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在我即将毕业离开母校的时候,曾经回顾4年间在复旦法学院学习的经历,写了一篇《我们的任务与我们的计划》,实际上是对法学教育的期许。这些年来,先后在日本、美国的三所知名法学院求学,虽然没有着意考察法律教育问题,然而,身在其中,不期而遇的人和事攒凑起来,不免也会偶有感悟。特别近来看到国内不少有关法律教育问题的议论(如《法制日报》上的《中国法学教育的尴尬与突围》),于是也想再来说上两句,权作引玉之砖。
法律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纵观近来各种针对法律教育的议论,归根到底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我想对于此,首先应当放下这样一种观念:法律教育是由法学院完成的,因此,法学院的毕业生就能够直接成为合格的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律是一门技术,甚至是一门综合性的技术,技术不是听几堂课就可以学会的,而是在不断的实践中习得的。技术不会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而是需要因时因事灵活应变的。这样一种实践的、多变的技术,从根本上说,不可能在理论的、体系化的课堂教学形式下完成。理论化与体系化必须抽象生活、剪裁细节,必然要以冷冰冰的书本和假惺惺的模拟作为载体。而法律实践是活生生的,是注重细节的。这种形式与内容的矛盾决定了法律教育不可能由法学院单独完成。
或许有人怀着这样一种迷思:美国法学院的JD教育就是一种实务教育,假如我们把它拿来,就可以解决我们法律教育中理论与实务脱节的问题。不错,与目下中国的法律教育相比,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更为接近实际。不过,这种接近并非主要源自某种特别的教学设计,而是源自美国作为一个典型的法治社会,其法律实践本身不会与书本上的法律原则大幅度脱离,其法律体系已经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其法学理论研究的实用主义取向。有这样一件事令我印象深刻。初到哈佛法学院时,恰好遇上日本东京大学前法学部的学部长菅野和夫教授来美介绍日本法科大学院改革的情况。对于这种仿效美国的改革,菅野教授认为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摒弃理论化教学,引入实务性教学。谁知其话音刚落,一位美国教授便问道:“我们美国的法律教育是实务性的吗?在座的美国学生觉得是这样吗?”似乎美国的法学教授自己也并没有对所谓的美国式实务教育信心满满。日本的美国式法学院改革刚刚展开不久,其效果如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然而,我以为法律教育的改革恐怕是不可能由法学院单独完成的,因为法律教育必然要建立在社会的法律意识与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上。换言之,假如我们真的要模仿美国的法律教育,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引进美国的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而这即使并非完全不可能,至少也不会一蹴而就。
既然法律的实务技术是在实践中习得的,那么,法律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就是各种法律职业机构,尤其是律师事务所。实践的技术最终只有通过实践来获得,而某种形式的师徒传承始终是学习法律职业技术的重要途径。美国一流的律师事务所大多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初级律师培训机制,针对具体业务的合伙人—高级律师—初级律师团队组合,也是年轻律师向资深律师学习实务经验的重要途径。当然,这种提高雇员人力资本的投资,对律师事务所而言面临着一定的风险。简单说来,我培养的人才可能将来转而为你服务,从而使我的投资得不到回报。为了应对这种机会主义的行为,美国的一流律所也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规范,例如,对于中途跳槽而来的律师,通常升任合伙人的机会将受到影响。随着中国法律职业的发展,国内律师事务所日益正规化,其利润也日渐丰厚,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似乎已经具备一定的能力对年轻律师进行职业培训——而非简单地视其为廉价劳动力。归根到底,形成一种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行业规范是“双赢”的策略。
在卸下了直接进行职业教育的不可能之任务以后,法学院的教育便可以专念于完成法律教育的另一部分重要任务——素质教育。什么是法律的素质教育?我以为有三点:培养健全的人格,启迪理性的思维,熟悉专业的范式。
