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性',检察机关必须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
卓泽渊:“检察实践中贯彻落实服务大局的任务,要防止大局小局化、服务非法化、服务失职化、司法畸形化。”
谢鹏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职能和'五个着力'是落实2009年检察工作总体思路的体现。”
2008年12月19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2009年全党全国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意见》,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促进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任务的顺利完成,近日,《人民检察》杂志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卓泽渊教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研究员围绕“检察机关如何服务大局”的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如何理解“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2009年全党全国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
谢鹏程:检察机关把全党全国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2009年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检察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据了解,有些地方检察机关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大局,已经出台了一些具体措施,这些探索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积极意义。
韩大元:在我看来,曹建明检察长的讲话和2009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以及关于服务大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部署定位准确、问题意识突出、法律和政策界限明晰。讲话提出依法保障经济平稳发展中需要正确处理的法律与政策界限,既坚持法治原则,也强调执法面临的新问题,强调“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基本工作要求,为各地检察机关的工作提供了统一的依据。
卓泽渊:检察机关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2009年工作的首要任务,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检察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服务大局的实践,充分发挥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直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过科学执法、依法监督,纠正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和做法;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发挥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职能,查处攫取公共权力、滥用职权等腐败犯罪,创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环境。
检察工作如何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协调同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韩大元: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是正确定位检察工作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关系的前提。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性”,就是说,检察机关必须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宪法强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调其“国家性”,表明检察机关行使权力代表国家。检察院是国家的检察院,而非地方的检察院。因此,服务大局,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是检察机关国家性的必然要求。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为更好地服务大局进行了一些探索是必要的、积极的,但一定要注意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
谢鹏程:一定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但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中还是应当有所作为,也一定能有所作为。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是必要的。具体到地方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中的“国家性”问题,不能绝对化。根据宪法,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又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这种体制决定了地方检察机关不仅具有“国家性”,也具有“地方性”。要兼顾国家性和地方性,不能片面地强调地方性,更不能违背维护法制统一的根本职责。
卓泽渊:对于检察机关国家性和地方性的争议,应从国家结构形式层面理解。尽管有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但我国单一制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并没有改变。因此,即使检察机关有地方性特征,但其国家性应优于地方性,地方性应从属于国家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就是服务党和国家的大局。基于此,我认为,检察机关在制定出台服务大局的措施方法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进行,不可分散操作,不可由各地方检察机关各自为战、自由把握。
如何理解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的职能作用?如何把握“四项职能”与要重点抓好五个方面工作(即着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着力维护司法公正)的关系?
谢鹏程:打击、预防、监督、保护四项职能并提,这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的职能作用和“五个着力”是落实2009年检察工作总体思路的具体体现。围绕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曹建明检察长提出了2009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为保证,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对于这一总体思路,可以从三个方面解读:一是政治方向和指导思想,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二是工作格局和战略部署,包括工作主题、战略核心、发展动力、工作重点和队伍保证。三是基本目标,即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卓泽渊:“五个着力”分别涉及到经济发展、农村改革、民生改善、国家安全、社会和谐和司法公正等问题,这些问题是我国当前社会面临的基本问题。检察机关在这些方面着力解决问题,无疑将有利于服务党和国家的大局。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基础是依法履行职责,而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的职能作用,就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能的最直接体现。我认为,在“五个着力”的每一个方面都应该体现出“打击、预防、监督、保护”这四项职能,只有这样,才表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职能;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才能够取得明显积极的成效。
韩大元:在“五个着力”中有一个核心着力点———着力维护司法公正。其理由:一是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志,是社会主义公平价值体系的基础;二是司法公正是公众最为关注和期待的,也是“司法为民”原则的具体体现;三是通过司法公正,促进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和谐,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四是司法公正与经济发展、农村改革、保障民生、国家安全与和谐稳定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通过司法公正,可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保护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农村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农民权益的发展,而司法公正可以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环境;民生是社会建设的核心,而社会建设的发展依赖于司法公正原则;只有在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得到维护的社会中,才能构建和谐的社会形态,增强国力,维护国家安全。
检察机关在服务大局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谢鹏程:检察机关只有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把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好,把职能作用发挥好,才能实现和体现服务大局的要求。
一是增强监督的政策性。合法性是监督的基础,法律监督的权威必须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但是,仅满足于合法性要求是不够的,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十分注意政策的调控,增强政策观念,提高政策水平。
二是增强监督的科学性。监督务求精确,既要抓住要害,又要掌握细节;监督务求可持续,既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又要注重建设长效的预防机制;监督务求专群结合,既要发挥专业优势,又要充分依靠群众;监督务求由表及里、一查到底,既要认真查办经济方面的职务犯罪,又要查办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
三是增强监督的建设性。监督的建设性主要体现在防微杜渐,防治违法犯罪,保证体制和机制的健康运行。这也是监督工作本来应当发挥的积极功能。
卓泽渊:检察实践中贯彻落实服务大局的任务,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确立大局理念,防止大局小局化。要避免党和国家的大局在一些地方被种种冠冕堂皇的借口消解。二是坚持法治原则,防止服务非法化。在以往的调研中我曾发现,有些司法机关借口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或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在实践中采取一些没有法律依据或非法的做法。这不应该在检察工作服务大局过程中出现。三是实现检察职能,防止服务失职化。在服务大局过程中也不能脱离检察机关法定职能,或是为了服务而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否则,就是失职。四是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司法畸形化。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其关键点在于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护和保障,其中司法公正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无疑是重要的。
韩大元:一是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真正落实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以宪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公权力制约的精神为基础,构建以“制约”为核心的权力关系。二是在服务大局的工作中,强化法律监督。这里的“法律监督”,涉及“法律监督权”和“法律监督能力”两方面。三是强化检察机关维护宪法权威的功能,增强检察官的宪法意识。要强化公民权利保护,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的统一,有效制约公共权力行使,在办案中体现出人权保障的根本价值。四是强化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功能。如在促进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方面,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违宪、违法审查的要求,也可以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动违宪审查制度有效运行方面应当发挥能动性作用。五是在为大局服务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履行职能。对于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有关探索应当确定其权限,要合理平衡法制权威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不能以“改革”、“解困”为由任意变通国家法律规定,以违背法律的形式维护“社会稳定”。六是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徐建波 王金贵 孟澍菲)
检察日报
相关文章:
民法基本原则若干理论问题探析04-26
浅析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04-26
试论内幕交易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04-26
浅论人对其基因的民事权利04-26
论农民权益保障思考04-26
试论对外定牌加工侵权问题探究04-26
浅谈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04-26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04-26
论危险责任的正当性分析04-26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论权之保障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