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聂树斌案看中国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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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聂树斌案已经过去了很多年,好像已经被历史遗忘,各种媒体对这个案件的报道也是屡屡不绝,言论丰富多彩,对此案件都给予了足够的关注,是石沉海底还是有翻案的可能,这让很多人拭目以待。今日南方周末的一篇文章《四年复查秘而不宣,“聂树斌案”真相永远死去?》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对这个案子也有一定的涉猎,对于中国的司法体制也进行过细致的思考,至此,笔者就以聂树斌案为引子,来评价一下中国的司法体制。观点很不成熟,希望同仁给予批评指正。

  案件回放:据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形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5)石刑初字第 53 号》称,被告人聂树斌(也许现在应该改称 “受害人”)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改判,以强奸罪判处聂树斌有期徒刑15年,以故意杀人判处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7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聂树斌被执行死刑。(这期间并没有判决书给罪犯的家属)

  2005年1月18日,犯罪嫌疑人王书金被抓获,其曾在河北省强奸多名妇女并将其中4人杀害。河北广平县公安局将王书金押回河北并带其到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其中的犯罪地点之一就是当年聂树斌的“犯罪地点”。是巧合吗?当然不是。

  2006年4月11日,邯郸中院开庭审理了王书金一案,据参加庭审的相关人士称,在庭上王书金再次供认他强奸杀害康某的行为,但被法官以“与指控无关”为由打断,被公诉方以“查无实据”驳回。

  2007年4月,邯郸中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

  2007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的“真凶”王书金上诉。理由是“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奸杀案” .

  2007年7月31日,河北省高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书金案,据参加庭审的人透露,王书金在庭上继续对未被纳入公诉的石家庄玉米地案供认不讳。庭审后,法律人士推测,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可能性非常大。

  至今为止,二审判决至今未出。

  以案说法:

  通过上述案例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这是一桩有很大问题的案件,其中有些细节笔者没有一一列出,只是排出时间表以说明案件发展过程。总结可知其中主要存在的司法体制问题有:

  1.司法正义

  在中国如果提到司法正义的话就会想到法官、检察官的高大形象,但是值得拷问的是现阶段中国的司法正义真的值得拍手称快吗?!不尽然!

  司法实践中对于强调程序合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不是一个个别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公安部已对此案做出批示要求对此案的侦破进行复核,并追查相关的责任,可以断定这个冤案的形成根子是违反司法程序,由于程序的不合法导致冤案的产生。

  强调程序合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最基本的原理,因为任何违反程序的司法过程都有可能形成判决上的错误,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忽视的。

  这个案子发生在十几年之前,那个时候有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司法部门为了确保社会治安,把破案率和干警的经济利益挂钩,并向干警下达破案的“硬指标”,这些“硬指标”都和干警的经济利益挂钩,这种办法在实践中证明祸害非常大,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当看到在那个时期虽然已经有了相应的法规纠正这些错案,但是实践中要纠正一个错案的成本太大,以致几乎无法纠正错案。聂树斌案即便发现了疑点在当时的背景下根本没有纠正的可能。如果不是犯罪嫌疑人王书金供出这个案情,聂树斌案将永远是一个冤案。程序正义不能得到有效的体现,就无从谈起实体正义,说起来只是一种泡影。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体现的刑讯逼供、草草结案的现象更是司法体制的一种无奈,聂树斌案发生在14年前,在这期间可以说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是一些司法实践中的违规操作却屡禁不止,无法真正的实现司法正义!

  2.谈谈人权问题

  2004年中国已经将人权问题写入宪法,这是划时代的进步。从本案来看,人权的保障究竟实施了几分?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管处了什么刑罚,罪犯家属取得判决书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1995年聂树斌历经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河北省高院维持原判并复核,直至聂树斌被枪决,聂树斌的家人从未收到过一审及二审判决书,法定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更离奇的是,可能的“真凶”出现的的两年时间里,聂母多次为儿子的案子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均被以没法提供原审判决书为由驳回。

  2005年4月,同情张焕枝遭遇的聂庄村民五十余人前来河北高院再次讨要判决书。但河北高院以聂案是1996年前的旧案为由,不给判决书,可谓荒唐!

