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涉检信访工作中探索总结了一些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检信访工作,应在坚持以往好的做法的基础上,对这些经验进行有效整合、系统规范,着力构建从“源头预防”到“督查结访”的一套系统的涉检信访“六位一体”工作模式。
一、加强源头“预防”。只有加强源头预防,才能有效减少和遏制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一是实行涉检信访工作首办责任制。首次办理涉检信访案件的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严格落实案件首次办理责任,办案人员对案件质量负责,对案件的信访工作负首办责任;严格落实首次来访接待责任,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首访接待人是接待环节信访工作的首办责任人。二是坚持关口前移。把涉检信访工作的关口前移至各业务部门,实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在每一环节都要对是否存在信访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程度,多策并举,分类处置。三是坚持重心下移。把涉检信访工作的重心下移至基层,坚持下访巡访,在基层聘请信访联络员,变事后被动处置为事前预防。通过加强源头预防,把涉检信访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实施承诺“稳访”。在涉检信访工作中实行双向承诺制度,就是检察机关和信访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双向承诺书。检察机关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办理来访者提出的诉求,并依照程序及时予以答复;信访人承诺在办理期限内,不再就同一问题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这项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解决信访人的诉求,有效地稳定信访人的情绪,同时也能够强化检察机关的责任感。
三、实施协调“处访”。社会问题需要综合治理。处理涉检信访需要协调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解决问题。协调处访就是动员、协调、依靠社会力量,形成共同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合力。这有利于强化社会对检察机关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监督,增进信访人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要探索实行信访调解监督员制度,根据信访人的个人情况和信访案件的特点,检察机关邀请对信访人有说服力和影响力的人员介入到涉检信访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一方面,信访调解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处理信访案件的过程和工作方法进行监督,保证有理信访得到快速合法解决;另一方面,信访调解监督员对信访人的上访过程是否合法、上访诉求是否合理进行监督,并利用其威望,对信访人施以影响,对无理上访和缠访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四、实施联合“接访”。联合接访就是检察机关有关业务部门与控申部门联合接待上访群众,共同处理问题。要在坚持“一把手”负总责、领导包案的基础上,坚持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努力形成有关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大信访”格局。在控申接待大厅,按照各业务部门职责分工,实行对口接待,及时办理,保证信访案件及时快速处理。实行现场接访评价制度,由上访人对各部门的接待工作是否满意当场进行打分评价,强化接访人员的责任心,提高接访工作质量,防止因接待不当而引发新的矛盾。
五、强化信息“管访”。信息管访就是运用信息化的手段管理涉检信访案件。整合信息管理的资源,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大涉检信访工作信息化管理力度,开发统一的涉检信访案件管理软件,建立统一的涉检信访案件信息库,对涉检信访案件实行网上传输、网上交办、网上督办、网上反馈,使信访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都能在网络上得到清晰直观的反映,及时掌握涉检信访动态,实现案件办理的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推行视频接访、网上接访,建立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相互联通的视频接访系统,方便群众就近就地信访,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平台。
六、实现督查“结访”。督查结访就是加大对涉检信访案件的督查力度,促使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一是加强督查督办。坚持领导带队、派驻工作组进行督查;推行信访督查专员制度,加大对下级院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力度,推动责任落实。二是坚持书面答复制度。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增强答复文书的说理性,提高答复文书的质量,增强息诉效果。三是实行公开答复。对重大复杂疑难涉检信访案件,实行公开答复,依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社会各界的力量,以公开促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四是加强跟踪回访。注意讲究回访方法策略,防止因回访方法不当引发新的上访。五是完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对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终结。
任何一种模式都在不断发展和创新。上述六个方面紧密联系、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推进,只有全面把握、协调推进,才能不断推动涉检信访工作健康发展。(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张国臣)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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