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在国际国内制贩毒品格局逐步进入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更迭期,以海洛因为代表的传统毒品处于高位平衡期和以氯胺酮、冰毒、摇头丸为代表的新型毒品问题处于高速发展期。笔者对四川省资阳市检察机关2006年至2008年办理的制贩新型毒品(氯胺酮)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以期在一定程度上为遏制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提供思路。
一、当前办理制造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以资阳市为例,2006年度受理涉及新型毒品(氯胺酮)的重大案件仅1件4人,分别占涉毒案件的2.9%和7.7%,涉及制贩氯胺酮达8万余克;而2007年度受理涉及新型毒品(氯胺酮)的重大案件3件9人,分别占涉毒案件的7.3%和14.5%,涉及制贩氯胺酮达35万余克;2008年6月,受理涉及新型毒品(氯胺酮)的重大案件3件7人,分别占涉毒案件的9.3%和14.9%,涉及制贩氯胺酮达9万余克。
制造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是:
1.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办理的新型毒品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
2.枪毒交织凸现,暴力性倾向突出。3.蔓延范围不断扩大。氯胺酮可以用不同的化学品、不同的合成方法生产得来,不依赖原植物产地,任何地方都可能形成毒品生产之“源”。2000年资阳市仅雁江区有此类案件发生,至今已发展为四县一市均情况突出,尤以简阳、雁江严重。
4.制贩新型毒品犯罪从市区向农村转移。2006年受理的卢少东制贩氯胺酮案件,系在资阳市城区租房制造;2007年、2008年该类案件均由城市转移到农村,租房时对外谎称造“酒精、洗衣粉”等。
5.临时纠集向家族式犯罪发展。如梁正国等制贩氯胺酮案就是一种家庭亲友共同制毒模式,这降低了制贩毒信息的外泄,为其制毒构建了一道心理安全屏障。
6.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上述制贩新型毒品案件中,高中文化3人,占涉案人数的15%,初中文化8人,占涉案人数的40%,小学文化3人,占涉案人数的15%,文盲6人,占涉案人数的30%.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制造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突增的原因
1.新型毒品生产工艺流程容易从网上获取。从目前受理审查起诉的7件20人制造氯胺酮犯罪案件来看,虽然每个制毒团伙制造工艺存在差别,但大同小异,大部分制造技术是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或查询相关化学知识获得资料,或高薪聘请技师,经过反复实验掌握。如制贩毒品的吴国林就是通过上网获知了制造氯胺酮的配方和工艺流程。
2.制造氯胺酮工具、原料和配剂易获得。制毒工具一般有多功能反应器、真空泵、恒温反应器、干燥箱、量筒、烧杯等,这些工具在化工、医药市场上都易购得。与传统的毒品相比,新型毒品制作工艺更为简单,特别是其加工材料较为普通,更容易获取。除卢少东制贩毒案和梁正国制贩毒案主要原料———盐酸羟亚胺来源于上海、江苏外,其他案件的制毒原料及辅料、制毒工具来源于成都化工市场。
3.制毒场所简陋易找、地点更换快。制毒场所空间不大,只要偏僻,水电方便,能较好地处理污水,来往人群少即可。从7起制贩氯胺酮案件来看,要么将制毒窝点设在城区,乘上班无人之机,封窗闭户进行生产;要么设在农村偏僻住户家或废弃的院落。为逃避打击,往往在甲地对原料进行初步加工后,迅速转移到乙地进行后续加工,再转移到丙地提炼成品。如刘贤伦、毛强国、徐军制贩毒品案,先在成都郫县制作了三五天,后转移到绵阳、乐至,这为侦查取证带来了难度。
4.成本少,利润丰厚。1公斤氯胺酮的价格在1万元至2.5万元之间,而成本仅为1000元至1500元,几天便可以制出成品氯胺酮20公斤左右。
5.上网销售“快捷”、风险小。除采用传统的面对面交易外,多数采用互联网QQ方式联系寻找买主,在网上取得联系后直接到生产地交易或通过物流快递公司、客运代交方式寄交购毒人员,收货后通过银行卡将购毒款存入贩毒人员账户。如梁正国等制贩毒品案,被告人梁正国通过QQ发帖联系买主,易梁祯则负责通过快递公司将氯胺酮用纸箱与茶叶混装发给事先联系好的买主,这样即使查获了毒品,但由于物流公司人员的不知情,也不易抓获制毒者。
三、遏制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建议
1.加大对新型毒品氯胺酮犯罪的打击。要加强对新型毒品氯胺酮危害性的广泛宣传,提高全民的防范意识。禁毒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配合,打防结合,遏制新型毒品犯罪。
2.加强对城区、农村出租房的监管。发挥社区、村社和辖区派出所联动作用,强化对出租房使用情况的监管以及暂住人口的管理,防止利用出租房制毒。
3.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公安机关以及文化市场的监管部门应发挥监管职能,取缔、打击、惩处制毒贩毒等违法信息在网上的广泛传播。
4.加强对物流公司和客运公司托运货物的核查管理。强化车站与辖区派出所的责任制,对托运物,委托人应进行登记造册,使得工作有据可查;利用高科技手段对托运货物进行安检,发现可疑物坚决不准托运,令其说明原因。
5.“堵源截流”,将盐酸羟亚胺等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范围。作为氯胺酮主要生产原料的盐酸羟亚胺并不是国家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品之列,可随意自由买卖。笔者建议将其纳入国家管制,对盐酸羟亚胺等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以及使用实行监管即购买实名制,使用报告制、核查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对盐酸羟亚胺等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经营商的日常监管工作与基层派出所对危化物品的管理结合起来,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和责任,积极建立切实可行的社会管控机制。(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成懿萍)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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