唤醒权利之时勿忘沉睡之义务。
法律确立权利规则,一旦复活即演变为人之权利意识与权利斗争实践。然法律亦确立义务规则,权利义务之法律逻辑坦然于世:不存无权利之义务,亦不存无义务之权利。权利为义务之价值证明,义务乃权利之生命保障。作为权利义务规范之国家强制,功利法律之终极目的并非固定与表彰人之权利,而在乎对诸存在个体,倾注立法资源,精心策划而成就一场义务安排,敦促各个成员维护国家秩序。甚至而言,权利之行使和实现仅为权利表象,其本质仍在于实践法律确立之义务规则。所谓“为权利而斗争”,实乃个体尊严保障和人性解放之目标,着眼于斗争功利,而未触及斗争靶向和技艺。为权利而斗争之靶向,义务是也;为权利而斗争之技艺,消防权障是也。为权利而斗争,乃向义务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若止于宣言,则仅为法律权利规则之形式捍卫,只有将斗争真正指向义务,使义务规则复活,方可裁定为权利而斗争之胜利,亦为法律之胜利。
当代中国,法律规则已为富足,权利规则写满所有法律,成就温饱状态。现代人不缺权利规则,然有疑问者,为何主张权利、行使权利、实现权利之时,往往又遭遇有形无形障碍,以使无数人发出“行权难,难于上青天”之哀叹?若仅仅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而呐喊,行权之路漫长而布满荆棘,如此法治环境,即使人人权利意识淋漓发挥极至,义务观之匮乏徒生重重权障,行权成本亦高扬不退。
为权利而斗争,乃促使义务履行之外在推力,着重于权利求证。如前文已及,为权利而斗争,乃向义务而斗争。向义务而斗争,具有双重性。一者权利人之斗争指向并非权利自身,而为义务人之义务,二者张扬义务人自觉履行之理念,促使义务履行外在推力基础上再施内在张力,以最终实现权利。若仅仅局限于表象之为权利而斗争,易陷入道德窘境,使每个人沦为自私鬼,义务和责任意识淡化,最终损害者,权利也。故此,为权利而斗争之实质为向义务而斗争。向义务而斗争,既有一己之权利展示,又有对方义务之重述,其实质在于为权利而斗争之内容。于法律示教意义,则有防为权利而斗争流于形式之效。
诚然,过度依赖义务人履行自觉,对权利实现而言,疑似一场美梦。当诚信理念渐趋衰弱、功利之心逐步贪婪之时,他人权利和自己义务,即会容易被此种变形法商所抵消、冲淡。因此,向义务而斗争之功利欲求在于固定为权利而斗争之靶向,并激活斗争技艺,击中斗争要害。质言之,消防权障。若再思量,又恐有不足。斗争功利之外,更应唤醒义务理念,于人间缔结自觉义务观,于社会营造普遍责任感。于此意义,为权利而斗争之社会,远未达至法治理想。法治进步之今日中国,权利之富足自溢于法律文本,且严于评估,富足过誉,温饱尚可;活法园地,行权艰难。为权而斗,往往竹篮打水。尤其当物质基石尚不牢靠之时,逐利本性易变形,原本神圣之权利、高尚之权斗,或许面临沦丧或破产风险。抑或义务观匮乏、责任感缺失,权利斗争亦化为徒劳之举。义务观逐步富足,权利斗争成本亦同步减低,社会文明方显不断进步。是故,义务观似已并非法律规则之独一要求,亦为社会伦理道德之立体教化。
若以自由论,权利给予无疑乃幸福之事,义务施加则为一切追求自由幸福之人所本能排斥。此种本能排斥亦仅仅来自于本能,发源于人性,且个体排斥力量微不足道。当其遭遇团体强制尤其国家命令之时,个体排斥力量无论以何种惊险代价——即便牺牲生命加以抵抗,亦终究无济于事。然而,看似一场人生灾难却并非意味生活品质之减低或恶化。因为人人从其脱胎之日,即不再为单纯肉体,易言之,已由母体组成部分质变为生物人;自脱胎一刻,生物人之属性亦不再单纯,社会人之角色将会追逐一生,且因此而持久制约于各种仿佛命中注定之社会规则。于是,人生来就在枷锁之中。但又无往不自由,纵然蜷缩于最严密之法则丛林,亦总有喘息和仰望空间与时机。自由幸福感受恰以付出规则约束为交易代价,约束即为自由之对价,义务即为权利之支付工具。也许可以断言,义务履行乃为追求或者可以交换更富足之自由。
显然,上述情境为权利义务之同一性伦理环境,因其突破权利义务对立之抽象秩序,故可收获自由之充足空间。然于律法章规之内,于社会道德规范之中,权利义务乃对立之物。同一个体环境,权利胀则义务缩,义务胀则权利缩;相对关系环境,义务伸则权利张;义务缩则权利退。因此,权障消防之策,技术求解取决于法律制度,理念求解则取决于义务观之发育。当权利与义务尚处于对立状态之时,权利观及其维权意识乃至行动,均为法律规则效力之间接维系,亦为法律规则尊严之间接捍卫;义务观及其担当意识与自主行为,乃法律规则效力与尊严之直接推力。
义务观之发育不唯纯然赖于理念灌输,尚需法律技术迎合配对,方可牢固矗立于人间。法律技术表现形式,除前文已论及而外,对义务不履行之后果设计,即责任规则与责任制度之精巧架构和加工,当为义务观之直观技术推进。环顾中国现实立法,义务规则虽铺天盖地,咄咄逼人,然徒有义务要求而无责任保障之条款又比比皆是,以致义务规则形同虚设,终年无效。因此,落实义务观,尚需立法者设计相应责任保障条款,并由法律实施者真正践行,藉此唤起自觉的义务观和普遍的责任感,以保障权利实现。如此推进,法治图景方可不再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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