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国公司资本制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直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当时国家严格的管制经济,设立一个企业的门槛很高,其中国家的支持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直到改革开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才逐步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新公司法顺应了时代的潮流,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额度,从而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公司法学理上将公司资本制概括为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三大资本制。所谓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一次性认购并足额认缴。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载明了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但在公司成立时,股东无须足额认购和缴纳出资,出资可在公司成立后分期分次缴足。①授权股本与分次发行的结合,为效率化融资与公司灵活运营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所谓折中资本制则兼具有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两种特点,它是为克服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不足,吸收两种资本制度的优势而创立出来的。
从我国93年公司法实行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到新公司法实行的股东须足额认购出资,但出资可在公司成立后分期分次缴足的资本制度,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发展。而我国之所以实行这样的既不同于法定资本制也不同于授权资本制的折中资本制度,是由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决定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公司资本制存在的原因
首先,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能反映公司的信誉和实力。公司的信誉和实力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公司的信誉愈发重要。而信息的不对称、交易成本的提高则会导致市场交易不安全,使市场经济失去活力,成为一潭死水,所以说它们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死敌。因此,如何准确的反映一家企业的信誉和实力,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是保持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那么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如何准确的反映企业信誉和实力呢?对于企业信誉和实力,主要考虑企业的资产、利润、负债情况等方面。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下,资本信息公开制度几乎没有建立,企业的资产状况难以查明,伴之而来的是经济诈骗的频繁发生,从而使市场交易困难重重。于是,立法者认为,只有通过国家的强制规制,通过法定的注册资本,才能准确的反映企业信誉和实力。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必须足额认购出资,但出资可在公司成立后分期分次缴足。公司股东认购的出资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律通过规定严格的验资定价程序和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来保障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实施。通过这种方法,使公司的注册资本成为一个公司的信誉和实力的有效凭证和衡量标准,使其他主体在公司登记部门就能够查阅到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以此判断该公司的信誉与实力,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同时,新《公司法》规定了较低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可在公司成立后分期分次缴足,从而放宽了设立公司的门槛,活跃了市场经济,力求让市场经济在安全的同时保持活力。
其次,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是典型的资本企业,资本是公司营业之基础。为了鼓励股东的投资积极性,法律创设了有限责任制度,如果股东如约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则股东不再对公司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尤其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这使得股东可以“毫无顾忌”地投资,由此导致公司数量剧增。当然,作为股东必须如实出资并彻底放弃对其投入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从而使得公司拥有了自己的财产。因此,企业通过这种公司筹集资金,并允许投资者分享利润。然而,一个真实运营中的公司总资产来自两大部分: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其中所有者权益部分相当于自有资本,来自于股东的原始注入,负债部分相当于借入资本,得益于债权人的“慷慨解囊”。而且,越是规模较大的公司,其借入资本在公司总资产中的比例就越大。但即使如此,公司仍只承认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人,并将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赋予公司股东,致使债权人只能对公司行为之后果被动地接受。但当公司终止、清算时,股东只能对公司所有资产用来偿还所有负债之后的剩余部分提出请求。于是,股东们具有了高风险投资行为的冲动,会用尽其在公司中享有的各种控制权利,来尽量地向债权人转嫁风险:甚至以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来获益,加之公司股东享有的有限责任的庇护,使得债权人一般情况下不得就自己的损失通过刺破公司法人的面纱向股东直接索债。如果再将股东恶意滥用有限责任制度的情况考虑进来,那么,债权人承担的风险就更大。基于此,严格公司资本制度顺理成章,法定资本制、坚持资本三原则等就意义非同小可。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功能缺失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须足额认购出资,但出资可在公司成立后分期分次缴足的折中资本制度,并同时降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以保障市场安全,增加市场活力。但是,上述情况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在现实中,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使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的功能缺失,没有发挥其理想中的作用。
首先,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信誉和实力。通过规定较高的最低资本额并实际缴纳,来筛选出相对资信好的公司,这种做法的实际效果如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公司的资产是呈动态发展的,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公司可能利润丰厚,也可能负债累累。而且由于现今中国产权制度扭曲及竞争的不充分,出资人和公司不但缺乏通过守法保持资信的动力,反倒有通过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来降低设立及运营成本的积极性。而这些情况在静态的注册资本是反映不出来的。因此现今在律师的非讼业务中出现了一种重要业务——调查企业的信誉与实力。通常情况下,律师要走访各个行政部门,甚至混入企业中调查其经营及盈利状况。在商家的眼中,通过私人措施调查对方企业的信誉与实力,比查阅企业的注册资本更具有可信度。在实践中,通过私人措施调查对方企业更能预防经济诈骗,保障交易安全。因此,注册资本并不具有准确反映公司的信誉和实力的功能。第二,从法学的角度看,遵守法律可以建立公司资信的做法必须以不守法将要受到处罚的预期为前提。因此如果处罚小于违法所得,或违法根本就不会受到处罚,那么,公司就有通过贿赂登记机关、或与会计师事务所合谋进行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积极性。因此,中国特定产权制度及法律环境之中的公司行为机制与公司资本制度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合理地解释了中国公司大量存在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现象,也说明了对资本进行严格管制失败的原因。
其次,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上所述,公司的资产是呈动态发展的,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公司可能利润丰厚,也可能负债累累。注册资本是否能够真正有效检验公司的资金水平,并不尽然。对债权人的保护应更注重公司动态的资产价值,而不是静态的资本价值。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制度中强调债权人保护,但并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事实上,对债权人的保护关键在于信用体系的构建。在美国,有许多记录公司资产和信誉的专门数据库。任何人只需花数十美元,即可通过数据查询公司资信状况,从而评估与对方交易的风险。②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我国的公司法没有必要再设定最低注册资本和缴纳期限的要求了。它在债权人保护方面的虚幻功效,大大低于由于扼杀了潜在的创业热情而带来的社会福利的减损。
四、我国公司资本制的缺陷
与此同时,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折中资本制不但没有发挥理想中的作用,而且其也具有种种缺陷,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首先,即使新《公司法》规定了较低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可在公司成立后分期分次缴足,从而放宽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但是成立公司仍然有一定的门槛,而现代创业企业更多的是依靠创业者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在创业阶段,创业者不可能筹集到大置的资本。日本的《有限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10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6000元)。英国的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最低资本金仅为2英磅。③而我国则为三万元人民币。本文认为,这个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门槛对于我国实际状况来说仍然偏高,它大大减低了我国社会公民的创业机会,减低了许多有才能的人的创新热情,使人们创新的才华无处发挥或创新成果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从而降低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活力和人们的创新能力。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我国的公司法没有必要再设定最低注册资本和缴纳期限的要求。
其次,法定注册资本制造成了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大量的闲散资金。资金的有效流动,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运营中必须保留法定的注册资本,使这一部分资金得不到有效的运用,这种情况对企业,特别是对财力并不雄厚的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阻碍作用。因此,我国的法定注册资本制造成了大量的闲散资金得不到运用,扼杀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其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弊大于利。
五、我国应逐步取消法定注册资本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制没有发挥其理想中的作用,反而其种种弊端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首要之急,是建立和强化资本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鼓励民间私人的信息获得渠道,使信息获得渠道多样化,准确化,以此来保证市场交易安全。而不是依靠法定注册资本。与此同时,我国应逐步降低以至取消法定注册资本,以激活市场活力,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① 石少侠,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② 彭璐,论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制,财经视点,2009年第2期
③ 彭璐,论我国的公司注册资本制,财经视点,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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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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