  河北高院拒绝给判决书的理由是1996年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判决书的明确规定,但是,当时的刑事诉讼法有公开审判原则的规定,公开审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裁判文书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这应当是无条件的。即使是当事人遗失了判决书,也有权要求法院出示原件并复制,这都是公开审判的题中应有之义。河北高院这样解释当年的法律,违背了对法律理解的常情常理,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明目张胆的肆意践踏,表现了大权在握者面对普通百姓的合法申诉时的横蛮与霸道。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聂树斌的基本人权(生命权)遭到了无形的践踏,其家属要为这场诉讼讨个公道的权利也消失了,难道罪犯就没有人权吗?笔者认为,恰恰相反,罪犯应该有更加优先的权利。河北省高院没能给出有效的回应。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聂树斌之妻张焕枝,申诉材料已转至河北高院,聂案的申诉由河北高院负责。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为此愤慨其荒谬:“偏偏承担纠错职能的机构正是当年制造冤案的机构。仿佛当年方成先生一幅漫画里虚构的场景:蒙受屈辱的秦香莲向包拯告状,包拯在状子上大笔一挥——”请陈世美同志查处“!谈人权问题不是把他写进宪法就可以了,写进去只是有了精神指导,如何把精神贯彻到司法实践中才是最重要的!每天都谈领会精神、领会精神,但是领会了精神并不是万能的!

  3.司法与政治、民愿

  当今的司法体制中,政治影响的成分太大。司法独立似乎较以前的含金量越来越低了,这是一种危机!不可轻视!

  回到聂树斌这个案件上,这个案件在侦破的时候是被限期破案的,使得这个案件在最初就被蒙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也为日后围绕整个案件而产生的一系列不正常的事件埋下了伏笔。聂在归案以后被屈打成招,随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接着是石家庄中院一审判处聂死刑,然后聂上诉至河北高院被驳回并核准死刑。这整个过程都被蒙上了一层浓重的政治色彩,在这一层政治色彩下形成了一系列的利益链。正是这一条利益链的存在使得聂树斌一案的真相一直无法大白于天下,也使得聂树斌母亲及其辩护律师的努力白费,尽管这个过程充斥着艰辛、无奈和眼泪。

  现在,最高法院已经受理了聂母的申诉,而“真凶”王书金也想还聂一个清白,至此聂树斌案到了关键时刻,真相大白于天下似乎有了希望。但是突然又听说最高法院吸收了河北高院的法官参与办理该案。最高法院这么做似乎是在考验国民的耐性和承受能力!

  做到司法公正和独立是需要时间的,但是对于中国这种政治体制要想做到司法独立似乎需要强大的考验,党政机关的政策性影响、领导人物的“重要批示”、金钱利益的诱惑……,这些都给司法独立和公正带来了巨大的阻力,真正的体现司法独立就应该厘清政治与司法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是不是真的需要政治的干预和左右?是不是在中国永远也有还不完的人情债?是不是中国的司法体制也受到了政治的控制?值得人们清楚的去分析……

  社会舆论和人民的愿望都会司法实践产生一定的影响,司法机关如何来处理这种关系也是一种挑战,四川的“二奶继承案”就是例子。可以说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大,不得不得到足够的重视。

  上述对于中国的司法体制提出了种种疑问,貌似是对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提出了一系列的难题,其实则不然,笔者只是借以聂树斌案来讨论一下中国的司法体制,以再次引起足够的重视,在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中能够多多思考,中心思想只有一个:希望中国的司法体制能够越来越健全,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聂树斌案是一个社会缩影,但足以反映一个领域的现实,作为法律人,让我们拭目以待聂树斌案的每一步进程,期待 “迟来的正义”。——“让杀人者蒙羞,让蒙冤者昭雪”(南昌大学法学院·贺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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