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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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检信访,是指群众因切身或其他问题,向检察机关投诉,要求得到检察机关处理的活动。当前,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既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也是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006年1月至2008年6月,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228件;其中举报类占1179件,控告申诉类占1049件。该院在处理这些涉检信访问题的案件中,其具体分析和做法如下:

  涉检信访的情况、特点

  1.信访主体与对象的多元化。信访主体涉及农民、企业职工、复退军人、教师、医生等群体,被上访对象涉及农村“两委”人员、国有企事业和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向多元化发展。

  2.信访诉求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目前涉检上访反映的问题与群众生活和合法权益息息相关,重点涉及新农村建设、医疗、教育、交通、工程建设、国企改制等领域,敏感性强,矛盾关系错综复杂。

  其中贪污贿赂案比例最大,有735件,占33%;其次是渎职、侵权案,有341件,占15%;再次是不服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决定申诉案,有120件,占5%;还有大量其他方面的涉检信访诉求,既有正当和合理的部分,也有超出法律政策规定范围的部分;一些信访者对检察机关职能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期望值过高,所反映的问题不属检察机关管辖。这类问题在受理的控告类案件中占44%,在申诉类案件中占33%,在举报类案件中占5%.

  3.重复访、越级访比例较高。涉检上访案件比较复杂,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解决,而上访人却因急于得到处理结果而不断重复上访。其中,在360件申诉案件中,重复申诉89件,占受理总数的45%.举报类以及控告类案件中重复比例也达10%.

  相当一部分上访人不按照法定程序去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试图直接寻求更高级别的干预从而获得救济。在受理的1076件首次举报线索中,非本院管辖、归基层院管辖的有448件,占42%.

  引发涉检信访的成因分析

  1.执法机关的原因。

  一是普通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不扎实,造成诉讼程序无法进行,致使被害人一方上访。

  二是案件性质认定不准确,事实不清楚,证据不扎实,造成瑕疵案或错案,致使当事人上访申诉。

  三是对群众的举报没有及时查处。有的基层检察机关以查处大要案和人员力量不足为由,对案件没有及时进行查处。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对一些比较敏感的案件,以时机不成熟为由决定缓查。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对举报中心的初查范围掌握过严,限制了举报中报心初查作用的发挥。群众举报迟迟得不到合理答复,导致出现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另外,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处理赃款、赃物及扣押款物不规范,以及个别办案人员不熟悉业务或责任心不强,不重视执法细节,执法办案中存在瑕疵等原因也会引发上访。

  2.群众自身的原因。

  一是信访人对检察机关的职能错误理解,导致一些多个机关均可管辖的案件或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缠访在检察机关。

  二是信访人对国家法律和刑事政策不了解,信访人对信访存在错误认识,抱有侥幸心理。有的涉检信访当事人对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期望值过高,如未满足其要求就越级上访或者缠访闹访,使某些问题复杂化。

  三是部分信访人心理偏执,精神异常,还有部分信访人是因前途受阻或生活困难引发信访。

  3.法律政策的欠缺。

  一是我国对申诉、再审的规定非常宽泛,申诉几乎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申诉人可以多次申诉,也可以同时多方面申诉,造成上访的随意性。申诉人的妻子、父母等亲属,还有的委托他人长期以当事人的名义缠访。

  二是法律不完善、司法解释不统一。司法实践中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而检、法两家司法解释又不一致时,检察机关是依据高检院的司法解释处理,而审判机关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导致案件办理结果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

  三是对无理缠访闹访的情况缺少适当的制裁机制。目前司法机关对无理缠访、闹访人员的处置软弱乏力,花钱买平安的政策吊起了上访人员的“胃口”,公安机关又极少对缠访、闹访人员作出相应处置;使得一些上访人员无视法律而试图通过缠访、闹访解决问题。

  办理涉检信访案件的主要做法

  1.严格审查,规范办案。

  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本着依法办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科学态度,自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规范办案,严格审查,深入调查分析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确保依法办理、依事实办理。

  2.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

  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各级检察院应按照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规定明确首办责任单位,落实首办责任人,依法采取措施及时消化处理。对重大、疑难涉检信访案件特别是涉检赴省进京访、集体访、越级上访、上访老户案件,检察院领导要带头包案,一抓到底。

  3.齐抓共管,完善协调处理机制。

  协调各职能部门,甚至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应对涉检上访是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的有效途径。首先要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其次,加强与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4.建立健全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对刑事申诉案件实行公开听证的制度,无疑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透明司法、有效保障申诉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举措,也顺应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关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这一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继续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完善。

  办理涉检上访案件的几点启示

  一是端正思想,认真对待涉检上访问题。要认识到,对待涉检上访案件,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只能靠“疏”,即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堵不解决问题,越堵问题越糟糕。第二,解决问题是关键,是硬道理,绝不能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必须认真审查原卷宗和申诉材料,找准矛盾点;然后进行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真相。第三,不护短,不遮丑,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原案处理不当的,依法及时纠正,不仅不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反而昭示检察机关是真正公正执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

  二是源头治理,保证办案质量。只有切实提高案件质量,才能从源头上治理涉检信访问题。

  三是牢记“息分止争”的理念。由于大部分当事人并不确切了解刑事诉讼规则尤其是证据标准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如果不能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很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

  四是促进立法,完善申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申诉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关于申诉类型、申诉条件、申诉时效、审级、申诉人所要承担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都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申诉人只要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这对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益的,但也会给司法机关、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增加了诉讼成本,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菏控申)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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