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北京市通州区城市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国际新城建设的不断推进,一批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市政建设项目相继实施,城市和农村房屋拆迁量不断增加,涉及拆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也相继涌现。近年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由拆迁引发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逐年增加,案由逐步多样化,可见由拆迁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应引起重视。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案由类型呈现多样化。
这类案件中,案由直接涉及拆迁纠纷的占约30%,另外占到约70%的案件,我们称其为拆迁间接引发的纠纷,案由类型涉及较多,主要包括财产权属纠纷、所有权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继承等,仅从案由来看,似乎和拆迁并无关系,实则不然。如王某财产权属纠纷案中,王某于九十年代末时将其所有的某村房屋出售给非本村的李某,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该村面临拆迁,为获得高额拆迁补偿金,追求利益最大化,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相互返还房屋及购房款,从而引发纠纷。
(二)纠纷多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
综合分析这类案件,发现矛盾主要集中在拆迁安置补偿金问题上,包括当事人直接对补偿金异议引发的纠纷,也包括因诉争房屋即将面临拆迁,促使当事人对高额补偿金产生一种预期占有,从而引发的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案件纠纷。可见,无论属于对既得补偿款的不满,还是对预期补偿款的占有,都与经济利益密不可分。
(三)农村拆迁矛盾相对突出。
案件中绝大多数是涉及农村房屋或宅基地拆迁和征收的,当事人亦多为村民与村委会,也有少部分当事人之间为家庭成员关系。相比较来看,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案件较少。这主要是由通州区地处农业区,农村占地面积较大,以及近年来政府实施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等工程项目等特点所决定的。
(四)案件审查结果多为不立案。
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均为不立案,同时由于这类案件的案件事实一般相对清楚,故从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再到检察院申诉历时较短,一般为两年。而对于个别案件的裁判稍有瑕疵,又不足以引起抗诉或再审的,一般可以通过给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处理。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矛盾产生原因分析
(一)土地性质由集体转为国有后补偿标准不一。
拆迁中大量房屋土地性质的变化导致拆迁适用法律、政策的争议,造成由拆迁补偿标准、程序、安置模式的不同引发的拆迁补偿矛盾。一方面,转化性质的土地上的拆迁除要对房屋进行补偿外,还涉及征地补偿、劳动力安置补助、地上附属物补偿、家禽果树补偿等,往往情况较为复杂,但补偿安置政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补偿标准也不尽统一;另一方面,如果同一块地、同一拆迁项目涉及集体和国有两种性质的土地时,因拆迁应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势必会造成补偿标准、程序、安置模式的不同,易引发拆迁矛盾的产生。
(二)基层组织作为力度不适当。
尽管基层组织不是拆迁过程中的责任主体,但拆迁过程中大量的基础性工作都是由基层组织来承担的,在面对上级组织和群众这一“上下矛盾”时,基层组织应当充当切实履行职责、协调上下关系、积极化解矛盾的中间人角色,但实践中有的基层组织工作尽头不足、缺乏责任意识,只是在中间“和稀泥”;而有的基层组织作为力度又“过大”,形成“越权代理”,导致矛盾的产生。
(三)拆迁补偿金数额急剧增高。
近年来,由于拆迁补偿金数额的急剧增高,导致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归属争议问题日益突出。当事人为了追求高额的补偿金,使其利益可以最大化,从而出现了一系列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如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赵某与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后,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究其真正原因正是由于诉争的房屋即将面临拆迁,而拆迁补偿金的数额明显高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金额,为此钱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履行相应过户手续,而田某反诉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申诉至笔者所在检察院。
(四)同村房屋因拆迁时间不同补偿金数额不同。
由于政府的相关拆迁规划政策不同,存在同一村的房屋有的先拆迁,有的后拆迁的情形,随着拆迁时间的拉长,拆迁补偿金的数额标准也在逐年增长,这样由于被拆迁的时间点不同,造成了同一村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同,先拆迁户所得的补偿金明显少于后拆迁户所得,因此造成先拆迁户心理严重失衡,从而引发矛盾。如周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因为周某所在村的房屋存在先后拆迁的情形,而周某的房屋先被拆迁,因此周某认为跟本村后拆迁户相比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以此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补偿。
(五)违章建筑不能获得补偿。
房屋拆迁过程涌现出大量违章建筑,包括土地违法,规划违法,如耕地变工地,道路上建厕所等,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对这些无产权房屋也提出补偿要求,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这些房屋均不在补偿范围之内,这势必造成被拆迁人心里不易接受,成为拆迁的一个顽疾。如程某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案中,程某曾与某村签订租赁协议,租用该村土地建厂,但双方均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该村被征地拆迁,而程某所建厂房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故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最终被城管强行拆除,且未获得补偿,程某不服诉至法院。
三、化解拆迁引发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
拆迁杂糅了多方的利益纠葛,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的同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不断提高干警办案能力,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结合办案实践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和研讨,如进一步系统学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一系列政策、指导意见等规范文件,学习可以采用邀请专家讲座、与有关部门开展座谈、及针对典型案例集体研讨等形式,从基础抓起,提高干警对拆迁类案件的办案能力。
(二)加强拆迁补偿安置的规范性建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求。
不断推进有关城乡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建设、管理、监督各个环节制定公平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加强拆迁工作的统一性、规范性,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封闭性。同时注重相关补偿规范及操作流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与市场对接,严格控制补偿标准明显不适当的情况发生,此外评估公司要依法依规评估,体现公平性、合理性。拆迁工作各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依法保障被拆迁人利益。
(三)切实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检察机关可以就拆迁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深入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社区、村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针对一些在拆迁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基层组织,使其更加明确自身的权利和责任,在服务过程中准确定位,同时在被拆迁人群体中树立依法、理性维权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矛盾。
(四)强调息诉工作的重要性,注重释法说理,有效化解矛盾。
由于这些案件基本都以不立案方式结案,因此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息诉工作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承办人耐心细致,释法析理,针对不同的案情及当事人情况制定相应的息诉方案,有需要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真正把拆迁矛盾化解当成是一件事关民生的工作来做。同时息诉还应讲究方法策略,强调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分析矛盾纠纷的利害关系,拉近与当事人间的距离,注意语言的使用技巧,力求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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