健全人格的培养实质上不是法学院的特殊任务,甚至也不是大学的特殊任务,而是贯穿于各个层次的教育之中的根本使命。只是大学本科阶段对于人生观形成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法律职业又对从业者的人格有一些特别的要求,因此,人格培养成为不得不强调的法学院的重要使命。作为法律执业者,必须具备起码的道德素养,具有诚实、敬业的品性,特别需要懂得尊重人、理解人,忠实于法律,忠实于客户。法律人的人格至少应当是积极的,而非颓废的;忠实的,而非投机的;务实的,而非虚幻的;自信的,而非怯懦的;有社会责任感的,而非自私自利的。此种人格培养,主要不在书本,而在生活,不在言传,而在身教。因此,这对法学院的教师以及领导者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不仅要重视个人修养对学生的影响,还需要努力塑造法学院的良好风气。
理性思维的能力对法律执业者而言不可或缺,也是在实践中学习实务经验必须具备的智慧。如果说人格培养包含了情商培养,那么,思维训练就是对智商的培养。成为优秀的律师、法官与学者都要有高度的智慧。智慧部分来自于天资,而后天有意识的训练和学习也是弥补天资的有用方法。这种思维训练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是要有宽阔的视野,不能局限于法律的小圈子里,而要广泛吸收各种社会知识。知识是思维的素材,也是启迪思维的源泉,因为知识正是前人思维活动的成果。所谓勤能补拙,我想主要的意思大概在于学习知识可以借助他人的智慧来弥补自身智慧的不足吧。另外,法律以外的社会知识实际上是法律赖以生存的基础,也会直接对法律实践产生助益。比如,一位优秀的兼并与收购业务律师,必定要懂得一些会计学、产业结构和公司金融方面的知识。第二是要善于批判性地思考,善于从不同角度考虑问题,不受权威的、大众的或者既有的观念束缚。批判性思考是创新的源泉,而作为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一项重要的使命就在于促进制度的创新。胡适先生所谓的于无疑处生疑,不仅是治学之道,也是所有创造性活动的开端。第三,要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这是一种有逻辑的,分析式的理性思考方式,需要有意识地避免人类思维的某些固有的、不理性因素,克服各种主观化、情绪化因素对我们思维的干扰。
在提供知识、训练思维方面,法学院的教育就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也是法学院教育改革最应着力之处。我想至少有两个方面是我们的法学院有条件做到的。首先,在法学院的本科教育中应广泛吸收其他社会科学的课程——尤其是经济学课程。与其他社会科学相比,法学的科学性是比较弱的,因此,通过这些社会科学课程的学习,不仅可以使学生增长知识,更能籍以掌握理性的思维方式。其次,教师应当鼓励学生运用理性的方式进行批判性的思考。对此,一是应当有意识地提供更多课堂提问与讨论的机会;二是可以设计一些专门课程,促使学生进行批判性思考,例如要求学生定期写作一些批判现有学说、判例的短文,并相进行互交流。
最后,教导学生熟悉专业的范式,或许是目前中国法学院做得相对较好的一点。赖以维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纽带除了法治的观念以外,有形的因素就是一套话语体系。不掌握这套体系,就无法与同行进行交流对话,也根本不可能从事法律职业。比如法律上讲的“善意”、“法律行为”都有其固有的含义,如果不了解这种含义,并准确地将其运用于实践之中,那最多只能自说自话,自我陶醉一番。在这个意义上,概念本身——区别于概念法学这种思维方式——是重要的,因为它是法学与法律职业借以自我表达的外壳。因此,尽管超越法学的教育是法学院应当积极追求的,但法学的专业教育始终都是法学院的基本任务。
有趣的是,当我们激烈争论如何将法学院办成美国式的、注重实务的职业教育机构(professional school)之时,美国的一流法学院却正在一门心思地将自己打造成研究机构(research institute);当我们千方百计试图将实务工作者引入法学院任教之时,美国的一流法学院却在想方设法招募受过社会科学Ph.D.训练的教员。我想假使我们真的希望吸收美国法学院教育的长处,那么,大概以下三点是最值得我们借鉴的:培养自信、有社会责任感的人格;强调理性的、批判性的思维;注重跨学科的教育。我们需要做的不是取消本科设立JD,也不是将学制改为3年或者6年,而是放弃让法学院一肩挑起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两项任务的迷思,拨正犹疑不定的教学目标,充分发挥课堂教育的比较优势,培养出有智慧、有知识、有能力、有品格的菁英人才来。
【作者简介】
张巍,伯克利加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与社会科学博士生(法经济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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